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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源佤族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自治县招商引资工作力度,提升招商引资项目质量,强化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管理服务,促进招商引资项目早签约、早开工、早投产,结合沧源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招商引资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县产业政策和目录,由企业集团、金融投资单位、社会自然人等在自治县投资建设对经济社会发展有积极影响的项目。

第三条 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的重点领域是:

(一)农业、林业、水利、能源、交通、城建、环保、通讯、商贸、物流、金融等可以市场化运作的基础设施项目。

(二)佤文化产业及旅游产业开发,旅游景区、景点开发建设和营销项目。

(三)矿产品、林产品、农副产品精、深加工项目。

(四)优化经济结构和推动社会发展的新兴项目。

(五)高新技术产业及能带动行业技术进步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六)其他鼓励类项目。

第四条 自治县设立招商引资项目促进委员会(以下简称促委会),下设办公室在县招商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定期分析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服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二)制定完善招商引资项目管理服务的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

(三)审核确定全县招商引资项目,编制招商引资项目规划。

(四)分解招商引资项目任务,开展招商引资项目的监督、检查、考核工作。

(五)招商引资项目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分级征集和统一储备的工作制度。

(一)县招商局负责建立县级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通过对全县招商引资项目的征集、筛选、审核,提出县级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报县促委会审定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二)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各企业负责组织收集职责范围内的招商引资项目,编制相关项目资料,送县招商局审核,报县促委会审定后,列入项目储备库。

第六条 列入县级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当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专项规划,以及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点产业发展方向。

第七条 列入招商引资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实行前期研究工作制度,由项目提出单位按照审批部门要求,依据项目类别组织编制相关要件后,及时报送县发展和改革局。

(一)备案类项目应当编制项目投资备案申请表。

(二)核准类项目应当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三)审批类项目应当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八条 完成前期研究的招商引资储备项目,实行行政许可预批复制度。

(一)县发展和改革局接到相关资料后,依据管理权限,对属本部门审批权限的项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立项预批复,并预留批复文号,供正式批复使用。属超越本级审批权限的项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并跟踪落实。

(二)县发展和改革局应当定期召开行政许可联席会议,召集国土、建设、环保等主要行政许可审批部门,专题研究已立项预批复项目的行政许可问题,形成会议纪要,报送县促委会及相关部门。

(三)发改、国土、建设、环保等部门要加强配合协作,对提交行政许可联席会议确定的招商引资项目,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的行政许可预批复意见,并预留行政许可批复文号,供正式批复使用。

第九条 已完成前期研究工作并获得行政许可预批复的招商引资储备项目,由县促委会组织行业专家和有资质的投资咨询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评估,并由招商局依据评估意见,对可行性强、成熟度高的项目进行包装、策划。

第十条 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实行统一编制发布制度,每季度公开发布一次。由县招商局将经促委会审核确定的项目于当年3月、6月、9月、1 2月对外公开发布一次,重大、重点项目做到即时编制、即时发布。

第十一条 自治县适时组织开展招商引资项目的宣传推介工作,县招商局应当将公开发布的招商引资项目编印成册,及时分送全县各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并通过推介会、网站、电视、报刊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宣传推介。

第十二条 自治县制定完善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项目用地管理工作。

(一)招商引资项目所需用地,属政府已征用的土地,以协议出让的方式提供用地;属政府未征用的土地,以招、拍、挂的方式提供用地。

(二)招商引资项目属公益性开发的,无偿提供用地;属商业用地、工业用地的,以基准地价招、拍、挂的方式提供用地。工业项目用地应当向勐省工业园区聚集。

(三)招商引资企业、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取得项目土地使用权后,满1年未开发建设的,或已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面积三分之一的,或投资额不足总投资额25%,且未经批准终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认定为闲置土地,由土地管理部门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30%的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的,由县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同时按省、市规定缴纳土地闲置费(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行为造成开发建设延迟的除外),并收回项目开发权,另行招商。

第十三条 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投资业主的确定。

(一)有意在自治县境内投资发展项目,经工商、公安、银行等部门核实具有投资能力和项目开发资质的企业集团、金融投资单位、社会自然人。

(二)仅有一个投资者意向开发一个项目时,投资者应当向项目单位或者招商局提交个人及企业相关资料,由项目单位或者招商局负责组织项目洽谈,本着双方互惠互利的原则拟定开发业主,报经县促委会审定后,方能进行项目签约。

(三)若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投资者意向性开发同一个项目时,投资者应当向招商局提交个人及企业的相关资料,由县招商局负责组织开展竞争性谈判或者项目招标,并经县促委会召开论证评估会,采用分值对比法,以分值高低确定业主后,方能进行项目签约。

第十四条 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履约保证金制度。

(一)为提高招商引资项目的履约率,促进项目落户实施,已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投资者应当在项目签约后10日内缴纳履约保证金。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项目,按协议总投资额的10%缴纳履约保证金;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以100万元为基数再加上协议总投资额的5%缴纳履约保证金。不按约定期限和金额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所签合同(协议)自行终止。

(二)招商引资项目履约保证金实行分期退回,项目开工建设后,退回投资方50%的履约保证金;项目建成并投入使用后,再将剩余的50%履约保证金退回投资方。

(三)招商引资项目合同(协议)自甲乙两方签字之日起一年内,除因办理相关手续原因外,签约项目未开工建设的,所签项目合同(协议)自行终止,不再退回履约保证金。

第十五条 自治县招商引资项目的跟踪服务和动态管理。

(一)营造良好的招商引资环境,各级各相关部门应当落实土地、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精减行政审批事项和行政事业收费事项,不断完善服务职能,积极为招商引资企业和个人提供优质服务。

(二)建立和落实领导挂钩服务制度。对重点招商引资项目推行“一个领导挂帅、一个部门协调、一个班子负责、一套方案落实、一个时限完成”的管理服务工作机制,建立完善从项目审批到项目建设、运营服务的绿色通道。

(三)建立和落实政府挂牌保护制度。注册资金在200万元以上,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在50万元以上的投资企业,由县政府列入全县的重点企业,进行挂牌保护和服务,各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部门对其检查时应当经同级监察部门同意。

(四)建立和落实信息跟踪通报制度。各招商引资项目单位应当及时掌握项目洽谈、签约、审批、落地、开工、投产等进展情况,并按月报送县招商局统一汇总后上报县促委会。同时招商局应当将各项目进展的动态信息,以及促委会工作意见整理传送招商引资项目单位,以便衔接督促。

(五)建立和落实项目动态管理制度。已签约并正式审批的项目,由审批机关按月将审批和行政许可情况统计汇总后报县招商局,经招商局核实后,负责从项目储备库和项目册中予以调整更新,进行动态管理。

(六)建立和落实项目工作责任制。已正式审批的项目,由县促委会及时组织召开项目联席会议,将各个阶段工作责任分解到相关职能部门,落实责任人,由其协调解决项目落地、开工、投产中存在的问题,直至项目投资全部到位,建成投产。

第十六条 县招商局应当加强对招商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应当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情节严重或者整改不力的,应当及时报县促委会,按责任大小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暂行办法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    2015-12-23)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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