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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7月17日,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印发了《焦作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共分总则、机构职能、交易目录、交易规则、信用体系建设、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八章、四十五条。办法贴近实际、亮点突出,彰显焦作特色。办法的实施对于进一步维护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秩序,筑牢预防惩治腐败的制度屏障,促进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发挥积极的作用。

    总则

    明确公共资源的定义、制定的依据、适用范围、遵循的原则等

    公共资源,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被授权的组织所有或者管理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

    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目录管理。

    列入目录的公共资源应当采用招标、拍卖、竞价、协议、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

    机构职能

    明确我市“一委、一办、一中心、一支队”的公共资源交易组织架构

    市、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重大问题的决策、重大事项的协调和领导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公管办),负责对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指导和监督县(市)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作为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事务的办理机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在其职责范围内,承办符合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依法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答复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异议。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察支队牵头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执法监察工作。

    办法特别提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实行综合监督管理与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方式。发改、公安、财政、审计、商务、住房建设、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交通运输、房产管理、农业、水利、卫计委、环境保护、工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的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工作,市公管办对上述情况进行监察和督导。

    交易目录

    明确应纳入目录管理的内容、制定修订方式、代理机构确定等

    应当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内容包括:(一)依法应当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二)市级政府采购项目和县(市)区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等;(三)国有(集体)产权及股权交易项目,农村集体土地、林地、“四荒地”、集体性质大型水面等农村综合产权交易;(四)特许经营项目、经营性户外广告载体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项目,机关、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售、出让、处置项目,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涉及报刊、媒体广告经营权及影视广告经营代理权等文化产权转让项目;(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矿产资源勘探、开采权的出让;(六)全市公立医疗机构的医疗器械、医用耗材、药品的采购;(七)全部使用财政性资金或以财政性资金为主的项目规划编制以及工程咨询、评估、招标代理等中介服务机构的招标选定;(八)农业综合开发、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采用BT、BOT、PPP等融资方式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单位的选定;(九)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以国有资金为主的限额以下小型建设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等的采购;(十)公共债权的转让,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罚没财物的拍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车辆号牌使用权的拍卖;(十一)二氧化硫、化学需氧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十二)矿区、水资源、森林、旅游、无线电频率、出租汽车经营、公共交通线路经营以及城市公用设施和公共空间等国有有形、无形资源的开发权、使用权、勘察权、开采权、特许经营权、冠名权、广告权的出让;(十三)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道路和公共场地设置停车泊位的出让;(十四)国家、省、市规定应当列入目录的其他交易项目。

    列入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的项目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鼓励未列入管理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公共资源交易目录制定、修订,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论证或者听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事项,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具体范围,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交易规则

    明确公共资源交易实行统一进场交易和结算、统一保证金收退、统一发布信息、统一交易规则、统一监督管理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可以根据项目需要,依法提出竞争主体资格条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排斥、歧视潜在竞争主体。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要求变更交易方式的,应当经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行政执法机关确认项目单位对其委托交易的项目无处理权的;(二)项目自委托之日起因项目单位原因三个月内不进行交易,经催告后七日内无正当理由仍不进行交易的;(三)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其他情形。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和公共资源交易中标者,应当按照交易文件的要求及时签订合同,不得另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信用体系建设

    明确要求建立公共资源交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建立信用档案,实现信息数据的共享使用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项目单位、中介机构、竞争主体、评标专家信用档案,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诚信评价体系,开展公共资源交易信用评价,及时在市公管办网站公布评价结果。公共资源交易违法违规信息记录和信用评价结果应当作为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的评审因素。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在七日内,将本部门对项目单位、中介机构、竞争主体、评标委员会成员等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理决定,通报市公管办。市公管办应当在收到处理决定信息后五日内,将当事人违法违规不良记录在市公管办网站予以公布。

    招标投标行业协会应当在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指导下,组织开展诚信教育和行业自律活动,协助建立健全信用体系。

    监督管理

    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竞争主体、中介机构、评标专家的行为规范

    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对于应当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场所进行交易的项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采取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予以规避;(二)擅自中止、终止交易;(三)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合同或者提出额外附加条件;(四)与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恶意串通;(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以他人名义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项目竞得;(二)恶意串通或者通过行贿等违法手段谋取竞得;(三)捏造事实、伪造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获取证明材料进行质疑或者投诉的;(四)无正当理由放弃项目竞得资格、不签订交易合同、不提交履约保证金和低价风险保证金等担保、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标准;(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共资源交易中介机构应当遵守交易活动的程序与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应当保密的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二)与项目单位、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三)在交易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四)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五)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交易文件或者伪造、变造交易文件;(六)其他违反交易程序与规定的行为。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专家成员应当按照交易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触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向项目单位征询确定公共资源交易竞得者的意向;(三)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四)排斥特定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的要求;(五)擅离职守等其他渎职行为;(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律责任

    明确了公共资源交易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场外进行交易或者规避招标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拒不改正或者无法改正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暂停项目执行、暂停办理行政许可、资金拨付、产权登记和过户等手续,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竞争主体、中介机构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取消竞争主体、中介机构3年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永久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参与交易活动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评标专家违反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在市公管办网站予以公告,并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焦作日报    2015-12-17)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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