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紧紧抓住国家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和省“两强一堡”战略重大机遇,按照省第九次党代会“城镇上山、工业入园”要求,凡符合国家产业导向,投资规模大、示范性明显、带动作用大、产业关联度强,入驻我县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的企业,给予招商引资奖励,奖励办法如下: 第一条 投资奖励。入园企业在按协议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度并按时竣工投产,亩均投资强度达150万元以上的,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核确认后,根据总投资额度由县财政按比例给予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不含5000万元)的项目,按企业当年上缴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财政纯收益)的20%一次性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0万元至1亿元(不含1亿元)的项目,按企业当年上缴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财政纯收益)的50%一次性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至3亿元(不含3亿元)的项目,按企业当年上缴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财政纯收益)的80%一次性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亿元及以上的项目,按企业当年上缴土地出让金县级留成部分(财政纯收益)的100%一次性予以奖励,奖励资金必须全额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二条 纳税奖励。新建工业项目达到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从投产之日起,5年内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上缴税金地方享有部分100%的列支扶持,第6—10年由县人民政府给予上缴税金地方享有部分50%的列支扶持。 第三条 创优奖励。入园企业入园时未上规模达到规模以上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已达规模企业并荣获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云南省著名商标、云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自主研发的产品、技术获得国家专利,用于生产并获得经济效益的,当年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四条 生态奖励。按照我县“建设国家级园林城市”要求,鼓励入驻我县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的企业积极打造园林厂区、园林企业。企业做好内部绿化、美化、亮化等相关工作的,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验收合格后,县人民政府根据投入情况给予适当奖励,最高限额5万元。 第五条 厂房奖励。凡入驻我县工业企业及工业园区的企业厂房达到省级规定标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统一规划,符合产业发展规划,承接中小企业及非公企业入园发展的新建标准厂房,经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审查认可后,积极向省、市申报扶持资金,待资金下达后全额兑现到企业;未获得省、市补助的企业,县级给予每平方米20元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的招商引资企业按原定的相关协议执行。 本办法由县招商合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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