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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

本报讯 (记者李丹青)日前,人社部办公厅与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办公厅(室)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行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持续强化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升基层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效能,将更多争议实质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更加有效促进企业发展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通知》提出,到2025年底,规模以上企业广泛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业商(协)会广泛设立商(协)会调解组织,有条件的市、县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普遍设立调解中心,争议案件易发高发地区的乡镇(街道)普遍设立实体化调解中心,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数量占争议案件总量的比重显著提高。

  《通知》强调,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乡镇(街道)调解中心、仲裁院调解中心、商(协)会调解组织建设;各类调解组织加强预防、强化协商、做好调解,特别是针对小微型企业劳动争议易发、内部化解能力弱特点,提出建立相应的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加强工作保障,加强规范化、智能化建设等夯实基础保障措施。

  《通知》还对贯彻落实工作提出要求,明确各级人社、工会、工商联和企联等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部门协同,强化进度跟踪和调研督导,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劳动人事争议协商调解工作的满意度。

  《工人日报》(2023年10月26日 02版)

(中国新闻网  刘星辰  2023-10-26)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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