《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19日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基本明确了电子商务的经营主体、交易与服务、交易保障、跨境电商、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内容。这是我国首部电商领域的综合法律,旨在保护电子商务在更加规范的轨道上健康发展。(12月20日《新京报》)
电子商务虽然在我国诞生和发展时间不长,但已走在世界前列。近5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平均增速超过35%,市场规模全球第一。刚刚过去的“双11”和“双12”,众多消费者又在“买买买”的狂欢中过了一把购物瘾。可以说,在全球经济复苏乏力的惨淡形势之下,风生水起的电子商务在转方式、调结构、稳增长、促就业、惠民生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一个不争的事实是,电子商务在蓬勃发展的同时,假货问题、炒信问题、公平问题等普遍存在。对广大消费者而言,对电子商务可以说是“又爱又恨”。“爱”的是电商平台上低价、丰富的商品,让自己一次次欲罢不能;“恨”的是剁手”之后的“囊中羞涩”,还有买到假冒伪劣商品时的愤怒。
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法律解释至今仍处在滞后状态,同时缺乏针对性,效力等级较低。诸如个人信息被电商倒卖、网购中给店家差评被骚扰等不利消费者的违法行为,过往用民商法来处理时常常是“有心无力”。本次送审草案十分注重对电子商务消费者的保护,提出了“先行赔付”“保证金”等条款,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应当全面、真实、准确披露商品或者服务信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时,电商第三方平台不能提供平台内经营者真实信息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第三方平台先行赔偿。
过往一些商家为了争夺优质评价和排名,不惜威胁、讹诈消费者,甚至采取一些极端举措。送审草案对此也明确规定,不得“骚扰或者威胁交易对方,迫使其违背意愿作出、修改、删除商品或者服务评价”等等,轻者责令限期改正,重吊销营业执照,最高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我们期待草案尽快完善相关细节,加快立法进程,为广大消费者保驾护航。
(湖北日报)
(武汉市商务局 2016-12-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