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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加快旅游业发展优惠政策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吸引多方资金参与黑河旅游经营,鼓励全市旅游企业创业、创新、创优,加快推进全市旅游业跨越式发展,打造中俄边境旅游首选地、北国休闲养生旅游胜地和边贸旅游明星城,结合我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章  用地和税收政策

  第二条  市政府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使用计划时,优先安排旅游产业发展项目用地。
  第三条  对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景区(点)用地,可在地方权限范围内,采取先征后返的方式给予一定比例优惠。
  第四条  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旅游景区(点),土地使用税前4年,市财政将地方留成部分返还;正式运营后,市财政依据其缴纳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地方级收入部分,投资2000—5000万元(含5000万元),第一年按100%、第二年至第三年按50%比例投入企业;投资5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第一年至第二年按100%、第三年按50%比例投入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第一年至第三年按100%比例投入企业。
  第五条  完成旅游项目农用地转用指标后,对利用国有荒山、荒坡、荒滩等从事种植业、林果业、畜牧业、渔业生产,作为旅游项目组成部分的,一次性开发土地50公顷以下(含50公顷)的,由县人民政府批准;一次性开发50—100公顷(含100公顷)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个人不超过50年的使用期。15度以上的坡地、沙荒地以及县以上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的湿地,禁止开垦。

  
第三章  价费政策

  第六条  对投资者在我市投资开发旅游景区(点),建设期间免收市级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七条  使用远离城市中心无需基础设施配套的旅游用地,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旅游景区(点)内新建道路、供水、环境保护等旅游设施项目,免缴建设配套等相关费用。
  第八条  旅游企业用水、用气、用电实行工业企业同等价格(若国家更改电价执行标准,则按新标准执行)。
  第九条  旅游企业排放污水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污标准,并已进入城市污水管网的,缴纳污水处理费后,环保部门不再征收排污费。
  第十条  旅游企业用于旅游客运的车辆,在淡季和检修时,可依照规定按月办理临时报停运营手续,报停期间免收有关规费。

第四章  奖励政策

  第十一条  对引进到黑河市的省级及以上会奖旅游,来自市域外人数一次达到150—300人(含300人)、300人以上,并在黑河市城区住宿不少于2天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00元、20000元奖励。
  第十二条  经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报,被授予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旅游企业,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民币10000元、20000元奖励;在省级、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行业协会)组织的技能大赛中获等级奖的旅游从业人员,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人民币2000元、5000元奖励。
  第十三条  组织赴俄罗斯出入境旅游的黑河市城区组团社,以2010—2012年3年平均出入境人次为基数(最小基数为1000人次),剔除不确定因素,基数在10000人次以内(含10000人次),每年同比增长10%、20%、30%以上,每增加1人次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5元、7元、10元;基数在10000—20000人次以内(含20000人次),每年同比增长10%、20%、30%以上,每增加1人次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0元、12元、15元;基数在20000—30000人次以内(含30000人次),每年同比增长5%、10%、15%以上,每增加1人次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15元、17元、20元(自2014年起,以前3年最高年出入境人次为奖励基数)。
  组织赴中国出入境旅游的俄罗斯组团社,年接待出境到中国旅游的游客达3000—5000人次(含5000人次)、5000人次以上,并由黑河市城区内旅行社接待的,市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俄罗斯组团社人民币5000元、10000元奖励,并由市政府颁发荣誉证书(根据黑河旅行社提供的接待名单和邀请函等认定)。
  第十四条  对从黑河市域以外招徕旅游包机(不包括正常航班),每架次游客人数达120人以上(含120人),在黑河市城区住宿不少于2天的,市财政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20000元。
  第十五条  对从黑河市域以外招徕一趟旅游专列(不包括正常车次),游客人数达400人以上(含400人),在黑河市城区住宿不少于2天的,市财政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20000元。
  第十六条  对从黑河市域以外一次组织自驾游50台车并达到200人及以上、100台车并达到400人及以上来黑河市旅游,在黑河市城区住宿不少于2天的,市财政分别奖励自驾游组织者每次人民币5000元、10000元。
  第十七条  对在旅游企业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文明服务等方面作出突出成绩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市政府或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章  政策兑现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和个人须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服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全年无重大旅游投诉和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须积极参加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宣传促销、优质服务、职业培训、会议等行业活动,否则取消该年度奖励资格。
  第十九条  组织会奖旅游、旅游专列、旅游包机、自驾游车队等来黑河旅游,申报单位或个人须提前5天向市旅游局书面申报,市旅游局出具确认函。一次自驾游车队须同一天到达黑河市城区。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或个人须如实填报各类报表和材料,严禁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取消奖励资格,此后5年内不予参评。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申报奖励的,应如实填写《黑河市旅游业享受优惠政策和奖励申报表》,提供相关部门审核盖章的佐证材料,经黑河市旅游局审核确认后,报送黑河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实行奖励和有关规定的减免。享受用地和税收减免、价费减免的单位和年接待游客达到规定人数的黑河市城区组团社、俄罗斯组团社需在次年1月初至2月底前向市旅游局申报奖励,组织会奖旅游、旅游专列、旅游包机、自驾游车队、获得省级和国家级荣誉称号的单位和个人在事件结束后1个月内申报奖励,过期申报不予兑现奖励。
  第二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建立获奖台账,随时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检查。
  第二十三条  凡因相同内容涉及本文件中优惠政策两项及以上奖励的,一律从高从优享受,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对引进的重点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办法给予优惠扶持。
  第二十五条  旅游企业指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星级饭店、景区、工农业旅游示范(区)点、旅行社、旅游汽车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旅游项目指开发建设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饭店、景区、工农业旅游示范(区)点、旅行社、旅游汽车公司、旅游商品生产企业。

(    2015-12-30)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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