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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优惠政策

一事一议优惠政策

1、支持大企业投资和入驻。世界500强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以及跨国(省或市)工业企业将公司总部、生产基地及研发中心入驻我市的,采取“一企一议”、“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政策支持。【蚌发〔2010〕14号】


2、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属于我市主导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填补行业空白和主导产业链缺失环节的重大项目,重大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等高端人才在蚌实施的项目,在资金支持上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蚌发〔2012〕24号】


产业发展优惠政策

1、对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列入省级以上研发类计划,有明确本地产业化目标的,给予上级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蚌发〔2012〕24号】


2、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我市落户,投资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中产业价值链高端环节的,给予其研发、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的奖励。【蚌发〔2012〕24号】


3、被认定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被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蚌发〔2012〕24号】


4、鼓励企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企业购买国外技术的,给予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成交额3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年购买国外先进设备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成交额5%、最高200万元的资助。【蚌发〔2012〕24号】


5、列入《蚌埠市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库》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一定规模的重点项目,根据实际支付前期费用(包括编制项目核准或备案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节能评估报告、安全评估报告、勘察设计和相关论证等费用)的50%比例给予补助。其中,投资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的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80万元;投资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的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30万元。【蚌发〔2010〕14号】


6、支持企业项目建设。对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多不超过500万元。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的范围为厂房、设备和生产辅助设施。【蚌发〔2010〕14号】


7、鼓励企业上台阶。对销售收入首次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本地纳税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奖励10万元;首次突破10亿元的,奖励30万元;首次突破50亿元的,奖励50万元;首次突破100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对5-10亿元、10-50亿元、50-100亿元、100亿元以上的企业实现本地纳税年销售收入同比增长30%以上的,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同一年度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首次突破奖励和同比增长奖励。【蚌发〔2013〕2号】


8、支持企业外联重组。鼓励本市企业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国内行业龙头企业、上市公司进行合资合作,对重组成功的原企业法定代表人一次性奖励实际投资额的2‰。【蚌发〔2010〕14号】


9、鼓励企业制定发展战略。对年销售收入5亿元以上的企业聘请知名咨询公司编制发展战略的,按企业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蚌发〔2010〕14号】


10、支持产业基地(集群)发展。对有牵动性、被国家新认定的产业基地(集群)中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蚌发〔2010〕14号】


11、支持产业配套。对本市配套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年销售收入超亿元企业,且本市配套额年增长50%以上的,奖励企业管理团队50万元,其中40%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蚌发〔2010〕14号】


12、鼓励各类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对纳入试点范围并完成试点工作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蚌发〔2012〕24号】


科技创新优惠政策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一次性给予50-500万元奖励,用于购买科研、检测设备;已认定并首次考核优秀的,给予近二年新购科研、检测仪器设备款的2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新认定省级上述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用于购买科研、检测设备。新认定市级上述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用于购买科研、检测设备。(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同一类别不同级别认定的,按最高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市外国家级研发机构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并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蚌发〔2012〕24号】


2、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租赁科研、检测、生产设备的,给予企业租赁费用10%、最高50万元的资助。【蚌发〔2012〕24号】


3、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5万元;对申报发明专利进入实审的给予1000元资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2万元奖励及前5年的年费资助,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给予1000元资助,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给予500元资助。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省级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蚌发〔2012〕24号】


4、强化创新服务平台扶持。对获得省级以上政府部门批准建设的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科技成果工程化平台、技术转移服务平台和咨询服务平台等,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按市场化运营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0%的资助。对市外国家级上述机构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并开展业务的,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蚌发〔2012〕17号】


5、鼓励企业加快信息化建设。新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信息化试点的工业企业,按信息化项目投资额的5%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30万元。【蚌发〔2010〕14号】


税收奖励政策

1、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按应纳税额中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蚌发〔2012〕24号】


2、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符合国家在孵企业条件的在孵企业,入驻三年内所缴纳各项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蚌发〔2012〕24号】


3、对企业入库税金地方留成部分首次超过一定规模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超过500万元的奖励5万元,超过10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超过2000万元的奖励20万元,超过5000万元的奖励30万元,超过1亿元的奖励50万元。【蚌发〔2010〕14号】


4、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蚌的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3年内年实现销售收入超过5000万元,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蚌发〔2010〕14号】


5、外来投资者在工业集中区和省级以上开发区中设立合作园区,自成立之日起连续6年,合作园区企业增值税、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合作园区。【蚌发〔2010〕14号】


6、引导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经国家或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新产品,自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省、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蚌政〔2012〕52号】


7、对当年新进入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或新增加的上缴税金200万元以上的民营工业企业,由受益财政按其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6%以上给予奖励。对当年新进入的限额以上民营商贸企业或新增加的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民营商贸企业,由受益财政按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10%以上给予奖励。【蚌发〔2013〕2号】


人才优惠政策
1、科技人员携带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来我市首次转化并创办企业,项目投产并实现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科技人员年销售收入2%、最高200万元的奖励。【蚌发〔2012〕24号】


2、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由企业购买或成果单位自行在我市实施转化并实现产业化的,给予20-200万元资助。【蚌发〔2012〕17号】


3、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10万元启动经费支持;对入选省“115”产业创新团队、市“3221”产业创新团队的,三年内每年分别给予创新团队15万元(含省资助)和8万元资助。【蚌发〔2012〕24号】


4、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引入的高端人才,核心技术骨干,年薪12万元(不含股权分红)以上,且所在企业为本企业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和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股权分红交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创新创业。【蚌发〔2012〕24号】


5、企业聘请国外知名科学家、高端技术专家和创新咨询专家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给予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的资助。【蚌发〔2012〕24号】


6、对列入我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年度引进计划的人员,引进后按等级连续五年每月给予每人1000-10000元生活补助。对引进、培育的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专家,给予每人50万元奖励,入选省“百人计划”的专家,给予每人30万元奖励。对获得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到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就业一年以上并继续在企业就业的,连续三年给予每年3000-8000元的购(租)房补助。引进博士研究生,按照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执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在职人员获得理工类硕士以上学位并继续在企业就业的,连续三年给予每年8000元的学习费用补助。(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市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政策)【蚌发〔2012〕24号】


7、鼓励企业开展新录用人员技能培训和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对当年新录用并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人员,可由企业或委托定点培训机构实施技能培训,并向市、县人社、财政部门申请一次性培训补贴,培训补贴标准为人均300元。企业开展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的,可向市、县人社、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按职工经培训取得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人数,分别补贴500元/人、1000元/人、2000元/人、3000元/人。【蚌发〔2013〕4号】


8、对列入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企业的重要技术人员和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享受股权和分红激励。


上市优惠政策

1、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融资,募集资金不满3亿元的,奖励150万元。募集资金3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的,奖励200万元。募集资金超过5亿元的,奖励300万元。市本级企业,由市政府奖励;县(区)级企业,由市、县(区)政府各出资一半奖励。奖励对象为上市企业领导班子,其中3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蚌政〔2011〕44号】


2、企业通过“借(买)壳”、再融资方式上市融资,募集资金用于本市的,项目建成投产后,以资金投入额(仅指上市融资部分)为基数,2‰奖励给上市企业领导班子,其中30%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蚌政〔2011〕44号】


金融服务优惠政策
  1、对引进的总部或者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市财政配套奖励300万元;注册资本5-10亿元的(不含5亿元),奖励200万元;注册资本1-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外地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市区新设的市级分行,市财政给予2亿元政府性资金存放支持;在市区购买营业用房的,所缴纳契税给予50%返还。【蚌发〔2013〕4号】


土地厂房优惠政策

1、支持建设多层标准化厂房。对当年为小微企业发展建设三层(含三层)以上标准化厂房的投资主体,按其当年实际建成标准化厂房投资的1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50万元。对新入驻各类创业基地、孵化中心的小微企业、初创企业,对其自用办公、研发、生产用房,三年内给予房租租金20%的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20万元。【蚌发〔2013〕2号】


进出口奖励政策

1、继续设立进出口贡献奖。对企业当年进出口额净增300万美元以上的,每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净增2000万美元以上的,每200万美元奖励3万元,最高奖励100万元。对企业当年实现进出口额首次超过1亿美元、2亿美元的,分别再奖励30万元、50万元。【蚌发〔2013〕4号】


2、设立口岸专项资金,支持蚌埠口岸建设。给予在蚌埠口岸报关并通过“铁海联运”直运的我市进出口企业1个标准集装箱200元补贴;给予在蚌埠口岸报关并通过“铁海联运”直运的货代企业1个标准集装箱100元补贴。【蚌政〔2012〕52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网    2015-12-30)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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