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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抓住云南桥头堡建设机遇,加快云县经济社会跨越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到云县投资兴业的国外(含港、澳、台)公司、企业、组织和自然人;国内县外公司、企业、组织和自然人(以下简称外来投资企业或投资者)。除享受国家、省、市的有关优惠政策外,经县招商引资业务部门认定(国外投资企业由商务部门认定),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等有关手续的,还可享受县级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招商引资项目。主要包括:
  (一)县外内资项目。包括:省际间和省内州市间、县际间跨地区签订和实施的、以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由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出资的投资类合作项目;省际间和省内州市间、县际间跨地区签订和实施的,以社会发展为目的的,由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举办的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卫生、旅游等合作项目,以及人才培训和劳务输出项目;省际间和省内州市间、县际间跨地区设立的国内合作企业。
  (二)实际利用外资(含港、澳、台投资,下同)项目。包括:外商在云县独资、合资、合作兴办企业投资;在云县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增资扩股资金;经省、市商务部门认定的其他国外投资。
  第四条  外来投资企业在云县投资的领域和行业除国家明令禁止的范围外不受限制。突出引进带动能力强的工业项目、生态农产品精深加工项目、绿色能源项目以及引进一批与县域特色经济相匹配的商贸物流、旅游业等三产项目。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产业转移重大项目在云县落地。
  第五条  鼓励外来投资者进行合资、合作、独资、采取参股、控股、收购、股权托管、BT、BOT、TOT等方式投资开发。
  第六条  县内公司、企业、组织和自然人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同等享受本规定优惠政策。
  

第二章   土地政策
  
  第七条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达到规定的投资强度和产出强度,优先安排用地计划。除符合划拨供地的项目外,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按规定程序办理土地出让的相关手续。用地单位将土地出让金全额缴入财政专户,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在此条件下,实行下列供地政策:
  第一类: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拉动力较强,辐射面较广,受益人群较多的重大工业项目用地,按成本价供地。成本价包括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含地上构筑物及附着物)、组织报件费、上缴税费及1.5%土地出让金。
  第二类:经严格审查、论证后必建的一般工业项目,按成本价加纯收益金供地。纯收益金指出让金总价款中扣除成本的余额或评估纯收益金。
  第三类:非工业的经营性项目用地,严格按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结果供地。
  第四类:符合国家划拨目录供地的按成本价供地。
  第八条  保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对工业园区、重点工业项目用地实行批次审批,并单列定向下达。重大工业项目通过用地预审和立项预审后可申请先行用地。


第三章  财税政策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在云县投资兴业,享受国家、省、市现行的所有扶持政策。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依法依规及时落实国家颁布的对外来投资企业增值税、所得税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十条  对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
  第十一条  对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企业。
  第十二条  为优化投资环境,提高对内对外开放水平,执行以下政策支持:
  (一)投资工业类项目,享受上级及云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关于扶持工业发展的一切优惠政策。
  (二) 新办社会事业项目、生态建设项目,实行按照投资者贡献给予奖励的制度。  
    (三)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水产业的农业生产单位和个人生产的初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四)增资扩股的,以增资扩股的上年为基数,3年内,由县级财政按照企业对地方财政贡献额新增部分予以奖励。
  (五)实行财税扶持的项目,在交清相关税费后,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安排支出给企业。
  
第四章    服务保障


   第十三条  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制度,坚决制止乱收费。未经省及省以上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免交,实行零收费;符合省及省以上规定的收费按标准下限收取。 
  第十四条  加大对外来投资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对有竞争力、有市场、有发展潜力、信用记录良好、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全县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外来投资企业,积极给予信贷支持。
  第十五条  建立银企联席会议制度。云县人民政府每半年召开一次由县直有关部门、金融部门及相关企业参加的联席会议,搭建银企合作平台。
  第十六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者)的供水、供电及其它要素配置,由县人民政府协调给予最大限度的优惠。
  第十七条  对在云县投资的外商常住人员及其配偶、子女,持有效证件,在全县范围内的医疗卫生单位就医、子女就学、旅游服务等方面,一律享受当地居民的同等待遇。
  第十八条  在云县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2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达100万元以上,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县委、县人民政府予以认证,颁发“云县招商引资企业证书、匾牌”;在云县辖区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守法经营、依法纳税的外来投资企业,由县委、县人民政府颁发“云县招商引资重点企业证书、匾牌”。对为全县经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商,可由县人民政府授予“荣誉市民”等称号。
  第十九条  对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需在我县办理小城镇常住户口的,由县公安部门审查后,予以办理落户手续。凡在我县具有正当职业,能够自食其力的外地居民,均可申请成为我县居民。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审查,给予办理落户手续。
  第二十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县领导挂钩联系制度,确定一名县级领导、一个以上责任单位、组建一套工作班子,全程跟踪和协调服务,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督办项目审批各项工作,直到开工建成。
    第二十一条  对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向上申报、争取国家、省、市专项扶持资金、大项目前期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绿色食品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


第五章  一企一策



    第二十二条  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跨国公司、上市公司、大型央企等投资主体到我县投资项目、设立总部、地区总部、职能运营中心、研发中心、采购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的,或者对财源建设和经济发展有较强拉动作用的项目,能够极大推进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招商引资项目,根据其投资额度和对地方税收贡献能力,在供地、税收、收费、服务等方面,县人民政府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方式,进行个案处理,具体优惠额度在招商引资协议中约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生效之前签约的招商引资项目,按协议、合同约定执行。本规定内的优惠政策与县人民政府出台并对外公布的扶持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实行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进行奖励。上级有更优惠的政策,执行最优政策。优惠政策的具体兑付程序及规定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招商引资工作流程及相关工作制度的意见(试行)》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出台的《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废止执行。


 

(    2015-12-23)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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