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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促进湖滨特色商业区繁荣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湖滨特色商业区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增强特色商业区集聚带动效益,提升支撑承载能力和服务经济转型功能,加快总部经济和楼宇经济发展,打造一批品牌名店、专业市场、大型商超等现代商贸业旗舰;进一步促进大学生、湖滨区籍失地农民创业,加快“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步伐。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暂行办法》(豫政〔201531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5年河南省加快商务中心区和特色商业区建设专项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563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湖滨特色商业区核心商圈内(东至上阳路、西至六峰路、北至和平路、南至文明路)商业建筑面积达10万平方米及以上的项目。

第二章 专项基金

第三条 利用省、市对特色商业区的奖励资金设立加快现代商贸服务业发展、促进湖滨特色商业区繁荣专项基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经湖滨特色商业区指挥部批准使用的专项基金,湖滨区财政局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付款手续,并组织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章 楼宇经济奖励项目

第五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楼宇经济是指以商务商贸楼宇为载体,以开发、出租、售卖等多种形式引进以从事创意产业、生产性服务业的企业为主,从而引进税源,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主要表现为现代服务业,如:高新科技企业、金融机构、结算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中介公司、设计机构、动漫公司、文化创意公司、影视制作公司以及网络公司等。经区政府认定的楼宇经济运营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湖滨区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

(三)所运营楼宇入驻企业年合计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达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

第六条 经区政府认定的楼宇经济运营企业,可申请以下奖励:

(一)商务楼宇税收贡献奖励

奖励额度按照入驻企业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度按5%的标准核定,第二年以后按上一年度增量的30%标准核定,以此类推,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商务楼宇引进先进企业奖励

新引进最近一年入评的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2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可包括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等),并且进驻楼宇经营时间达到一年以上的,奖励标准为:

1)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奖励20万元;

2)每引进一家中国500强企业奖励10万元;

3)每引进一家行业2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奖励5万元。

第四章 总部经济奖励项目

第七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运营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设在湖滨特色商业区内,并对其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下属企业行使经营、管理和服务职能,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总部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在湖滨区税务登记实行统一核算,并按照规定在湖滨区(合并)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需拥有自主商标权。

(四)总部企业投资、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其中湖滨区以外企业不少于2个。

(五)经营时间须达一年以上。

第八条 总部企业分类

(一)综合型总部企业指具有较强综合竞争力,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研发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综合职能的大型企业,税收区级地方留成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二)职能型总部企业指具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

1、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符合湖滨特色商业区现代服务业发展方向,以设计研发、现代物流、品牌会展、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外包、金融服务业为主,税收区级地方留成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2、商贸服务业总部企业。符合湖滨特色商业区服务业发展方向,以大型商贸总部企业为主,税收区级地方留成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3、制造业总部企业。符合湖滨特色制造业发展方向,以支柱和特色产业战略性新兴的总部企业为主,税收区级地方留成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4、一般职能总部企业。符合湖滨特色商业区发展方向,除上述三类以外的职能型总部企业,税收区级地方留成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

第九条 经区政府认定的总部企业,可申请以下奖励:

(一)总部企业税收贡献奖励

奖励额度按照入驻企业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度按50%的标准核定,第二年以后按上一年度增量的50%标准核定,以此类推。

(二)总部企业购置办公用房奖励

总部企业因发展需要购置办公用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后,可申请购置办公用房奖励。奖励标准按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登记的建筑内实际使用面积每平方米300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总部企业引荐人(或引荐团队)奖励

1、引荐人须在项目签订投资协议(第一次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前,签订《引荐人服务协议书》等。

2、引荐人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1)每引进一家综合性总部企业奖励20万元;

(2)每引进一家高端服务业总部企业奖励10万元;

3)每引进一家商贸业总部企业奖励10万元;

4)每引进一家制造业总部企业奖励15万元;

5)每引进一家一般职能总部企业奖励15万元。

第五章 商贸服务类奖励项目

第十条 商贸服务业是指从事销售、购销、批发、零售、国外贸易、国内商业等经济活动,与企业商务贸易活动以及老百姓的生活密切相关的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业以及物流业、典当业、拍卖业和部分娱乐业等其他服务业。商贸服务类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须达商贸服务类企业限额(或规模)以上统计标准要求;

(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属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2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国际国内知名连锁品牌等商贸服务类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三)税务登记在湖滨区。

(四)经营时间须达一年以上。

第十一条 经区政府认定的商贸服务类企业,可申请以下奖励:

(一)商贸服务类企业税收贡献奖励

奖励额度按照企业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度按50%的标准核定,第二年以后按上一年度增量的50%标准核定,以此类推。

(二)商贸服务类企业就业贡献奖励

1、吸纳本市登记失业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商贸服务类企业。

2、安排失业人员20人以上。

3、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每安排一名失业人员奖励200元。

(二)商贸服务类企业引荐人(或引荐团队)奖励

1、引荐人须在项目签订投资协议(第一次签订的意向书或协议)前,签订《引荐人服务协议书》等。

2、引荐人奖励为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为:

1)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企业奖励20万元;

2)每引进一家中国500强企业奖励10万元

3)每引进一家行业2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企业奖励5万元;

4)每引进一家其它商贸服务类企业和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2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国际国内知名连锁品牌等设立的分支机构奖励2万元。

第六章 大学生、湖滨区籍失地农民创业奖励

第十二条 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湖滨区籍失地农民,可申请以下奖励:

(一)创业房租补贴

1、自主创业的大学生可领取住房房租补贴,博士每人每月800元,硕士每人每月600元,本科每人每月500元,全日制大专每人每月300元,按季度领取,连续领取两年。

2、自主创业的大学生、湖滨区籍失地农民,从企业营业之日起商业用房补贴三年,其标准为:

1)投资3049平方米以内商业面积的商户,每年补贴2000元;

2)投资5099平方米以内商业面积的商户,每年补贴3000元;

3)投资100199平方米以内商业面积的商户,每年补贴5000元;

4)投资200299平方米以内商业面积的商户,每年补贴1万元;

5)投资300499平方米以内商业面积的商户,每年补贴2万元;

6)投资500平方米以上商业面积的商户,每年补贴3万元。

7)符合发展众创空间有关政策的商户,以上标准双倍计算。

(二)税收贡献奖励

奖励额度按照入驻企业税收区级地方留成部分第一年度按50%的标准核定,第二年以后按上一年度增量的50%标准核定,以此类推。

第七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 湖滨特色商业区建设指挥部负责统筹相关工作,并对重大事项联审联办。

第十四条 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申请人,按要求向湖滨特色商业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初审意见,按规定报批。

第十五条 申请资格审核的楼宇经济、总部经济、商贸服务类企业,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填写并提交相应的《湖滨特色商业区发展楼宇经济资格审查表》、《湖滨特色商业区发展总部经济资格审查表》、《湖滨特色商业区发展商贸服务业资格审查表》;

(二)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楼宇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或与楼宇业主签订的购置合同;

(三)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四)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2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国际国内知名连锁品牌的,须提供最近一年入评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具备申请资格、符合奖励条件的楼宇经济、总部经济、商贸服务类企业,申请税收贡献奖励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并提交相应的《湖滨特色商业区发展楼宇经济专项资金税收贡献奖励申请表》、《湖滨特色商业区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金税收贡献奖励申请表》、《湖滨特色商业区发展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税收贡献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审计的企业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四)该企业在湖滨区区本级的纳税证明;

(五)若属楼宇经济的,须提供所入驻企业在湖滨区区本级的纳税证明。

第十七条 具备申请资格、符合奖励条件的楼宇经济运营企业,申请引进先进企业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滨特色商业区发展楼宇经济专项资金引进先进企业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房产证(购房合同)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引进世界500强、中国500强、行业20强(或中国民营500强)、国际国内知名连锁品牌的,须提供最近一年入评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具备申请资格、符合奖励条件的总部企业,申请企业购买办公用房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滨特色商业区发展总部经济专项资金购买办公用房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

(四)其它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 具备申请资格、符合奖励条件的商贸服务类企业,申请企业就业奖励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湖滨特色商业区发展商贸服务业专项资金就业奖励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人社部门出具的企业吸纳失业人员数及再就业证明;

(四)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具备申请资格、符合奖励条件的总部经济、商贸服务类企业,申请引荐人奖励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项目引荐人与引进项目签订的《引荐人服务协议书》;

(二)填写并提交《湖滨特色商业区项目引荐人奖励申请表》;

(三)项目引荐过程报告书,并由项目方法人代表加具意见并盖公章;

(四)引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与楼宇出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或与楼宇业主签订的购买合同;

(五)引荐人为团队的,需提交该项目团队全部引荐人共同签名的委托书,以及团队全部引荐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引荐人为法人单位或组织的,需提交营业执照或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 具备申请资格、符合奖励条件的大学生、湖滨区籍失地农民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填写并提交相应的《大学生创业资助申请表》或《湖滨区籍失地农民创业资助申请表》;

(二)大学毕业生、失地农民认定证明;

(三)在湖滨特色商业区内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或购置房屋证件;

(四)企业(个人)工商营业执照及纳税证明复印件。

第八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获得专项基金的奖励对象应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二十三条 被批准使用专项基金的单位按要求定期向湖滨特色商业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报送项目情况,并接受专项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购置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从其享受补助当年起五年内不得出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否则全额退回所得补助。

第二十五条 商贸服务类企业若属总部经济的,按最高奖励标准申请。

第二十六条 专项基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区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七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评审认定和奖励资金管理监督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中引荐人不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参照《三门峡市招商引资考核奖惩激励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截止20161231日。

第三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湖滨特色商业区建设指挥部负责解释。

(湖滨区人民政府    2015-12-18)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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