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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纪委出台《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廉政约谈的暂行办法》

为深入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近日,大兴安岭地纪委围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制定出台了《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实行廉政约谈的暂行办法》,构建党员领导干部日常教育、监督和保护的长效机制,有效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切实做到正确履职和廉洁自律。

  《暂行办法》明确,凡是发现涉及九种情形的,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将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级组织对党员领导干部本人或者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实施廉政约谈。

  《暂行办法》规定的九种情形具体为:在新提拔或调整交流的党员领导干部任职前、婚丧喜庆事宜操办前、重大项目或重点工作启动前等关键节点,需要重申和强调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予以廉政提醒的;对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方面的重要问题需要当面了解情况、征求意见建议,重点工作需要进一步落实责任或督促指导、传导压力的;地方、部门、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党组)主体责任、纪委(纪检组)监督责任不到位,党员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并予以改进的;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及党员领导干部存在问题较多,群众来信来访反映较多,民主测评满意度较低的;领导班子及党员领导干部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有关规定,领导干部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在纪律、作风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领导班子及党员领导干部信访反映问题较多,但线索不具体、一时难以核实,需要进行警示提醒的;在日常监督执纪工作中,发现党员领导干部存在违反廉洁自律、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相关规定以及其他违纪违规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对受到党政纪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需要进行回访教育和帮助,或者对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的单位需要进行问题整改的;其他需要进行廉政约谈的。

  《暂行办法》要求,在党员领导干部任职一周内进行“任职廉政约谈”;每年与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至少进行一次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主题的“履责廉政约谈”;对发现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有需要引起注意的特别事项的党员领导干部随时进行“警示廉政约谈”;对发现存在违纪违规问题,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党政纪处分的党员领导干部随时进行“诫勉廉政约谈”;在纪律处分决定下发后进行以案后回访约谈和整改约谈为主的“案后廉政约谈”。

  《暂行办法》强调,全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约谈对象整改问题及落实有关工作或事项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廉政约谈有关情况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并严格规定廉政约谈人和廉政约谈对象应当遵守的纪律要求,对违反廉政约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将实施责任追究。

  同时,为确保廉政约谈制度更具有操作性,地纪委制定了《廉政约谈呈报审批表》、《廉政约谈通知书》和《廉政约谈登记表》等,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切实规范廉政约谈机制。(采编:郭迎)

(    2015-12-30)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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