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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宝市中小微企业风险救助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企业金融服务体系,帮助企业防范和化解因暂时性资金周转困难而引发整体资金链断裂的风险,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经研究,决定以政府扶持、银企对接、企业互助的形式,设立“灵宝市中小微企业风险救助金”(以下简称“风险救助金”)。为做好风险救助金的管理使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风险救助金的管理和运作原则:

  (一)应急救助,安全高效;

  (二)科学安排,合理调度;

  (三)权责明确,化解风险;

  (四)单独核算,规范管理;

  (五)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原则上是指灵宝市境内、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或按照承贷金融机构最新的客户认定标准认定的企业(或企业主及个体工商业从业者)。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承贷金融机构,仅指灵宝市境内、有意愿、有条件为企业提供续贷业务并与市政府签约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在灵宝市有信贷业务的异地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风险救助金,是指由政府引导,通过财政资金铺底、金融机构和企业自愿出资认缴设立的,专门为我市境内基本面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资金周转暂时出现困难、且承贷金融机构保证足额续贷的中小微企业按时还贷续贷提供短期借资服务的临时周转资金。

  第六条 按照“总量控制、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的原则,风险救助金资金池暂定规模为1亿元。通过以下途径保障资金来源:

  (一)财政资金。市财政首期安排500万元,作为引导、铺底资金。

  (二)金融机构认缴。引导有意愿、有条件为企业提供续贷业务的金融机构以1000万元为起点进行认缴,成为会员单位,壮大风险救助金资金池的规模。

  (三)企业认缴。在市政府的协调指导下,由市民营办发起,引导企业以货币形式自愿出资认缴风险救助金,认缴资金存入“灵宝市中小微企业风险救助金管理专户”,成为会员单位。

  (四)国家补贴。按照有关政策,当认缴金额达到国家补贴标准时,可申请一定比例的奖补资金,奖补资金转入政府出资部分。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成立“灵宝市中小微企业风险救助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为风险救助金的领导机构,领导小组下设“灵宝市中小微企业风险救助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为风险救助金的日常管理机构,在市民营办办公;成立“灵宝市中小微企业风险救助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会”),为风险救助金的审议、审批机构。领导小组及评审会成员分别由市政府相关领导及市财政局、工信局、民营办、金融办和市人民银行、信用联社等单位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及评审会分别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成员若干名。

  第八条 会员企业的准入与退出。建立企业使用风险救助金管理库,凡生产经营正常、无不良信用记录、会计核算真实并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企业可自愿认缴风险救助金,与评审会签订风险救助金认缴协议书后,成为会员企业并享有优先使用风险救助金权利;会员企业实行自行申报、资格审查、动态管理、集中办理;企业申请退出的,须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查后,退还认缴的风险救助金(不计算利息),取消会员资格,两年内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九条 申请使用风险救助金的企业必须按时足额归还风险救助金,对骗取、挪用、逾期不还或不足额归还风险救助金的企业一律强制取消会员资格,列入信用黑名单,取消对其各类政策、项目和资金扶持,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 评审会代表市政府与承贷金融机构签约,确保符合条件的企业足额续贷。由于承贷金融机构未有效履行相关义务,使风险救助金不能按时归还、造成损失的,经市政府同意,向其上级管理部门通告,取消该金融机构在市财政的一切业务。

  第十一条 风险救助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或解散:

  (一)当发生半数以上成员企业申请撤资或资金规模少于初期筹资规模的50%;

  (二)资金出现重大损失;

  (三)各金融机构不予支持与合作。

  第十二条 风险救助金终止或解散,应当由评审会报请领导小组同意,并成立清算小组完成清算工作。清算工作结束后,剩余资产或收益按相关法律、法规处置。  

  第三章 审批与使用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使用风险救助金按以下操作程序办理:

  (一)企业申请。企业贷款即将到期前30天,须与承贷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征得承贷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初步认可后,填写《灵宝市中小微企业风险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提出借款申请。

  (二)承贷金融机构审核确认。承贷金融机构原则上在收到企业递交的《灵宝市中小微企业风险救助金申请审批表》的10个工作日内,经过审核,在《灵宝市中小微企业风险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是否同意续贷意见。若同意续贷,出具同意续贷承诺并盖章确认。

  (三)审核并排定资金使用计划。评审会审核《灵宝市中小微企业风险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及相关信息,对是否同意企业使用资金进行审议审批。若同意,由办公室根据风险救助金存量和资金使用期限进行初步安排,原则上在5个工作日内将安排计划反馈给申请企业、承贷金融机构。

  (四)办理相关手续。企业、承贷金融机构和办公室就资金使用安排协商一致、经评审会审批同意后,由企业与评审会签订《灵宝市中小微企业风险救助金短期周转借款协议》。

  (五)归还贷款。评审会根据《灵宝市中小微企业风险救助金短期周转借款协议》的约定日期将资金拨付到企业还款账户上,并通知承贷金融机构和企业,承贷金融机构当日将该笔贷款收回、结清。

  (六)承贷金融机构续贷。承贷金融机构应在约定期限内办理好续贷手续,并在续贷贷款发放时通知企业和办公室。

  (七)归还风险救助金。承贷金融机构将贷款资金发放到企业贷款账户上,协助企业按约定时间将该笔资金汇转至风险救助金专户。办公室根据预先约定与借款企业结清费用。

  第十四条 风险救助金的使用规定:

  (一)风险救助金仅适用于我市境内中小微企业还贷续贷业务的临时周转。

  (二)风险救助金实行有偿使用,借用风险救助金的企业需支付费用。资金使用费用为日万分之五(即月息千分之十五)。

  (三)风险救助金使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5个工作日,如因承贷金融机构工作流程导致不能为企业及时续贷的,经评审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使用时间,最长期限不超过30天。

  (四)会员企业申请使用风险救助金,单笔限额不超过认缴资金的10倍。

  第十五条 根据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会员单位认缴风险救助金所形成的收益,除办公室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运营费用外,剩余收益按认缴风险救助金比例分红。如出现资金风险损失,以风险救助金收益提供补偿。也可经会员同意,依各自出资比例承担相应的资金损失。

  第十六条 风险救助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由评审会代表市政府在灵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设账户(待运作成熟之后,逐步在全市金融机构推行)。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领导小组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九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依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灵宝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6月29日印发

(灵宝市人民政府    2015-12-18)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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