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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鼓励高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加大研发投入,增强创新氛围,激发创新活力,创新财政科研经费使用方式,高新区管委会决定实施科技创新券制度。为切实加强科技创新券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券是高新区为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鼓励其积极开展科研活动,促进产学研合作而设计发行的一种有价凭证。
    第三条  科技创新券专项资金来源于高新区财政,使用和管理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高新区科技创新局和财政局是科技创新券管理机构,在高新区管委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五条  科技创新局职责是负责科技创新券政策制定、年度工作计划编制及申请、受理、审查、评价、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财政局职责是负责科技创新券资金年度预算的编制、兑现及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支持对象、支持方式及适用范围
    第七条  科技创新券主要支持对象为高新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申请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大连高新区进行工商注册及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管理规范,无不良记录;
    2、主要在高新技术领域从事研究、开发、生产及服务业务;
    3、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2000万元,在职正式职工不超过300人,上一年度销售收入不超过3000万元;
    4、企业上一年度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10%以上(新办企业不受此条限制);
    5、与开展合作或委托单位无任何隶属、共建、产权纽带等关联关系;
    对符合创新券发放条件,入围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企业,给予优先支持。
    第八条  科技创新券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主要用于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在研究开发中购买科研活动时使用。限于企业与经认定的研发机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及高校、科研院所等非关联单位之间开展购买科技成果、技术检测、合作开发、委托研发、科技服务等科技创新活动。
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强制性标准要求必须开展的强制检测、法定检测以及商业验货、大批量验货等其他商业活动,不纳入科技创新券的支持范围。

第四章    申请与发放
    第九条  科技创新局负责科技创新券的申请及发放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1、信息公开:科技创新局公开发布科技创新券申请通知。
    2、申请受理:在规定的申报时间,科技创新局组织相关产业管理部门受理企业申报材料。
    3、形式审查:科技创新局对企业申报资格及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出具审查意见。
    4、专家评价:科技创新局、财政局联合组织技术、管理、财务等专家对企业科技创新券申请材料进行综合评价,出具评价意见。
    5、汇总上报:根据材料审查及专家评价意见,科技创新局与财政局确定拟发放企业,上报主任办公会审定。
    6、立项公示:科技创新局、财政局联合对科技创新券发放企业予以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7、组织发放:对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科技创新局统一发放科技创新券。
    第十条  企业申请科技创新券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高新区科技创新券申请书;
    2、项目可行性报告,要重点说明科技创新券的使用用途及资金安排;
    3、可以说明项目的证明材料;
    4、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上一度企业财务报表;
    6、其它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券每张面额为5000元,有效期为1年,按规定使用。当年发放的科技创新券仅对企业当年度发生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补贴。

第五章    资金兑现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局、财政局于次年度联合发布科技创新券兑现通知,持有科技创新券的企业,在有效期内按规定购买科研活动后可申请兑现。兑现比例最高为企业当年研发活动实际产生费用的20%,每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额度不超过30万元。
    第十三条  企业申请兑现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高新区科技创新券兑现申请;
    2、科技创新券;
    3、购买科研活动签订的合同书、协议书等;
    4、发票、收据等凭证;
    5、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研发活动专项审计报告;
    6、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局、财政局联合对企业提交的兑现材料进行审核,确定兑现额度。没有兑现的科技创新券逾期自动作废。

第六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局、财政局依据国家、省、市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对创新券补贴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与管理。
    第十六条  科技创新券实行实名制备案,每张编号唯一且与持券企业对应,不得转让、买卖,不重复使用。对违反规定及材料申报不实、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兑现资金,科技创新局五年内不在受理其科技创新券申请;构成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大连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大连市政府网    2015-12-22)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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