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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全市自主创新能力,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升级,加速推进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的实施意见》(皖发〔2008〕17号)和《关于推进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皖发〔2008〕18号)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经济一体化发展的实施意见》,结合蚌埠实际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1.对我市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和优势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的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列入省级以上研发类计划,有明确本地产业化目标的,给予上级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的配套资助。
2.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属于我市主导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填补行业空白和主导产业链缺失环节的重大项目,重大创新平台建设项目,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等高端人才在蚌实施的项目,在资金支持上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3.对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我市落户,投资我市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中产业价值链高端环节的,给予其研发、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4.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工业产品质量控制和技术评价实验室,一次性给予50-500万元奖励,用于购买科研、检测设备;已认定并首次考核优秀的,给予近二年新购科研、检测仪器设备款的20%、最高200万元的补助。新认定省级上述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用于购买科研、检测设备。新认定市级上述机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用于购买科研、检测设备。(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同一类别不同级别认定的,按最高级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市外国家级研发机构在我市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并实现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5.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从认定之日起按应纳税额中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新增部分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0万元。
6.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和重点新产品给予研发团队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火炬计划、(重点)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给予研发团队5万元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20万元。(同一产品取得上述同一级别认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7.对主持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企业,奖励创新团队100万元;对获得省科学技术进步一、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创新团队10万元、5万元;对申报发明专利进入实审的给予1000元资助,对获得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2万元奖励及前5年的年费资助,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给予1000元资助,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给予500元资助。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50万元;对新获得省级著名商标、省级质量奖的企业,奖励管理团队10万元。
8.被认定为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重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知识产权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被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
9.鼓励企业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先进装备。企业购买国外技术的,给予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成交额30%、最高200万元的资助;年购买国外先进设备100万元以上的,给予实际成交额5%、最高200万元的资助。
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0.对新建设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获省级以上立项、需市级配套的,按要求给予全额配套(一事一议支持的单位不享受本条政策)。对创新型项目,优先保障土地供应。
11.对获国家、省批准或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等以自主创新为主题的各类产业基地、园区和集群,分别一次性给予所在县(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100万元、30万元的资助,专项用于产业基地、园区和集群建设。
12.对获得国家批准建设的面向企业服务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检测中心、信息情报平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50万元资助,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对获得省批准建设的上述机构给予20万元资助,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200万元资助,省级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50万元资助,用于提升服务能力。
13.鼓励社会力量从事科技中介服务工作。科技中介服务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前3年,每年按房租的50%给予补助,每年最高补助20万元;凡成功中介科技成果并在我市产业化,给予中介机构技术转让费10%的奖励,每年最高奖励50万元。
14.加大我市科学仪器使用效率。使用本市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设备为企业服务的,对使用方和服务方分别按服务费的20%给予补助,每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20万元。
15.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及国内著名专家非职务发明的科技成果,或与其开展产学研合作,凡成果在我市转化并实现年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技术转让合同实际成交额的50%、最高50万元的资助;高校、科研院所自行将研究成果在我市产业化并实现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资助。规模以上企业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实体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16.经认定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内符合国家在孵企业条件的在孵企业,入驻三年内所缴纳各项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企业。
三、加大创新资金投入
17.市政府每年安排的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专项资金,应高于同期省级财政对我市的专项投入,并结合经济发展实际不断增长,用于落实本政策措施所需支出。
18.设立市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通过阶段参股、跟进投资、风险补偿等方式,引导各类创业投资机构投资科技型企业。
19.支持金融机构和融资性担保机构共同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发生损失的,给予代偿损失额50%、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
20.对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租赁科研、检测、生产设备的,给予企业租赁费用10%、最高50万元的资助。
21.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财务管理规范、研发投入首次超过营业总收入3%以上的规模以上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优先推荐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各类项目;次年后每连续两年研发投入超过营业总收入3%以上的,给予10万元奖励,次年后达不到3%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其它条款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政策。(当年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重复享受)
四、激励创新创业人才
22.科技人员携带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来我市首次转化并创办企业,项目投产并实现年销售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科技人员年销售收入2%、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创办企业的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的科技人员,6年内保留其编制;保留期间要求返回的,由原单位按原职级待遇安排。
23.对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省级以上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给予10万元启动经费支持;对入选省“115”产业创新团队、市“3221”产业创新团队的,三年内每年分别给予创新团队15万元(含省资助)和8万元资助。
24.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引入的高端人才,核心技术骨干,年薪12万元(不含股权分红)以上,且所在企业为本企业职工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和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的,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含股权分红交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创新创业。
25.企业聘请国外知名科学家、高端技术专家和创新咨询专家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给予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的资助。
26.对列入我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年度引进计划的人员,引进后按等级连续五年每月给予每人1000-10000元生活补助。对引进、培育的入选国家“千人计划”的专家,给予每人50万元奖励,入选省“百人计划”的专家,给予每人30万元奖励。开辟绿色通道,为上述人才的子女上学、配偶就业和家属就医等提供服务。对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创新人才、专家,特事特议,给予重奖。对人才金港等人才服务机构在引入紧缺高层次人才工作方面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对获得学士学位的全日制本科生、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到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就业一年以上并继续在企业就业的,连续三年给予每年3000-8000元的购(租)房补助。引进博士研究生,按照我市引进高层次人才相关政策执行。战略性新兴产业相关企业在职人员获得理工类硕士以上学位并继续在企业就业的,连续三年给予每年8000元的学习费用补助。(以上人员必须在本市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才能享受政策)
27.改革职称评聘办法,强化实际贡献和创新能力的考核。高校、科研院所及企业科技人员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其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评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时,拥有品种权视同拥有专利权;授权一项发明专利、牵头编制一份纳入市“3461”项目库等项目的可研报告、牵头研制一个省级以上(重点)新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的,分别视同在国家公开出版刊物(CN刊号)上发表一篇论文。
28.鼓励各类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工作。对纳入试点范围并完成试点工作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
五、其它
29.本政策中涉及的税收市、县(区)留成部分奖励,按税收入库级次,分别由市、县(区)负责兑现。
30.本政策与市其他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31.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由各有关归口管理部门承担监管责任,按照相关项目管理办法,负责日常调度,监督项目实施。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用途管理,严格做到专款专用,积极配合审计、财政部门搞好监督。
32.2008年12月23日发布的《中共蚌埠市委、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自主创新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蚌发 〔2008〕11号)同时废止。
33.本政策措施由市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34.本政策措施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网    2015-12-30)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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