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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2号,以下简称《意见》)的有关要求,促进我省海运业健康发展,2015年4月11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5〕1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确定了我省海运业发展的目标、原则和保障措施等,并对主要任务进行了分工。为加快推进《实施意见》落实,统一认识,加强工作协调,我们从宏观背景、总体要求、主要任务、保障措施等几个方面对文件进行了解读。

  一、《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十年来,辽宁海运业通过实施船队结构、码头结构调整和规模优化,为老工业基地振兴提供了新的增长点;通过完善运输网络,优化航线布局,延伸了辽宁沿海经济带向外辐射的广度和深度;通过高端航运辅助要素不断完善,为大连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搭建腾飞平台。经过十年建设,已形成以大连港为枢纽港,营口港、锦州港、丹东港为主要港口,葫芦岛港、盘锦港为地区性重要港口的发展新格局。其中, 具有完善港航服务功能的辽宁沿海港口群的成为辽宁乃至东北地区扩大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成为实施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促进辽宁乃至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

  截至2014年底,全省沿海港口共有生产性泊位391个,其中万吨级及以上深水泊位205个,设计年通过能力5.6亿吨。2014年,全省沿海港口共完成货物吞吐量10.37亿吨,集装箱吞吐量1860万标准箱,同比增长3.4%。我省船舶运力总量达到810万吨,拥有国内沿海客船(含客货船)83艘,30306客位;货船432艘802万载重吨,其中油船107艘,715万载重吨,集装箱船10艘6191TEU;万吨级以上船舶共64艘,总运力达740万吨,占全省总运力92.3%。全省现有国内、国际水路运输企业156家,国际船舶代理企业132家,无船承运企业185家,船舶管理企业73家,国内船货代理企业千余家。

  《意见》的出台,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从国家层面比较全面系统地明确海运的战略目标、主要任务和发展保障措施。《意见》确立海运业是经济社会发展重要的基础产业,在维护国家海洋权益和经济安全、推动对外贸易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意见》下发后,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李希书记、薛恒副省长分别作了重要批示,要求以贯彻落实“32”号文件精神为契机,统筹规划,明确任务,夯实责任,促进我省海运业健康发展。为落实好国务院文件和省领导批示精神,结合辽宁海运具体情况,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实施意见》,并先后向中直、省直29个部门征求意见。《实施意见》的印发顺应当前形势,契合国家要求,对我省海运业健康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

  基于以上背景,《实施意见》的总体要求可以理解为:

  按照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要求,到2020年,全省海运船队规模占全国比重达到8%;拥有适度超前的港航基础设施、口岸服务能力和支持保障系统;基本建成安全、便捷、高效、绿色、具有东北亚竞争力的现代海运体系;适应新一轮老工业基地振兴、辽宁沿海经济带开发开放、沈阳城市经济区和突破辽西北发展需要。其中主要包括:

  航运服务业。拥有一定规模和技术先进的专业化海运船队;集装箱航线布局更加完善;培育1—2家在东北亚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港航企业;全省口岸服务质量、效率和功能处于国内领先地位;航运金融、船舶交易、信息服务、设计咨询、科技研发、海事仲裁等现代高端航运服务业长足发展,大连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航运体系进一步完善。

  港口码头业。大型化、专业化、现代化深水泊位的比例不断提高,邮轮始发港等大型客运泊位建设取得突破,适应世界船型发展,成为全球海运网络的重要节点;绿色、低碳、节能、环保的港口群建设成效显著;内陆无水港建设取得重大进展,海铁联运、海陆联运、水水中转比例不断提高,港口集疏运体系功能更加完备。

  水路交通物流。初步建立布局合理、技术先进、便捷高效、绿色环保的适应于东北地区经济发展的水路交通物流体系,服务于东北亚及欧亚大陆桥的水路交通物流主要通道;物流基础设施规模不断扩大,建设10个以上具有区域辐射能力和规模效益的水路交通物流园区,形成一批大宗生产物资流通与交易聚集区;培育若干大型水路交通物流龙头企业及一批具有经营特色的中小物流企业和服务品牌,物流企业竞争力不断增强;物流公共信息平台基本建立,物流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水路交通物流效率显著提高。

  三、《实施意见》的主要任务

  《实施意见》从“加快海运业结构调整”、“加快航运业转型升级”、“加快大连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积极推进港口转型升级和现代物流业发展”、“积极推进海运业安全绿色发展”、“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以及“强化科技信息和人才保障”等七个方面提出了我省海运业健康发展的方向和主要任务。

  (一)加快海运业结构调整

  1.优化运力结构

  由省交通厅、辽宁海事局负责,按照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有关规定,加快淘汰更新老旧运输船舶。省财政厅积极配合落实各项国家补助资金,力争2020年将老旧船舶运力占比由30%降至15%。

  2.优化运输结构

  省交通厅、辽宁海事局牵头,加强运力调控,引导运力有序投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走出去”,开辟国际市场。省环保厅配合发展节能环保船舶,鼓励建设技术先进的原油、液化天然气、集装箱、滚装、特种运输和邮轮船队,力争将我省船队运力规模全国占比由4.3%提高至8%。

  3.促进民营企业发展

  由省中小企业局负责,引导鼓励民营企业投身海运市场,支持民营、中小海运企业合作发展和联合、联盟经营,省交通厅要有序发展中小海运企业,培育具有东北亚重要影响力的港航企业。

  (二)加快航运业转型升级。

  1.加快港航企业转型升级

  由省交通厅牵头、省财政厅配合,整合现有专项资金支持鼓励航运业及辅助业转型升级,省服务业委要积极推动建立航运相关法律服务仲裁机构,拓展航运增值服务,省统计局要配合港口企业研究港口发展趋势,做好行业前瞻,推动传统港口企业转型升级。

  2.大力推进海运金融发展

  由省政府金融办负责协调其他相关部门、市政府,积极培育航运金融环境,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航运业支持力度,结合国际性航运特点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以营口为试点开展港口金融创新。鼓励发展船舶融资租赁,鼓励航运企业参与组建船舶融资租赁公司,支持保险机构开展航运保险业务。

  3.加快外贸集装箱航线发展

  沿海各市、县政府要配合省经信委、省交通厅推进集装箱环渤海内支线建设,加强与山东、河北在集装箱业务上的深度合作,增强港口辐射能力。深挖腹地资源,推动港口企业与铁路、班轮公司、大型货主企业紧密合作,继续促进和扶持远洋班轮干线的开辟。

  (三)加快大连东北亚重要国际航运中心建设

  1.继续加快港航基础设施建设

  由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牵头,重点支持大型港口公共基础设施、专业化码头泊位和陆岛交通码头等项目建设。对于已纳入或原则符合《辽宁省沿海港口布局规划》以及各港口总体规划的项目,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省国土资源厅、省海洋渔业厅配合,将港口建设发生的土地费用地方留成部分以项目形式返还地方政府,全部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加强港口建设费地方留成部分使用管理,确保专项用于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严禁挪用侵占。省环保厅、省旅游局、沿海各市、县政府配合,以大连港为依托建设辽宁国际邮轮中心和综合配套服务区,打造东北亚国际邮轮中心。

  2.全面开展港口资源整合工作

  由省交通厅牵头,省发改委制定统一规划、其他相关部门配合,促进省内主要港口企业项目合资合作,实现各主要港口之间在集装箱码头运营、国际班轮航线开辟、物流平台建设等多方面协同合作,提升沿海港口群的整体竞争实力。

  3.引导港航及相关行业集聚

  由省交通厅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积极培育航运交易、航运经纪、船舶租赁、船舶修造、航运人才、海事保险等专业市场,协调省财政厅整合现有专项资金予以支持,吸引国内外港航经济要素和航运资源在辽宁积聚,努力将大连航运交易市场打造成为北方重要航运交易市场。

  4.建立和完善政策支持体系

  由省发改委牵头,建设海运交易平台和相关信息服务平台,完善信息发布机制,提高海运交易和定价国际影响力。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建立市场化运作的海运发展基金,制定有竞争力的航运融资政策措施,完善国际船舶登记、船舶融资租赁、船舶保险与责任担保制度。

  5.推进口岸便利化

  由省经信委牵头,整合口岸资源,提高口岸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和国际化水平,推动口岸效率达到全国领先水平。沈阳海关、大连海关等其他部门配合,实施通关作业无纸化、担保验放、电子支付、“预归类、预审价、原产地预确定”等通关便捷措施,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和口岸“单一窗口”建设。在大连市开展“一站式”服务试点示范工作,口岸查验单位与银行、保险、港口、贸易、船货代理等企业共同进驻航运交易市场。

  (四)积极推进港口转型升级和现代物流业发展

  1.加快完善港口集疏运体系

  由省交通厅牵头,加快港口集疏运体系建设,由省发改委、省经信委、沈阳铁路局配合,加快疏港铁路、公路建设,提高海铁、海陆联运能力。加强与铁路部门合作,促进海运与铁路运输紧密衔接,实现港口与腹地高效联动。充分发挥大连港、营口港海铁联运优势,建成中蒙俄经济走廊重要出海通道。积极研究推进蒙古国东部地区出海通道建设。以大连港为始发地,推进经北极至欧洲和北美洲远洋航线的开发利用。

  2.加快水路交通物流重要节点建设

  由省交通厅牵头,加快重点水路交通物流园区建设。省经信委配合,按照规模化、功能化、信息化标准,逐步建成具备装卸、仓储、运输、加工等基本功能和信息、商贸、金融等综合服务功能的港口物流产业集群。省服务业委配合,支持鼓励港口企业合理规划布局、统筹开发建设内陆无水港,开展特色物流服务。支持鼓励物流企业与制造业园区、重点制造业企业开展深入合作。加快辽鲁货滚甩挂低碳节能物流运输通道建设。省国土资源厅配合优先安排水路交通物流节点建设用地,省财政厅整合现有专项资金对园区项目建设予以支持。

  3.培育水路交通物流龙头企业

  省中小企业局要鼓励中小物流企业联盟发展,省交通厅、省经信委要延伸物流供应链增值服务,逐步构成国际物流、冷链物流、临港加工物流、大宗货物物流、商贸物流、虚拟物流六大水路交通物流体系。

  (五)积极推进海运业安全绿色发展

  1.建设海运安全管理保障体系

  由省交通厅负责,沿海各市、县政府配合,深入推进港航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完善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强化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由辽宁海事局负责推动海运应急体系建设,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健全应急管理体制机制,着力提升海上搜救、海上溢油等监测与处置能力。强化监测、预测、预警工作,加强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和应急装备、应急物资储备建设,做好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2.大力发展绿色海运

  省环保厅负责健全企业船舶能效管理体系,完善海运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监测、考核制度,整合现有专项资金支持港航企业实施节能减排项目。省发改委、省交通厅、省财政厅负责优化海运业用能结构,加快清洁能源在海运业推广应用,合理规划布局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和加注码头,开展大型港口设备“油改电”、码头船舶岸电设施、液化天然气动力船舶等清洁能源试点示范工作。组织省内港口申报“绿色港口”。

  (六)加强和改进行业管理

  省政府法制办、省监察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精简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推进网上审批、网上备案,提高审批效率。强化海运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加强海运市场运营、安全生产和诚信监管,打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七)强化科技信息和人才保障

  1.提升海运信息化水平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省交通厅、沿海各市、县政府配合,逐步实现企业信息、政务信息、港站信息、公共物流信息互联互通。以保税港区为依托,开发国际物流、航运交易、网络结算等专业化信息平台,推进国际化便捷交易。基于物联网、云计算等信息技术,整合物流、贸易流、资金流和信息流。建立立足辽宁、覆盖东北、服务东北亚的物流信息大数据中心。

  2.加快人才队伍建设

  由省交通厅牵头,省人社厅配合,建立全省航运高端人才培养机制,整合现有专项资金支持企业吸引和培养高端航运人才。鼓励支持海外知名航运教育和培训机构进驻我省。

  四、《实施意见》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完善和细化相关政策措施,明确重点工作的细化要求,提出量化举措,规定时间节点,落实责任人员,确保取得实效。

  (二)营造海运文化

  组织制定海运宣传方案,开展海运发展、运输服务情况和先进人物、典型事迹宣传报道。结合“航海日”活动,组织开展职业技能竞赛等多种形式的航海文化活动,广泛动员海运企业和社会公众积极参与。

  文件链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海运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锦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2015-12-24)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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