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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贸易体制如何应对碳关税挑战

■ 杨博文 寇春鹤

联合国第28届气候变化缔约方大会(COP28)在阿联酋迪拜举行,应对气候变化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是本次大会的焦点议题之一。国际贸易中隐含碳排放跨境转移,而碳成本却并没有随之附着。为此,欧盟制定了碳边境调节机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碳排放密集型产品征收“碳关税”,美国也拟发布《外国污染费法案》,旨在效仿欧盟设置“美版碳边境调节机制”。碳边境调节机制对当前多边贸易体制形成了诸多法律挑战,其合法性也受到各方质疑。中国在世界贸易组织贸易与环境委员会相关会议上提出议案,要求对碳边境调节机制进行多边专题讨论。

笔者认为,美欧设置的碳边境调节机制有违“真正的多边主义”,与GATT第20条相抵触。其立法目标除了减少“碳泄漏”风险,还可达到贸易保护效果。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建立与单边主义抬头的趋势相合,具有强烈的“气候保护主义”和“气候俱乐部”色彩。一方面,《巴黎协定》明确规定,任何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手段,不应当成为国际贸易上任意、不合理的歧视或者隐蔽的限制,这是对缔约国采取单方行动的否定。另一方面,《巴黎协定》赋予各国有独立决定气候治理有效措施的权利,而碳边境调节机制与《巴黎协定》下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和各自能力原则以及气候正义的价值诉求相互矛盾。同样,碳边境调节机制也体现了气候谈判中以“发达国家中心主义”为基础的历史惯性。

依据《巴黎协定》国家自主贡献模式,各国可采用不同力度的减排政策。在美欧等发达经济体看来,碳边境调节机制是在全球范围内彰显气候领导力并推广其碳市场标准的措施。但是,其他各国观点不一:首先,各国关注焦点集中于出口国与美欧气候政策之间的可比性问题。由于碳边境调节机制是一个以美欧碳价格作为基准的比较机制,前提是双方的气候政策之间具有可比性。在目前不具可比性前提下,缺少对碳成本的调整措施。其次,各国关注到出口国与美欧同类企业碳成本的公平性问题。美欧设计的基准价不能反映所有企业的碳成本。最后,有关碳边境调节机制的豁免规则,一国如果可以证明其符合美欧碳减排标准则可获得豁免,但证明必然会导致涉及域外管辖的争端。

《巴黎协定》第6条中明确了建立全球碳市场机制,并为规范“气候俱乐部式”碳市场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因此,碳边境调节机制应当与多边贸易政策进行嵌入和协调。第一,通过将碳边境调节机制纳入多边气候谈判的议程,以此增加实施的透明度。第二,将《巴黎协定》有关碳市场的规则嵌入多边贸易政策,协调解决以产品的碳足迹不同对WTO规则意义上“相同产品”予以区别对待的正当性。第三,构建兼顾生态利益诉求与贸易利益最大化的碳边境调节机制。碳边境调节机制应当专门用于促进碳减排目标,而不应被误用作增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解决国际贸易隐含碳的同时做到非歧视性,并营造公平的全球竞争环境。

今年6月13日,欧盟委员会发布碳边境调节机制在2023年10月1日至2025年年底这一过渡期的实施条例草案,该草案详细说明了欧盟进口商针对适用碳边境调节机制的商品的报告义务和信息要求。为应对美欧碳边境调节机制,首先,中国可以与美欧开展双边、多边气候合作磋商,使美欧承认中国与其碳市场在减排标准上的可比性。其次,应当考虑与美欧等发达国家开展碳市场务实合作,推广低碳产品认定或产品碳足迹的标准,完善国内低碳税制改革。探讨与美欧进行双边、多边谈判磋商,例如,达成碳边境调节机制项目互认。最后,鉴于中国碳交易市场相关制度尚在建立当中,可以在配额初始发放、核算规则、目标设定等方面尽量考虑到国际合作的因素,以此来有效抵消其负面影响。

(作者分别系南京农业大学金善宝农业现代化发展研究院副教授、商务部研究院美洲与大洋洲研究所助理研究员)

(国际商报  杨博文 寇春鹤  2023-12-05)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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