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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岭市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有关部门与所属企业脱钩工作,实现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国资国企改革的意见》(辽委发〔2014〕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1.坚持分步推进、先易后难。

    合理把握工作力度和进度,对明确移交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简化审批程序,尽快办理资产、人员等相关划转手续,采取先易后难的办法,成熟一批推进一批。

    2.坚持分类指导、区别对待。

    在国有资产审核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对监管企业进行分类指导、区别对待。对特定领域的企业,先由原主管部门与市国资委签署移交协议,再通过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委托原主管部门进行监管。按照统一监管制度、统一监管规则的要求,制定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条件成熟后逐步推行统一监管。

    3.坚持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开。

    政府履行宏观调控、市场监管、行业管理等公共管理职能,对各类所有制企业一视同仁。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由国有资产监管机构集中统一行使。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但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4.坚持以人为本、确保稳定。

    充分尊重职工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妥善安置职工,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解决原属企业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监管对象和工作目标

    1.监管对象。

    市直部门下属的各类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国有股权,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2.工作目标。

    2015年10月全面启动统一监管工作,到年底前基本完成市直部门下属国有企业的监管移交工作,将其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国有资产监管体系。今后除政府授权外,其他市直部门不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

    三、监管要求

    1.人员监管。

    企业所属人员与原主管部门不再具有隶属关系。其管理人员人事关系转由市委组织部或市国资委管理。正常经营的企业内员工保持原有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的人事劳动关系按改制政策执行。

    2.资产监管。

    原主管部门不再是企业的出资人,不再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不再享有所有者权益。

    3.行业监管。

    原主管部门对脱钩企业仅实施行业管理,不得干预企业的市场行为和生产经营。

    四、监管方式

    1.直接监管。

    正常生产经营的国有企业,与原主管部门脱钩后,统一纳入市国有资产监管体系,市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对其进行直接监管。

    2.委托监管。

    对涉及教育、公安、民政、司法、卫生、国家安全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市直部门下属无任何资产的空壳企业或停止运营的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等具有行业政策特殊性或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由原主管部门与市国资委签订国有资产移交协议,再以签订委托协议的方式委托原主管部门继续对有关企业进行监管,待上级政府出台相关政策后且具备统一监管条件时,再统一纳入市国有资产监管体系。

    五、操作步骤

    1.国有资产审核工作(2015年11月30日前)。

    为客观真实完整掌握全市经营性国有企业的资产、人员和经营状况,国有资产监管部门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对脱钩企业进行审计,并出具国有资产审核报告。各主管部门要填报下属国有企业基本信息表和产权登记表,经本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后加盖单位公章,于11月底前报送至市国资委资产监督管理科。

    2.签订移交协议(2015年12月5日前)。

    在对企业资产进行审核的基础上,由企业主管部门与市国资委签订移交协议,履行交接程序,完成企业移交工作。移交协议中应明确交接企业的名称、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领导班子成员名单、职工人数以及交接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重要事项。其中,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职工人数以国有资产审核报告为准。对属于委托监管方式的国有企业,在签订国有企业资产移交协议的同时签订委托协议,委托原主管部门对脱钩企业进行监管。

    3.工商变更登记(2015年12月10日前)。

    相关市直部门在签订国有企业资产移交协议后,须立即履行出资人工商变更登记程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规定时限内统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办理任务。

    4.验收收尾工作(2015年12月31日前)。

    各单位要做好省委、省政府验收市属国有企业统一监管工作的迎检准备。企业脱钩移交工作包括市国资委与国有企业的主管部门签订移交协议和工商变更登记两部分。

    六、部门职责

    (一)市国有资产监管机构职责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经市政府授权的部门,代表市政府对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开展国有资产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做到不干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2.承担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责任,指导和监督所监管企业开展资本运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3.配合市委组织部做好所监管企业领导班子建设、领导人员管理工作,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及班子成员进行任免、考核、奖惩。

    4.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党员教育、管理工作。

    5.对所监管企业的重大问题决策、企业干部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重大项目投资决策、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监管。

    6.按照有关规定,代表市政府向所监管企业派出监事会(监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市行业主管部门职责

    1.依法承担各自的行业管理职责,负责制定行业标准,并履行监督、指导职责。

    2.负责拟定本行业年度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对政府出资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对其他投资方式的项目进行规划布局、质量标准等方面的指导和监督。

    3.负责开展针对本行业内企业的资质审查、布局和资源配量等管理工作。

    4.负责制定扶持本行业内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5.承担和协调本行业内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6.积极解决原属企事业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消化债务,维护稳定。做好被委托监管企业的监管工作。

    (三)市属国有企业职责

    1.市属国有企业是市场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对企业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2.市属国有企业的管理者对出资人负责,负责企业管理及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主动承担防止环境污染、保护生态、维护职工权益以及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等社会责任。依法建立和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法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行业指导和国资监管机构的监管。

    3.市属国有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向出资人分配利润。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按时足额上交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4.市属国有企业对其出资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的章程,建立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企业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维护出资人权益。

    5.市属国有企业集团班子成员比照市直县处级干部管理,根据需要,参加全市有关干部会议,参与相关行业管理内容的各类政府会议,阅处相关文件。

(铁岭市人民政府网    2015-12-29)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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