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做好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后的养老保险工作,根据《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的意见》(商政办〔2012〕94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商政〔2007〕59号)和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现行政策,现就市直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参加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绩效工资作为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的组成部分,列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绩效工资纳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参保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二、各参保单位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核定批准的绩效工资总量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基础性绩效工资计提的22%单位应缴纳部分和8%个人应缴纳部分均按月缴纳;根据奖励性绩效工资计提的22%单位应缴纳部分按月缴纳,8%个人应缴纳部分按实际发放金额按年缴纳(单位代扣代缴)。
三、社保经办机构从2010年1月起将市直参保单位绩效工资全额纳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列入养老保险基金列支项目。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参保单位调整补发的绩效工资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在申报缴费基数时全额补缴。对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保的聘用制干部和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费单位应补缴部分,市财政按单位编制内实有在职参保人员补发的绩效工资基本水平部分的22%全额给予补助;对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单位应补缴部分,市财政按单位编制内实有在职参保人员补发的绩效工资基本水平部分的22%和财政供给比例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单位自行解决;对以政府赋予职能收取的非税收入为主要资金来源及工资主要由转移支付安排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养老保险费单位应补缴部分,市财政按单位编制内实有在职参保人员补发的绩效工资基本水平部分的22%用非税收入或专项转移支付安排。同期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列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对差额部分予以补发。
四、各参保单位养老保险费申报缴纳与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发放同时进行,一并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市直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审批表》和在职人员绩效工资、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审批表,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予以发放。今后年度,各参保单位应于审批机关核定批准的次月及时申报缴费基数和离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调整情况。
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关系到事业单位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县(市、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养老保险费的足额缴纳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按时足额发放。各县(市、区)要认真搞好测算,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实施意见。
2013年4月26日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15-12-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