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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机器人产业集聚发展若干政策(摘要)

市政府设立机器人产业集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市共同安排的,用于支持本市机器人集聚试点工作的各类资金。

鼓励机器人产业龙头企业发起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或担保基金,募集资金集中支持产业链内本市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可按照不高于30%的比例参股投入。

对成功发行私募债券的本市机器人产业中小企业,需要担保的由政府提供免费信用担保;不需政府担保自行成功发行私募债券的,在省级补贴基础上,再按照每年发行额的2%给予财政贴息。(参照《关于加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实力度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就业工作的通知》芜金融办〔2012〕86号)

对本市机器人产业龙头企业的关键核心项目利用国开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给予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补助,期限两年,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鼓励机器人整机及关键零部件、系统集成应用和技术服务项目向本市机器人产业集聚区转移集中,保障新建投资项目建设用地需求并给予优惠政策支持。在本市机器人产业集聚区内新建或改(扩)建二层以上自用生产性用房的,按建筑面积给予补助支持。

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院所在本市设立机器人产业研究院,每年安排不高于1000万元的补助资金,用于研发机构的技术研发投入。另对上述研发机构当年新增研发设备仪器投入额的50%、每年最高500万元给予补助。给予研发机构培养和使用机器人相关专业人才补助,博士每人不低于10万元、硕士每人不低于5万元。

企业将机器人研发总部迁入本市,研发总部固定资产投资超过5000万元(不含土地)的部分,给予投资额20%、最高1000万元资助,专项用于研发总部建设。

对新认定的本市企业研发生产的机器人首台套设备,属于成套技术装备的,按其售价给予100%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单台设备的,按其售价100%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鼓励企业采购使用本市地产工业机器人产品,对企业首次购买的地产工业机器人产品的,第一台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50%予以补贴;第二台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30%予以补贴;第三台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20%予以补贴,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应用企业首次购买地产工业机器人为批量(10台及以上)的,按采购发票总价(不含税)的10%予以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于科技成果首次自行在本市转化并在本市实现产业化的,自企业投产之日起两年内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上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本市地方税收实得部分50%的奖励,其中对拥有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给予本市地方税收实得部分70%的奖励。

对投资总额大、产业关联度高、带动性强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51231日止。

(芜湖市招商局    2015-12-30)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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