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芜湖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芜政【2008】71号)(摘 要)

1、对于符合产业政策,首次年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当年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3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当年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2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对当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以上且入库税金达8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当年企业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一次性奖励给企业。

2、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4万元(含4万元)5万元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增收额的50%给予奖励。

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5万元(含5万元)6万元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增收额的80%给予奖励。

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6万元(含6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增收额的100%给予奖励。

3、对企业设立省级及以上工程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获得上级专项资金补助的,按上级补助额的25%一次性配套补助给企业。对获省百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企业扩大规模,提升装备水平,购置单台设备价款超过100万元以上的,按其设备购置价的2%给予企业补助,每户企业设备补助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4、对高级管理人才、高级技术人才和高级技师到中小企业工作或创办中小企业的,经市人事部门或劳动保障部门确认后,3年内其工资薪金所得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奖励给个人。

5、对符合条件的受保中小企业,按在担保机构当年实际融资担保额的1%补贴标准给予保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按当年实际增加的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余额的1%补贴标准给予风险补偿,专项用于风险拨备。

6、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对中小企业融资产生的营业税、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全部奖励给公司。

7、年度典当余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且中小企业典当金额占当年典当余额2/3以上的,当年给予典当企业实交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20%补助,单户典当企业当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方式投资于没有上市的中小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创业投资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年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奖励给企业,2年期满后延续3年按其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

9、对在我市投资设立的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各类资产监管公司,自运营之日起3年内,按企业实缴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给予补助。

10、对工业企业房屋建筑物墙改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分别暂按现行标准的10%征收,在企业房屋建筑物报请市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前,须经有关部门现场查验认定,对于认定符合墙改散装水泥政策规定的,不再征收。

(芜湖市招商局    2015-12-30)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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