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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淮南市委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产业转移投资的若干优惠政策意见

 为认真落实《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皖江城市带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精神,积    极承接产业转移,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承接产业转移示范区开发区建设

    第一条  安徽淮南经济开发区、安徽淮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安徽(淮南)现代煤化工产业园区、合淮工业走廊集中区(以下统称开发区)为承接产业转移的主要载体。从2010年起连续6年,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1亿元,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贴息。

    第二条  开发区可依法采取置换用地、整合周边乡镇工业集聚区或产业园区等方式扩大范围,由所在县区修编开发区总体规划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条  支持目前非省级开发区申请筹建省级开发区,符合条件的省级开发区申报设立省级高新区,支持淮南经济开发区申报升格为国家级开发区。

    第四条  在开发区中设立合作园区,吸引海内外地区政府、开发园区,跨国公司、中央企业、战略投资者,以及省内各市县、企业等对其进行整体开发。2010年起连续6年,合作园区新增增值税、所得税市留成部分,全额补贴给合作园区。

    第五条  鼓励加强区域间合作,共建园区和共建项目,鼓励发展“飞地经济”模式,按照资产和出资比例,分担权利和义务,分享GDP统计和税收,共同承担责任,共同分享共建区收益。

    二、支持开发区产业创新升级

    第六条  根据省政府每年公布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各开发区制订相应的产业发展指导目录,目录内投资项目享受国家鼓励类产业相关政策。

    第七条  对省外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以上创新型企业,以及海内外重要研发机构、中试基地等落户开发区的,享受转出地同等优惠政策待遇。

    对转移至开发区内创新型产业相关核心技术、重大装备研发项目,或重大引进技术、装备的消化吸收再创新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获得国家拨款的,给予国家拨款额50%、最高1000万元资助。

    第八条  对装备制造企业、高载能企业、经认证的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来开发区落户,投资创新型产业链缺失环节或薄弱环节的,市财政给予其实际到位投资额10%、最高500万元奖励。

    具备上市条件的装备制造企业、高载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总部迁至开发区注册上市,并将其上市募集资金的70%(8000万元及以上)在开发区投资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三、支持转移企业生产要素供给

    第九条  保障转移企业建设用地。对于转移企业优先申报省“861”项目库。优先保障高新技术、创新型转移企业用地。结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使用用地指标,建设用地置换指标可在全市范围内有偿调剂;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开发区建设。

    对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或2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鼓励类产业转移重大项目确保用地指标。

     第十条  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各开发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收益按规定扣除相关费用后,由市财政直接返还给开发区,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一条  转移企业属鼓励类服务业的,用水、用电价格与工业企业实行同价。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直接向发电企业购电。

    四、给予转移企业财税、金融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转移至开发区且符合我市发展方向的企业,其在建期间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经营期间其自用的房产和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按程序报批后,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十三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转移到开发区内落户的,有效期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外省转移到开发区内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凡在资格有效期内生产已认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产品的,不再重新认定,享受企业所得税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转移至开发区内装备制造企业、高载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及新创办的科技型企业,建设期间实行零收费。

    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业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新增的市留成部分,3年内全额奖励企业;创新型企业所缴纳企业所得税新增的市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企业;在原转出地或转入开发区后,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和重点新产品,从认定之日起所缴纳增值税新增部分的市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第十五条  新办或从外地整体搬迁来开发区的中小工业企业,竣工投产后,在3年内实现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以上时,按其当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1.5%由同级财政一次性奖励给企业法定代表人,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十六条  投资企业用获得的税后利润直接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在开发区投资兴办其他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经批准,由财政按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50%奖励扶持企业;如属产品出口型和技术先进型企业,可按企业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等额奖励扶持企业,再投资不满五年撤出的,退回已奖励的部分。

    第十七条  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并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新购建的自用办公房房产税按收入归属3年内由财政全额奖励给企业。

    支持开发区发展地方金融机构,推动农村信用社改制为农村银行,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银行增资扩股。

    第十八条  加大金融资源整合,健全产权交易市场,支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创业投资。发挥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建立担保风险基金,完善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市成立风险投资公司、各县区成立一家担保公司,负责基金运作。

    五、激励创新创业人才发挥更大作用

    第十九条  高校、科研院所、留学回国科技人员携带发明专利和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来我市创办企业的,当年注册(现金占注册资金50%以上)且当年有销售收入的,给予企业注册资金50%、最高300万元资助;市属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6年内保留其行政关系,期间要求返回原单位的,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鼓励高校大学生来我市创新创业,对创新类产品开发给予一次性8万元资助。

    第二十条  进入我市开发区内装备制造企业、高载能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和创业风险投资机构的高层技术、管理人员,年薪10万元以上的,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市、县留成部分,全额奖励个人。

    第二十一条  市属高校、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中介服务的科技人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可作为评定专业技术资格的重要依据,可以破格申报,同等条件下优先聘任。

    第二十二条  对企业聘请国内外知名科学家、高端技术专家、创新咨询专家来开发区工作并在开发区管委会备案认可的,一次性给予聘用费50%、最高50万元资助。

    六、支持现代服务业、内外贸业发展

    第二十三条  充分利用家电汽车下乡、万村千乡、双百市场、社区双进、农超对接、商贸物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政策,支持开发区扩大消费。

    在开发区新建大型餐饮、娱乐、综合服务类企业,大型购物中心、大卖场、专业化商业购物中心、专卖店等商业企业进入开发区,新增企业所得税市留成部分,5年内全额奖励企业。

    综合利用国家、省、市级内、外贸发展促进资金和相关政策,支持开发区培育出口基地和加工贸易梯度转移承接地,创立名牌地域性产品,开拓国际国内市场。

    第二十四条  支持开发区建设物流园区和现代物流产业带,对新建物流园区、道路运输站场和物流配送中心等现代物流项目,所征收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和道路临时占用费全额返还企业。

    鼓励现代物流企业通过参股、兼并、联合、合资等形式进行资产重组,扩大经营规模。

    第二十五条  鼓励发展现代制造服务业。对转移至开发区的企业新建公共技术研发平台、检测实验平台、信息情报平台、技术转移平台和咨询服务平台并通过相关机构认证的,给予最高600万元资助;按市场化运营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5%的资助。

    对开发区内按市场化运营,独立从事信息业、咨询业和技术服务业的创新服务机构及产业集群服务机构,根据服务绩效考核结果,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择优给予运营费用25%的资助。

    国内外知名创新咨询机构在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者海外留学人员新创办创新咨询机构,在开发区购、建自用办公用房的,酌情给予一次性资助;租用办公用房的,自开业起3年内,每年市财政按房租额的60%给予资助;在开发区设立的创新咨询等现代服务业专业孵化器,经省级认定的,比照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六条  积极组织转移企业参加国际、国家、省级博览会、商贸会,在会上签订长期供货合同并完成一年及以上合同额的企业,市财政一次性给予该企业一年期合同额1%,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七、加大环境保护力度

    第二十七条  科学编制开发区环境保护规划,加快实施污染综合治理工程。市财政对开发区内新建城镇生活污水处理项目按每万吨处理能力400万元奖补,新增污水管网建设按每公里50万元奖补。试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

    第二十八条  开辟审批“绿色通道”,提高环评审批效率;对上报省环保厅和环保部审批的项目,负责跟踪指导、协办,争取加快审批速度。

    八、加强社会保障和就业服务

    第二十九条  加大对开发区就业专项资金支持。建立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基地,促进城乡劳动力就近就地转移就业和创业。

    第三十条  加快实施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实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

    征地补偿安置必须严格执行被征地农民保障制度,加大对被征地农民创业和就业援助力度。

    九、打造一流的服务环境

    第三十一条  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条件下放宽企业和企业集团登记注册条件,允许企业经营范围按大类申请核定。

    第三十二条  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行承接产业转移投资绿色通道和行政审批代办制,各开发区指定专人负责行政审批代办,符合审批要求的市、县(区)审批项目一周内办结,紧急事项各有关单位上门服务;属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市属各对口单位负责跟踪指导、协办,争取加快审批速度。

    除与环境关联度较大的重大项目之外,一般工业类项目在3个月之内,商业类项目在4个月之内,要办齐手续、落地开工。

    第三十三条  建立考核激励机制,对推进承接产业转移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十、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毛集实验区管委会、山南新区管委会所属各开发区可比照此优惠政策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有关部门按照本优惠政策,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

    第三十六条  凡本市已出台的优惠政策与本政策有冲突的按本政策执行。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淮南市委

 

                                 淮南市人民政府

 

                                 2010年6月18日

(淮南市政府网    2015-12-30)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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