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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商务局责任清单(四)

(一)对属地管理的行政执法职权的监督检查

    

  商务系统实行属地管理的22项行政执法事项。市级部门主要负责对县(市、区)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明确行政执法标准,规范自由裁量权;县级部门主要负责日常监督检查、查处各类商务违法行为。为切实做好监管工作,特制订以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依法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商务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

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活动,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调解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

  (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立健全情况;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许可的施行情况;

  (六)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向司法机关移送案件等有关情况;

  (七)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二)市商务局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或专项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三)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有权调阅有关行政执法案卷和文件材料、实施现场检查。受检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阻挠或者拒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工作结束后,执行监督检查的部门应对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对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提出整改意见,通报受检查单位及时纠正,受检查单位应当报告纠正落实情况。

   (五)市商务局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诉、检举、控告或者人大、政协、司法机关等部门的建议,对有关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行为组织调查。行政执法行为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反馈有关申诉、检举、控告、建议单位或者个人。

    四、监督检查措施

    县(市、区)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在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一级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纠正或者撤销。

   (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的;

   (二)行政执法程序违法或者不当的;

   (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

   (四)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

   (五)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其他应当纠正的违法行为。

    建议撤销或者责令整改前款所列情形,应当制作《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被检查的商务行政主管部门名称;

   (二)认定的事实和理由;

   (三)处理的决定和依据;

   (四)执行处理决定的方式和期限;

   (五)执行检查的机构名称和做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日期,并加盖印章。

    接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单位,应在限定期限内按要求作出整改,并书面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报告执行结果。被检查的单位对《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申请复查。发出《执法监督通知(决定)书》的机构应当自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5日内做出复查决定。对复查后做出的决定,被检查的单位应当执行。

    五、监督检查处理 

    行使属地管理事项职权,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二)超过法定权限或者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三)违反规定跨辖区,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

   (四)在办案过程中,为行政相对人通风报信,泄露案情,导致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规定,采取或解除封存、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六)隐匿、私分、变卖、调换、损坏被封存、查封、扣押的财物的;

   (七)不按法定程序或者法定种类、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

   (八)未按罚缴分离原则,收缴罚款,对罚没款、罚没物品违法予以处理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征收财物、收取费用的;

   (九)阻碍行政相对人行使申诉、听证、复议、诉讼和其他合法权利,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予移交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的;

   (十一)因办案人员的主观过错,导致案件主要违法事实认定错误,被人民法院、复议机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具体行政行为的;

   (十二)拒不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复议决定和其他纠正违法行为决定的;

   (十三)对于按照规定需要上报或者通报的事项,没有及时上报或者通报的;

   (十四)拒绝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阻扰、干预查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承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的其他行为。

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主要采取以下方式并可视情节单独或者合并使用:

   (一)责令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扣或者吊销行政执法证件或者调离行政执法工作岗位;

   (四)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行政执法过错引起行政赔偿的,承担全部或者部分赔偿责任;

   (六)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酒类经营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酒类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酒类经营企业监督检查内容

   1、酒类流通随附单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2、酒类生产经营企业的备案登记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自查、互查、抽查的方式进行,或者以上几种方式结合进行。

   四、监督检查措施

市商务局负责全市酒类经活动的监督活动的监督管理。经常性地组织开展检查、调查、和市场监测工作,维护酒类商品流通秩序,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利。县(市、区)酒类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机关部署或者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五、监督检查程序

酒类监督执法人员到酒类生产、流通企业现场、实地检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的少于2人 。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页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反商务部《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的行为,应按照《办法》第五章和沧州市商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进行处罚,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规模发卡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应备案未备案企业。

  2、备案企业资金管理、“三项制度”落实、服务规范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利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报告检测。

    四、监督检查措施

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要求,利用业务信息系统,每季度对上报数据进行分析监测,以实现对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情况的实时监督,每年开展一次专项检查活动。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网上审查,

    2、指派2名执法人员或督导县(市、区)开展专项检查,

    3、实地检查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的少于2人 。

    六、监督检查处理 

有下列违法行为的按照《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予以处罚:

    1、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2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备案机关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
、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受到行政处罚的,由实施处罚的商务主管部门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处罚信息。

 

 

(四)市级生猪活体储备和冬春蔬菜储备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生猪活体储备、冬春蔬菜储备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1、对被检查人储备商品的经营条件、资质进行监督检查;

2、对被检查人履行所储备商品和数量、质量及采购、保管、轮换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对被检查人所储备的商品进销台帐等资料进行监督检查;

4、对储备商品的动用和市场投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走访商品储备企业,实地查看企业仓储条件和所储备商品;

2、检查储备企业商品储备台帐;

3、核查商品储备企业进销台账等资料。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储备企业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取消储备资格等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2、工作人员向相关企业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

3、听取商品储备情况的汇报;

4、查阅相关商品购销台帐资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对督查发现的一般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2、对督查发现的重大问题,发文予以督办及全市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储备资格。

3、对造成严重后果,产生恶劣影响的,将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五)典当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是对典当企业的半年经营情况、财务状况进行检查。重点是足额出资情况(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本问题);规范经营情况(是否存在违规拆借、超比例放款、发放信用贷款、超综合费限额收取费用、预扣利息、业务手续不全等违规情况,特别是是否存在非法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和典当企业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假借典当行名义或由典当行向外提供担保,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行为);变更情况(是否有擅自变更行为)。

具体内容包括:

1、典当企业注册资本及出资人变更情况;

2、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其他变更情况;

3、典当企业财务状况;

4、典当企业资金往来情况;

5、典当企业组织机构及内部管理情况;

6、典当企业及分支机构规范经营情况;

7、全国统一当票使用情况等。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定期审核分析典当企业财务报表等;

2、利用典当行业监管信息系统进行监管与分析;

3、现场检查;

4、约谈典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高管人员;

5、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核查;

6、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有违法违规情形的,根据情况依法采取约谈典当企业法定代表人、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规定给予罚款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检查程序

每半年至少对本行政区域内典当企业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1、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

2、工作人员向相关企业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

3、听取企业经营情况的汇报;

4、查阅相关资料。

六、监督检查处理

1、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三)、(四)项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五)项,第二十八条第(四)项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3、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或者第四十三条第(三)、(五)项的规定,收当限制流通物或者处理绝当物未获得相应批准或者同意的,责令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4、典当行违反《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三)、(四)项规定,资本不实,扰乱经营秩序的,责令限期补足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六)拍卖行业管理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拍卖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一)拍卖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1、拍卖企业是否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河北省拍卖业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设立的基本条件;

2、拍卖企业设立分公司和从事公物拍卖、文物拍卖的企业是否符合规定的条件;

3、拍卖企业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股权等,是否经省商务厅核准;上述事项经省厅核准变更后,是否及时办理了相关证照变更手续;市级公务拍卖是否到省商务厅备案并及时办理了相关证照变更手续。

(二)拍卖企业的经营状况

1、拍卖企业拍卖成交额、拍卖场次、佣金、资产、负债、收入、成本、税金、盈亏等经营情况,企业管理和会计核算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是否真实、清晰、完整、有效。

2、是否存在成立六个月未开业或开业后连续六个月无正当理由未举办拍卖会或没有纳税证明等情况;

3、有无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与竞买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采取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4、是否及时、准确、完整地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三、监督检查方式

配合省商务厅委托的相关的专业人员组织拍卖企业年度核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省商务厅对核查合格的企业,在《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核查专用章;对不具备相应条件或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拍卖市场经营秩序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与相应处罚,并对核查情况予以通报。

五、监督检查程序

1、拍卖企业进行自查,撰写年度工作报告,提交核查材料。

2、省商务厅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拍卖企业进行审计,出具年度审计报告。

3、对拍卖企业提交的核查材料复印件与原件进行核对,签署初审意见,交省商务厅委派的核查小组。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核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七)特许经营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辖区内从事特许经营的企业、单位和个人。

    二、检查内容:对《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规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特许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主要包括:

 1、特许人是否符合《条例》所称的“特许人;

 2、特许人的特许经营活动是否符合《条例》“第七条”、第八条”(一)至(六)款、“第十一条” (一)至(十一)款、“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之规定;

3、特许人信息披露是否符合《条例》“第二十条”至 “第二十三条”之规定。

  三、监督检查方式和程序

  1、利用特许管理分析系统进行监管和分析;

  2、现场监督检查;

  3、根据投诉、举报或上级机关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4、逐步引入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稽核。

  四、监督检查措施

  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九条”,对违规违法行为根据情况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公告、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监督检查处理

1、特许人不具备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这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企业一万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非法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特许人未依照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备案,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备案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示。

  3、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

  4、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特许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规定,被特许人举办并经查实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示.

  6、以特许经营名义骗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以特许经营名义从事传销的,依照《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加工贸易企业监督管理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加工贸易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对加工贸易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资质进行监督检查;对加工贸易企业合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及程序

  利用加工贸易系统进行业务报告检测。

四、监督检查措施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要求,利用加工贸易系统,注意商务部通告,对违规企业实施监督。

五、监督检查程序

  网上审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人员向相关企业工作人员出示公务员证,说明来意;听取企业负责人情况汇报;查阅相关资料、查看生产现场。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检查发现的不符问题,责令限期整改;严重不符合的,不予批准做加工贸易业务。

 

(    2015-12-16)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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