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张家口新闻网讯(记者 孙媛 通讯员 郭静娴 燕云翔)近日,我市出台排污许可管理办法,以此进一步加强我市排污许可管理工作,增强排污单位的守法意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 《排污许可证》是环保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依法对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提出环境管理具体要求,包括前置性条件(如排污单位的建立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国家产业政策,即排污者是否有合法身份)、日常管理性要求(如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维护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监测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等)和技术性要求(如排放污染物的浓度、数量、时段等参数),并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作为排污单位守法和环保部门执法以及社会监督的依据。 按照办法规定,我市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为三年。对排污单位在有效期内无环境违法行为,按时完成污染物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续发排污许可证时,有效期延长为五年。对排污单位符合发证条件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续发排污许可证时,有效期降为一年:未按时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排污单位;被环保部、省环保厅挂牌督办的排污单位;被国家、省级主要媒体曝光经查实的排污单位;被环保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停产整顿等处罚措施的排污单位;因企业严重违法、涉嫌环境犯罪,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被拘留、提起公诉或判决的排污单位。 市环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排污许可证核发除国家、省、市重点监控企业外,其他均下放至县区环保局,经开区独自负责辖区内除省发证外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排污单位可通过所在县区环保网站查看排污许可证发放情况公告。市环境稽查大队对市发排污许可证的单位落实排污许可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各县区环保局对本辖区内所有排污企业排污及持证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一旦发现越权或违法、违规行为,市环保部门将对各县区排污许可管理情况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