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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井子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甘井子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辽宁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辽科发〔2014〕46号)和《大连市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大财企〔2014〕1000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井子区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区财政局预算安排,与区科技局共同管理的政府引导性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应遵循公正透明、科学择优、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区财政局、区科技局、区审计局、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和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一)区财政局主要职责:
1.负责审批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2.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拨付专项资金。
(二)区科技局主要职责:
1.负责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2.负责提出年度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方向。
3.负责选定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承担年度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管理工作,并规定其具体工作内容。
4.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意见。
5.负责下达项目计划,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
6.负责组织项目验收、下发资金和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三)区审计局主要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项目研发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四)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主要职责:
1.根据区科技局的委托要求,负责项目的初审、实地审核和组织专家开展立项、验收评审等项目相关管理工作。
2.负责完成区科技局委托的其他工作。
(五)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
1.编制申报项目经费预算,并按合同书约定执行。
2.及时向区科技局报告项目预算执行中的问题。
3.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对预算执行的检查、审计和绩效评价,按要求提供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有关财务资料。
第三章  支持对象、范围与方式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工商注册在甘井子区,财务状况良好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是实施研究开发、专利与成果转化、创新平台建设、科技人才培养、科技交流与合作、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科技创业、软科学研究等科技创新活动。此外,区政府临时性政策和决策、科技奖励以及为开展各级政府的项目推荐、项目论证、跟踪检查、验收、绩效考评及考察学习等发生的管理费用等单独核定的项目可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七条 专项资金除单独核定项目外,采取无偿资助、奖励及投融资资助方式。其中:无偿资助采取事后补助的方式,奖励、投融资方式在本办法基础上另行制定专项管理办法。
(一)无偿资助,即将资金直接拨至项目承担单位的方式,指在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成本费用给予事后补贴。
(二)奖励,即资金主管部门在立项时与项目承担单位约定项目绩效目标和奖励金额,根据约定目标达成情况给予资金奖励的方式。
(三)投融资资助,即对企业为自有科技项目的借贷、发债、保险、融资担保、设备融资租赁、股权融资等投融资活动,通过委托借款、贴息、担保费补贴、股权投资等科技与金融结合的方式予以资助。
第八条 以无偿资助方式安排的专项资金按研发投入比例补助。
(一)重点研发及成果转化项目及重大协同创新项目,按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30%比例给予补助,单项补助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省级以上研发中心补助比例可上调10%。
(二)创新型企业项目按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30%比例给予补助,单项补助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省级以上研发中心补助比例可上调10%。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项目按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30%比例给予补助,单项补助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万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省级以上研发中心补助比例可上调10%。
(四)科技服务类项目,其中:对于以提升服务能力为目的的软硬件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对于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供各种专业化服务的项目,按照不超过上年度运营成本的40%给予补助。单项补助最高额度原则上不超过40万元。
(五)经区政府批准的对关系我区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流程执行,补助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50%。
第九条 项目投资额度界定:
(一)研发支出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房屋维修改造费和其他支出等。
  设备费: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材料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大型仪器设备等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测试化验加工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及国外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外事经费管理的有关规定。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的劳务性费用。
  专家咨询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及相关人员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其他支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其他支出比例不超过设备费的5%,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二)科技服务类项目投资额是指设备购置和服务设施改造费用;运营成本是指水、电、物业费、取暖费、场地费等支出。
第四章  资金拨付流程
第十条 区科技局负责项目管理。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一般包括以下程序:项目入库、指南发布、申报与受理、实地审核、评审与立项、社会公示、合同签订、项目审计验收、资金拨付等。
第十一条 项目入库。区科技局面向全区征集当年科技计划入库项目。
第十二条 指南发布。区科技局根据全区经济、社会与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以及区域科技创新的重点任务,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结合项目入库情况,制定并发布计划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支持范围、条件与重点,规定项目申报方式、程序及相关要求等。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截止日不少于30天。
第十三条 申报与受理。
(一)项目申报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甘井子区行政区域内,符合当年申报指南对申请者的主体资格(包括法人性质、经济性质)等方面要求。
2.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应具有一定的学术地位和技术优势。
3.具有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4.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5.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6.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7.企业财务管理规范。
8.项目已开始实施并在实施中,且累计完成投入已达到项目总投入的30%及以上。
(二)项目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甘井子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申报书。
2.甘井子区科学技术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资质证明、财务报表、前期研究成果、合作协议及市场检验证明等支撑材料。企业需提供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4.当年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三)初审和受理。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主要审查申报项目基本信息真实性、申报资料是否完整、申报项目自有资金情况,初审通过后予以受理,并形成项目初审报告。区科技局科技主管科室负责过程监督。初审期间企业不能修改申报资料。
(四)实地审核。区科技局会同区财政局与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对受理项目进行实地审核,主要审查申报项目实施的基础条件、企业财务管理情况和研发投入情况、项目已完成投资情况、知识产权与科技研发投入的真实性、经费预算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并形成审核意见和说明。
第十四条 评审与立项。区科技局根据实地审核意见,确定参加专家评审的项目。
(一)确定评审专家组。参加评审的专家组由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行业专家、财务专家组成。
(二)提出资金安排方案。区科技局根据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结合专家评审分数排名,提出科技计划项目立项和资金配置方案。如遇当年专项资金预算不足,项目申报单位可在下一年度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专项资金。区财政局根据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对资金分配比例进行审查。
(三)立项。区科技局将拟立项项目在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科技局下达项目立项计划。
第十五条 合同签订。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接到立项通知之日起7天内与区科技局签订《甘井子区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约定项目的主要目标、研究内容、量化考核的技术和经济指标、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明确实施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批准的项目预算规模及考核指标一般不予调整,如根据市场等因素需要调整预算规模、支出项目或考核指标的,可在项目执行期结束的前一个月提出申请,报区科技局核准通过后执行,每个项目只能调整一次。
    第十六条 项目审计验收。项目按合同到期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告知区科技局,由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研发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作为项目验收时财务评审的依据。区科技局委托第三方科技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开展项目验收。项目验收以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方案、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用效果、经济社会效益以及知识产权的形成和管理、科技人才队伍培养、经费使用合理性等做出评价。项目验收工作在合同到期后1个月内完成,如因故不能按要求参加验收或者验收不通过的,自动取消该项目立项。
(一)项目验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甘井子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申请表。
2.按要求提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项目技术总结报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科学价值的证明材料;项目获得的科技成果、专利等证明材料;产品测试、检测及用户使用报告等;项目研发经费审计报告。
3.当年验收通知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1.按期完成项目合同书规定的各项任务和指标,经费使用合理,提供的验收文件及资料齐全、数据真实,为通过验收。
2.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通过验收:
(1)未按合同书要求完成预定的目标、任务。
(2)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或不完整。
(3)擅自修改合同书中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
(4)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问题,但未能解决和做出说明,或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
(5)项目未按照预算执行,或资金使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验收通过的项目,由区科技局和区财政局联合下达资金计划,拨付至各项目承担单位。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控制制度,加强对研发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对项目研发经费进行单独设帐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并按照合同书的约定使用经费。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区科技局对重点项目经费实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将记录备案,并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以后年度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建立信用承诺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在编报预算时应当共同签署承诺书,保证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并对信息虚假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申报、实施和验收的过程中,如存在弄虚作假、虚报项目研发投入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区科技局将取消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2年内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主席令第82号)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区政府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职责,或者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区科技研发资金,或者利用职务之便,吃拿卡要、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科技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大连市政府网    2015-12-22)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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