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商务局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
衡水市商务局行政复议接待登记制度
第一条 为方便行政复议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复议申请接待登记工作,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当使用规范、文明的语言,同时做好法律宣传解释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将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即时进行登记,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表》。
第四条 申请人不能提供书面申请且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接待人员当场制作《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书》交申请人核实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
第五条 申请人以邮寄、传真、网络等方式递交行政复议申请的,接待人员应在收到之日,通知申请人于3日内到市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进行确认,申请人没有在约定时间内前来确认的,视为放弃申请。
第六条 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是否符合行政复议受案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第七条 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或者不属本级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
第八条 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复议办案人员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第九条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对行政复议机构已批准立案的行政复议申请即时交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
( 2015-12-16)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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