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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市场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和消费环境,促进全市商品交易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和《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管理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着力激发各类市场主体发展新活力,加强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指针,根据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对市场主体实施“宽进严管”的总要求和工商管理体制改革后实行“块块领导”的现实需要,发挥工商职能,加强行政指导,创新监管方式,构建市场规范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市场监管执法效能,全面提升市场规范化管理水平,努力营造公平公正、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安全和谐的市场环境,为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提供良好的消费保障。

  (二)管理目标。通过充分履行工商职能,切实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化管理,努力使全市商品交易市场主体和市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合法有效、市场主办单位和市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规范合法、市场经销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质量合格达标、市场服务设施完善齐全、市场自律制度和管理制度落实到位、市场监管机构和队伍健全高效、市场监管效能不断提高、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保障、市场经营秩序和谐有序的工作目标。

  二、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合法有效

  (一)推进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实施企业法人登记,确保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资格合法有效。本意见所称商品交易市场,是指由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商位和相应设施,提供物业服务,实施经营管理,并收取一定租金等收益,有若干经营者入场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经营场所。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是指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从事市场经营管理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要鼓励、引导未单独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单独设立为企业法人,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以企业法人的资格从事商品交易市场的经营管理活动。否则,视为市场主体经营管理资格不合法。取得企业法人身份的市场开办者,要依据相关规定每年按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确认经营管理资格失效的市场开办者,不能继续从事商品交易市场经营管理活动。对于历史形成的政府部门、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开办的市场,应引导市场开办者单独设立为企业法人,对所开办的市场承担开办者的责任,独立进行经营管理。商品交易市场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范围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积极疏导市场内经营者依法办照经营,确保市场内经营者主体经营资格合法有效。本意见所称市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市场内独立从事商品交易活动的所有经营者。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者,除销售自产自销农副产品的经营者外,其他所有市场内经营者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市场主体经营资格,方可从事经营活动。要积极疏导市场内经营者依法办理营业执照,确保市场内经营者主体经营资格合法有效。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市场内经营者,要依据相关规定每年按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登记主管机关报送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查,确认经营管理资格失效的市场内经营者,不能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市场内经营者的字号名称和经营范围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加强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监管,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相关工作。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市场主体经营资格的监督管理,发现不具备市场主体经营资格或市场主体经营资格失效的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要采取法律宣传、政策引导、行政指导、清理规范等措施,及时疏导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依法办照经营;对于不具备办照条件的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要及时依法予以取缔;对于长期无照经营的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要在取缔的同时依法实施处罚。

  三、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规范合法

  (一)要着力规范市场开办者的经营行为。市场开办者在市场经营管理过程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全面履行市场开办者的责任义务。一是审查申请进入市场的经营者(含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经营主体资格,建立经营者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对于未依法办照经营、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市场内经营者,要责令限期办照经营,否则不能继续从事经营活动;发现市场内经营者有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要及时向属地工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二是市场开办者在出租市场内摊床、柜台时,要与进入市场的经营者签订摊床、柜台租赁合同,并使用工商部门推荐的租赁经营合同示范文本,严禁与市场内经营者签订不规范、不公平甚至带有“霸王条项”的违法合同,公平、公正地明确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责任义务,规范双方的经营行为。三是市场开办者与市场内经营者要签订经营协议,明确双方在市场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保障、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经营规范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市场开办者应在工商部门和消协组织指导下,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制度。具备条件的市场可申请设立“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协助工商部门或消协组织积极调解和妥善处理消费者在市场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与市场内经营者发生的消费纠纷。有条件的市场开办者可以与入场经营者协议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实施对消费者的先行赔付制度,但必须依法对保证金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做出约定。五是市场开办者要主动接受工商部门的监督检查,积极协助查处市场内的违法经营行为,并提供违法经营者的相关信息。工商部门发现市场内有违法经营行为,要求市场开办者采取措施制止时,市场开办者应当予以配合。六是市场开办者必须依据与市场内经营者签订的摊床、柜台租赁合同和相关的经营协议,向市场经营者提供卫生保洁、垃圾清运、场地消毒等必要的物业服务,同时做好市场设施管理、维护和市场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工作,切实为市场经营者和消费者营造干净、整洁、舒适、安全的经营和消费环境。

  (二)要着力规范市场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入市场的经营者,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履行与市场开办者签订的摊床、柜台租赁合同和经营协议,切实承担起市场经营者应当承担的各项责任义务。一是主动向当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按营业执照上的字号名称悬挂牌匾标识,并按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自觉防止无照经营、一照多点经营和超范围经营行为。二是要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自觉做到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和诚信经营。特别是要严格遵守《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自觉做到不经营商标侵权、虚假标识的商品;不做夸大商品效能和虚假宣传等违法广告;保证所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合格达标;对于需要建立进(销)货台账、掌握进(销)货渠道的商品,要及时、真实地记录进(销)货台账,认真落实索证索票制度,保证所经营的商品可以追溯来源及去向;要自觉抵制哄抬物价、串通涨价、囤积居奇、强买强卖、缺斤短两、缺尺少寸、消费欺诈、不正当竞争等违法经营行为。三是自觉服从和配合工商等执法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确保向工商等执法部门提供真实的经营信息,在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要切实加强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一方面,要加强对市场开办者经营行为的监管。鼓励、引导、指导和监督市场开办者切实履行市场开办者的责任义务,主动配合工商等执法部门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对于不能认真履行市场开办者的责任义务或不能认真全面地履行相关责任义务的市场开办者,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取消市场开办资格。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市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管。通过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加强对市场的巡查巡管,引导、指导和监督市场内经营者切实履行经营者的责任义务,严格依法经营、规范经营和诚信经营。对于情节轻微的违法经营行为,要及时通过引导、指导和疏导等措施,责令立即改正、挽回不良影响和违法后果;对于严重违法经营行为,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查处,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四、商品和服务质量合格达标

  (一)要监督和指导市场开办者加强对进场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检查和监控。市场开办者依法应当承担对市场内经营者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质量的检查、监控责任和义务。要鼓励、引导和指导市场开办者建立入场经营者及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检查监控制度,依法制订对入场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的质量实施检查、监督和控制办法,并向市场内经营者公布;发现市场内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质量不合格、不达标,要主动向辖区工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措施制止销售不合格商品或提供不达标服务的违法行为;在工商等执法部门对销售不合格商品或提供不达标服务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和处理时,给予积极配合,切实承担起市场开办者对入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实施监控的责任和义务。

  (二)要监督管理市场内经营者对自身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承担保证责任。市场内经营者对自身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应当承担保证责任。要切实加强对市场内经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监管工作,教育、引导市场内经营者切实承担起对自身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责任,指导、监督市场内经营者切实做到不经销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等假冒伪劣不合格商品,不提供消费欺诈甚至给人身及财产安全构成危害等质量不达标的服务。市场内经营者要依法建立并严格落实自身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保证制度,对购入的商品要及时记入进货台账,并索要和保留进货发票、质量检验合格证等合法有效凭证;对自身所销售的商品要及时记入销货台账,并向购买商品的消费者主动提供商品质量合格证明和有关商品质量的真实信息,对于所有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消费者都要主动开具信誉卡。在工商等执法部门对自身所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实施检查或检测时,要给予积极配合,保证工商等部门对商品和服务质量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三)要切实加强市场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等不合格商品或不达标服务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要认真履行对市场内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质量监管职责,指导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建立、完善和落实有关商品或服务质量的保证制度,并切实加强市场巡查巡管,认真受理有关商品或服务质量的投诉举报。发现市场开办者不能认真履行对入场商品或服务进行质量监控责任义务的行为,要及时予以教育、引导和制止;对于情节严重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处罚,有效遏制市场开办者不履行商品或服务质量监控责任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市场内经营者所销售的商品质量不合格或提供的服务质量不达标的行为,要及时给予制止并责令改正;对于需要做商品或服务质量检测的,要及时请示上级机关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检测;对于给消费者造成财产损失或安全损害的,要督促经营者依法给予赔偿;对于情节或后果严重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制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或提供不达标服务的违法行为,进一步净化商品交易市场内商品和服务质量环境,努力给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质量合格保障。

  五、市场服务设施齐全配套

  (一)督促和指导市场开办者为市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齐全配套的服务设施。工商部门和执法人员应当督促和指导市场开办者为市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以下服务设施:

  1.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2.为市场内经营者提供符合租赁合同约定的经营摊床、柜台等经营商位。

  3.为市场内经营者提供符合需要并保证安全的照明和电源接口,为经营者创造必要的经营便利条件。

  4.对市场内经营者根据所经营的商品或提供服务的范围进行划行规类,并在每个商品或服务区域的醒目位置统一设置商品或服务范围标识牌,在市场口部或通道交叉点位设置商品或服务种类导购标识图,为消费者选购商品或服务提供便利引导。

  5.设置足够的市场进出口,合理设置市场内人员通道,保证进出市场人员通道畅通。特别是要保证市场消防通道、人员逃生通道畅通无阻。

  6.设置适量的市场安全巡视和管理人员,并保证市场在营业时间内不间断的巡视,发现市场内有安全隐患、人员通道堵塞、市场内经营者商品摆放不整齐或不安全等现象,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处理。

  7.在市场进出口等醒目位置设置市场公告、公示栏,便于及时向市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发布相关信息公告、通知、告示以及消费警示、提示,便于经营者和消费者及时掌握相关信息。

  8.按照消费维权进市场的要求,设置“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配备符合需要的受理接待人员,并在市场醒目位置悬指示牌,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电话和工商管理人员联系电话,保证消费者现场投诉举报有人接待、电话投诉举报有人受理。

  9.有条件的市场要设置小广播,及时发布相关信息,并为市场内经营者和消费者寻人、寻物提供义务服务。

  10.经营农副产品的市场要在市场口部设置若干公平秤,并指定专人值守,保证消费者复秤的需要。

  六、市场自律制度和管理制度健全落实

  (一)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自律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保证落实到位。为确保市场开办者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并维护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工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督促和指导市场开办者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和落实的自律制度包括:对入场经营者及其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检查监控制度,品牌商品登记管理制度,进场违禁商品检查和验收制度,不合格商品下架退市制度,不合格商品和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公示制度,消费纠纷和解及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市场先行赔付制度等。市场开办者应建立健全和落实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市场开办者领导日常值班制度,市场安全保障和应急管理制度,经营者营业执照检查和档案管理制度,市场日常巡视检查制度,农副产品市场公平秤设置和管理制度,市场卫生保洁、消毒和垃圾清运制度等。

  (二)市场内经营者应建立健全自律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并保证落实到位。为确保市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营秩序,工商部门和执法人员要督促和指导市场经营者建立健全各项自律制度和经营管理制度,并保证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市场内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的制度包括:亮照经营制度,进场商品经营台账登记管理制度,重点商品索证索票制度,商品质量承诺保证制度,消费侵权赔偿制度,冷冻、冷藏设备定期消毒制度等。

  (三)要加强对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建立和落实各项制度情况的监督管理,推动各项制度落实到位。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建立、落实自律制度和内部管理制度情况的监督管理,督促和指导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切实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并落实到位。对于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对于各项自律制度和管理制度长期不健全、不落实的,要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处罚,全力推动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经营、诚信经营。

  七、市场监管机构和队伍健全高效

  (一)要保证市场监管机构健全、责任明确。各区、县(市)工商局要根据本辖区实际,依据属地管理和效能原则,对辖区内所有商品交易市场(包括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农村大集)都要明确具体的监管机构(工商所),切实做到每个商品交易市场都有一个指定的工商所具体负责监管,并承担该市场的全部工商监管责任,防止和避免监管机构不具体、监管责任不明确的现象。

  (二)要合力配置市场监管人员、保证监管责任落实。各区、县(市)工商局在调整配备基层工商所监管人员时,要充分考虑辖区内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需要,配齐配强市场监管人员,并层层落实监管责任。各工商所所长是本辖区商品交易市场监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综合工商所要指定一名副所长具体负责本辖区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专业市场所要对副所长的监管责任区域做出明确划分。对于市场监管人员,要做出监管区域责任划分,切实做到层层有人抓,户户有人管,有效防止监管区域不明确、监管队伍不适应、监管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

  八、不断提高市场监管效能

  (一)加强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提高信用监管水平。要认真落实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的一系列制度规定,及时有效地做好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信用记录的采集、录入工作,严格按照市场信用等级分类标准和评定细则对市场及经营者的信用等级进行科学评定。根据农产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专业批发市场、零售集贸市场等不同类型和各类型市场的不同信用等级,依据相关规定明确各自监管重点和监管标准,落实监管规定和要求。通过实施差异化监管,强化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促进市场监管到位,提高信用监管水平。

  (二)深入推进星级诚信文明市场创建活动,促进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诚实守信经营。继续大力开展诚信市场创建活动,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市场积极参与全国“诚信市场”和全省“诚信示范市场”的创建工作,并认真做好考核、评选、推荐和公示工作。与此同时,依据《沈阳市工商局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星级评定实施方案》要求,在全市商品交易市场中普遍深入开展“星级文明诚信市场”的复查、考核、评定工作,完善“星级文明诚信市场”晋级、降级、评选、退出和向社会公示机制,提高“星级文明诚信市场”的社会知名度和公信力,充分调动市场开办者参与“星级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活动的积极性,全力推动商品交易市场依法经营、规范经营和诚信经营。继续配合相关部门深入开展“文明集市”创建活动,调动农村大集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农村大集的监管水平,推动农村大集开办者和经营者依法经营、诚信经营、文明经营。

  (三)创新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要充分运用行政执法与行政指导相结合的监管手段,一方面,要不断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经营秩序;另一方面,要在充分发挥行政处罚刚性手段震慑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强化行政指导工作,在法定范围内,通过建议、辅导、提醒、规劝、示范、公示、约谈等行政指导手段,引导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要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科技手段,特别是要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经济户口、商品交易市场和经营者监管档案、市场信用分类监管软件、集贸市场管理应用软件等电子信息技术在市场监管方面的积极作用,提高现代化监管效能;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和落实市场舆情监测分析制度,随时收集和掌握网络媒体和社会公众披露的市场经营动态,并及时做好市场经营态势研判,建立和完善快速反应机制,不断增强违法行为和突发事件的发现能力和快速处置能力,进一步提高科学化监管水平。要采取日常监管与专项整治相结合的监管方式,一方面,要根据不同类型的市场建立和完善长效监管机制,科学配置监管力量,切实加强对市场主体资格、经营行为和商品质量的日常监管,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另一方面,要根据不同时期的焦点、热点和难点问题,集中监管力量和时间,适时开展某类市场、某类商品或某项内容的专项整治工作。通过不断创新监管手段和监管方式,努力提升市场监管执法效能。

  (三)充分发挥个私协会和个私党组织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作用,推动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自律水平。各区、县(市)个私协会要在本辖区商品交易市场内普遍建立个私分会组织,并充分发挥各市场个私分会在联系业户方面的桥梁纽带作用和广大会员的自律监督作用,完善个私分会自我约束机制,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约束能力,特别是在配合市场监管执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提高经营者自律水平、规范市场经营秩序方面,充分发挥市场个私分会和广大会员的应有作用。同时,要着力加强商品交易市场的党建工作,指导本辖区民营党委在市场开办者中建立健全企业党组织,在市场内经营者中建立健全个私协会党组织,并选派工商干部、个私协会党员担任市场党建工作指导员,健全流动党员管理档案。指导市场开办者企业党支部和市场内经营者个私协会党支部定期开展党建活动,充分发挥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中广大党员在推进市场开办者和市场内经营者依法经营、规范经营和诚信经营方面的表率示范作用和监督制约作用,促进本辖区商品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四)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提高综合监管执法效能。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工作,不仅涉及工商职能的多个方面,而且需要其他相关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一方面,在工商部门内部,要进一步明确企业和个体登记管理、市场规范管理、竞争执法、商标、广告、消保、办案机构、12315、消费者协会和属地工商所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努力形成各司其职、协同配合、有效衔接的监管工作机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查处市场内违法违规行为,做好消费维权的相关工作,规范市场经营秩序,努力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和消费环境。另一方面,要主动加强与农业、食药监、质监、服务业、行政执法、公安、消防、卫生、交通等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监管职责界限,实现工作无缝衔接,建立执法协作信息互通和共享机制,努力形成“一家发现、转告相关、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不断突破商品交易市场的监管难题,提高对商品交易市场的综合监管执法效能。

(沈阳市政府网    2015-12-22)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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