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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1号线省博物馆站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由区政府组织实施的轨道交通1号线省博物馆站项目确需征收该项目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及附着物、构筑物,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经区人民政府研究,现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根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对轨道交通1号线省博物馆站项目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定征收范围(详见项目用地红线图)。

    二、征收主体: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门:石家庄市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四、征收对象: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及附着物,构筑物等。

五、补偿标准、方式:详见《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六、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七、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以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规定征收期限内,对被征收人予以补偿与安置,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被征收人应积极主动配合房屋征收部门工作,在签约期限或补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完成搬迁; 相关单位应协助做好征收补偿工作。房屋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决定公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20161223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轨道交通1号线省博物馆站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公告 

 

依据市政府房屋征收计划,以及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已于20161223日对轨道交通1号线省博物馆站项目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根据石家庄市城乡规划局对轨道交通1号线省博物馆站项目出具的项目用地红线图,定征收范围(详见项目用地红线图)。

    二、房屋征收部门:石家庄市长安区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三、征收补偿方案: 详见《石家庄市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征收补偿实施方案》

四、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五、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按照补偿方案规定的标准,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完成搬迁。

六、被征收人如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政府

                             20161227

(    2017-01-04)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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