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发展趋势,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安徽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皖政〔2014〕60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以全面深化改革为统领,按照责任明晰化、投资多元化、对象公众化、服务多样化的原则,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激发社会活力,健全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发展养老服务产业。到2020年,全面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全市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不少于45张;符合标准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所有城市社区,90%以上的乡镇和80%以上的农村社区建立包括养老服务在内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和站点。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实现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互联互通,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实现城乡全覆盖。全社会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意识显著增强,敬老、爱老、养老、助老的优良传统得到进一步弘扬。
二、履行政府职责,提高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水平
(一)提高困难老人养老保障水平。推进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社会救助等制度统筹衔接,不断提高特困供养人员、孤老重点优抚对象、低收入、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失独老年人的养老保障水平。保障五保老人等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当地人均消费性支出的60%合理确定供养标准。健全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其中低收入80岁以上高龄老人生活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50元,并适时提标扩面。健全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制度,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月100元,对其中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按照失能失智程度上浮补贴标准。健全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失独家庭老年人护理补贴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免费为有需要的低收入家庭失能老年人配备康复辅具和进行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鼓励各地为低收入、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失独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和补充商业医疗保险。全面落实公办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大力推进社会办养老机构开展综合责任保险。
(二)加强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强化托底保障功能。继续加强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光荣院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改善供养条件,保障农村五保、城市“三无”老人、独生子女伤残对象(三级以上)、失独对象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养老服务需求。在满足农村五保对象需求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为当地高龄、空巢、留守、失独、失能失智老年人提供集中养护服务。同时,利用剩余床位为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低收入和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失独老年人提供低偿服务。加强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建设,优先解决贫困重度残疾老年人的托养需求。
(三)完善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编制《宿州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2015-2030),统筹养老机构合理布局。各县区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必须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2平方米的标准,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和服务半径,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居住小区不少于300平方米标准无偿配建养老服务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对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按照新建的住宅小区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由属地县级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多期开发的应根据建设时序安排,同步做好养老服务设施配建工作。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没有养老服务设施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和建设指标要求的,各县区政府应于2020年前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开辟养老服务用房。
在农村,结合美好乡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在修编完善县域村庄布点和村镇建设规划时,凡人口聚集地、中心村必须规划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建制村、较大自然村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设施。鼓励整合利用农村社区服务中心、党建活动室、医疗卫生机构、文化教育单位等公共资源,增加为老服务功能。加强老年协会建设。
(四)提升养老服务信息化水平。建立老年人基本养老信息数据库,完善养老服务基本信息,2016年底实现城镇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全覆盖;2020年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市、县区、乡镇(街道)、社区三级互联互通,居家养老信息服务网络实现城乡全覆盖,充分利用互联网、物联网的资源,为有需要的城乡老人提供紧急呼叫、家政服务、健康咨询、医疗服务、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服务。逐步为80岁以上困难老人、60岁以上失能半失能老人、60岁以上失独老人配发居家养老服务终端;积极推动养老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建设,积极探索新技术条件下的智能养老。
(五)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市、县(区)民政部门健全和完善养老服务行业准入、退出、监管制度,及时查处侵害老年人人身财产权益的违法行为和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科学制定覆盖全面、重点突出、结构合理的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引导县区按标准组织实施。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科学确定老年人服务需求类型、照料护理等级和养老服务补贴领取资格,加快实现养老服务评估科学化、常态化和专业化。所有政府补助的服务项目和补助对象都必须进行服务质量和养老需求评估。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监测统计制度。财政、审计部门要健全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监督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所有政府补助资金必须在媒体上进行公示。重视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消防、安全、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的安全指导,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服务业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要积极培育和发展养老服务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增强市场透明度,加大执法力度,规范养老服务市场,促进养老服务市场公平、自由竞争。
(六)拓宽文化养老渠道。普及老年心理健康知识,实施老年人精神关爱计划,全面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加强老年文体团队建设,深入开展老年人特色文化、体育和教育活动,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支持市、县区、乡镇老年大学(学校)建设,办好市、县、区老年大学,大力发展城市社区和乡镇、村老年学校。依托广播电视大学网络和党员干部现代远程教育平台发展老年远程教育。推动老年文化产品创作和产业发展,满足老年人文化服务需求。支持开展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各地要把老年体育活动场地设施建设纳入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规划。体育等部门要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活动提供帮助和服务。各县、区和有条件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建设老年人活动中心及室外活动场地。公共体育场馆以及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体育设施优先向老年人免费开放。根据独生子女伤残、失独老年人心理需求,分别提供多元化、个性化、精准化的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等关怀服务,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使其感受到社会的温暖和关爱。广泛开展尊老敬老传统美德宣传教育,积极打造孝道文化乡村(社区)。深入开展“敬老文明号”创建和“孝亲敬老之星”评选表彰活动,营造全社会敬老爱老的良好风尚。
三、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
(一)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丰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广泛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社区为纽带、企业和机构为主体、项目化运作为载体的20分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委托或公开招标各类企业和机构兴办、运营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项目。积极培育专业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大力开发养老服务公益创投项目,探索建立虚拟养老院。支持个人利用家庭资源就近就便开展为老服务。
加快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制定购买服务目录和实施办法,创新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承接城乡“三无”人员、孤老优抚对象、低收入老年人、独生子女伤残、失独老年人养老服务的社会办养老机构和居家养老服务企业、组织,按规定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
统筹利用各类社会养老资源。加强养老服务与其他社区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功能衔接,发挥综合效益。盘活闲置的职工疗养院、干部培训中心等存量设施,鼓励其开展养老服务。农村集体所有的部分建设用地和未承包的部分土地、山林、水面、滩涂等,可以作为养老基地,依法开展流转经营,收益供当地老年人养老。建立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鼓励城市支援农村、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二)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主体。支持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管理、运营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开展教育培训、研究交流、咨询评估和第三方认证等服务。鼓励养老服务业协会、商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监督评估、沟通协调、服务中介等作用。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养老机构建设、养老产品开发、养老服务提供,使公益慈善组织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重要力量。鼓励离退休教师、医生等专业技术人员发挥余热,探索建立健康老人参与志愿互助服务的工作机制。
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探索养老机构“一照多址”、“先照后证”经营,取消注册资金限制,简化设立许可手续,放宽社区社会组织备案条件。鼓励民间资本整合改造厂房、商业设施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用于养老服务。租用公办养老机构房产举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3年内免交房屋租金。对社会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在各级预算内投资补助上,享受与公办养老机构同等政策;对境外资本举办的养老机构,享受与境内资本相同的扶持优惠政策。允许民办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从年度收支节余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投资者,投入满5年后可以转让、赠与。实行养老机构服务价格公示制度。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服务价格一律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公建民营方式建设运行的养老机构,具体服务价格由运营方依据委托协议等合理确定,物价、民政部门不再直接定价。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全托型社区托老所,享受上述同等政策。
(三)发展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和运营体制,公办养老机构可以利用闲置床位向社会开展养老服务,但不得改变公益性质,服务收入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抓紧制定社会力量运营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公建民营、委托管理。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允许公办养老机构以设施设备等作价入股,与社会力量共同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发展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探索以县区为单位的公办养老机构资产统一管理和运营模式。有条件的地方应积极稳妥地把专门面向社会提供经营性服务的公办养老机构转制成为企业。
(四)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在规划医疗机构定点和布局时,要综合考虑养老服务需求。设置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护理院、康复医院等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床位需另设;其他具备条件的养老机构可申请设置卫生所、卫生室、门诊部等。符合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探索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开展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医疗机构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享受与民办养老机构同等的扶持优惠政策。推进养老、医护、康复、临终关怀服务相互衔接的医养融合发展示范区(机构)建设,加强养老机构、社区、家政、医疗护理机构之间的协同信息服务。
(五)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制定相关产业发展规划中,要结合我市产业优势,围绕适合老年人的衣、食、住、行、医、文化娱乐等需要,重点扶持发展老年医疗保健及相关产业、养老信息服务业、老年服装服饰、老年康复辅具、老年食品药品等产业,推进养老服务业与旅游业相结合,引导商场、超市、批发市场设立老年用品专区专柜。健全市场规范和行业标准,营造安全、便利、诚信的消费环境;引导和规范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合老年人的理财、信贷、保险产品,促动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四、强化政策保障,大力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
(一)完善财政扶持政策。各级政府要切实履行基本公共服务职能,拓宽筹资渠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带动社会组织和民间投资。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要优先保障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每年用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资金不低于本级留存公益金的50%。对2013年1月1日以来新建的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除省级补助外,县区财政按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日常运营补贴和政府购买服务补助,其中:一次性建设补助按照宿民发(2013)209号文件规定执行;运营补贴按实际使用床位每张每月200元的标准补贴。为失能失智老年人服务的,按照其轻、中、重度失能失智程度,补助标准分别上浮50%、100%、200%。各县所需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县财政承担,埇桥区、市经开区、市高新区、宿马园区所需资金按照市区级财政4:6比例分担。
(二)完善金融扶持政策。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各地政府性投融资平台、政府出资担保机构应积极为城乡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提供信贷担保服务。加强养老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资产抵押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养老服务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支持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制度,构建养老服务行业风险合理分担机制。
(三)完善土地供应政策。各地应分类明确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社区养老设施用地、其他养老设施用地。养老服务设施需单独安排用地的,市、县应纳入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各地应当优先安排土地利用指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营利性养老机构,应以租赁、出让等有偿方式供地。鼓励各类养老机构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在农村兴办的福利性和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依法获批后可以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支持企业利用存量用地建设养老机构。纳入省“861”计划或新建500张以上床位的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用地指标可按规定在省预留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中予以解决。养老设施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拆迁的,按照“谁拆迁、谁负责”原则,优先安排同等面积的回迁或异地建设用地。
(四)完善税费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按规定免征营业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免征其自用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福利性、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比例扣除。
养老机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有线数字电视收视维护费、电话、宽带网络使用费减半收取,有线数字电视、电表、水表建安价格(含安装材料)按成本价收取。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含政府性基金,下同),对营利性养老机构的建设项目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收入免缴行政事业性收费。
(五)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对养老护理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部门要支持市内高等院校和职业院校增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扩大人才培养规模,加快培养或委托培养老年医学、康复、护理、营养、心理和社会工作等方面的专门人才。建立养老人才培训基地。对符合条件的参加培训的从业人员按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在养老机构就业的专业技术人员,执行与医疗机构、福利机构相同的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鼓励大专院校对口专业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工作,大中专毕业生在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护理工作满3年以上的,给予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和学费补偿,工作满4年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提高养老从业人员工资待遇。养老机构应积极改善养老护理员工的工作条件,加强劳动保护和职业防护,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提高职工工资福利待遇,其工资待遇不低于服务业平均工资水平。
各县区人民政府是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责任主体,市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沟通协调、检查指导的职责,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实施细则,认真落实相关任务要求。
附件:重点任务分工
宿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9月6日
附件
重点任务分工
工作任务 |
负责单位 |
牵头单位 |
时间进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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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政府职责,提高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水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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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困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
保障特困供养人员基本生活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财政局 |
持续实施 |
健全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制度,适时提标扩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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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全低收入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适时提标扩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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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托底保障功能 |
继续加强社会福利院、农村敬老院、光荣院等托底保障性养老机构建设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优先保障政府供养对象中失能失智老人集中养护需求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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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推进农村敬老院转型成为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2015年底前40%农村敬老院完成转型升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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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社区养老公共服务设施 |
分区分级规划设置养老服务设施,保障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规划局 |
2015年11月底出台具体措施 |
规划建设农村养老服务设施 |
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
各县区 人民政府 |
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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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基层民政所(办)和老年协会建设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
市民政局 市老龄办 |
2015年底前出台指导性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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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养老服务市场监管 |
健全养老服务准入、退出、监管制度 |
市民政局会同市有关部门 |
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加快制定养老服务地方标准体系 |
市质监局、市民政局 |
市质监局 |
2015年底启动,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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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养老服务评估制度 |
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2015年建立并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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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和完善养老服务业监测统计制度 |
市民政局、市统计局 |
市民政局 |
2015年底前出台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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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化体制改革,充分发挥社会力量主体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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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养老服务供给方式 |
广泛建立20分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圈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建立并 持续实施 |
积极培育专业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和机构,大力开发养老服务公益创投项目,探索建立虚拟养老院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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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购买服务目录和实施办法,创新资金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财政局 |
建立并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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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跨地区养老服务协作机制,鼓励城市支援农村、发达地区支援欠发达地区 |
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老龄办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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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养老服务市场主体 |
支持各类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发展 |
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鼓励公益慈善组织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业 |
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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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 |
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老龄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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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资本举办的各类养老机构和组织实行市场定价 |
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发改委 (物价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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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 |
改革公办养老机构管理和运营体制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公办养老机构改组改制,发展民间资本参股或控股的混合所有制养老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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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以县区为单位的公办养老机构资产统一管理和运营模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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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
促进医疗资源进入养老机构 |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
市卫生计生委 |
2015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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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
鼓励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 |
市卫生计生委、市民政局 |
市卫生计生委 |
持续实施 |
扶持医疗机构开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养老机构发展 |
市民政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2015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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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医养融合发展示范区(机构)建设。 |
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卫生计生委 |
2015年底前启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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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养老服务产业发展 |
编制养老服务产业发展规划 |
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会同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2015年底前完成“十三五”规划 |
实施品牌战略,培育老年产业集群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市老龄办,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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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养老服务新技术、新产品开发利用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 |
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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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和支持保险资金投资养老服务领域 |
市保险行业协会、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
市保险行业协会 |
2015年10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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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老年宜居住宅的开发 |
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规划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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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政策保障,大力优化养老服务业发展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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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财政扶持政策 |
加大财政性资金支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财政局 |
持续实施 |
各级福利彩票公益金的50%以上要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 |
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
持续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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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金融扶持政策 |
加快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
市政府金融办、宿州银监分局、市人民银行、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政府金融办 |
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加强养老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支持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资产抵押和优质企业信用贷款 |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民银行、宿州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发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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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实施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制度 |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民政局 |
2015年底前实现全覆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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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
分类明确养老机构建设用地、社区养老设施用地、其他养老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 |
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有关部门,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国土资源局 |
持续实施 |
完善税费优惠政策 |
落实养老机构税收优惠政策 |
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地税局 |
2015年10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落实养老机构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收费优惠政策 |
市发改委(物价局)、市民政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发改委 (物价局) |
2015年10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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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
支持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 |
市教体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 |
市教体局 |
持续实施 |
鼓励就业困难群体和大专院校毕业生从事养老服务业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体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
市民政局 |
2015年9月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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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养老从业人员培训基地,持续开展养老护理员和管理人员培训。 |
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体局 |
2015年底前出台具体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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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养老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注册考核政策 |
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老龄办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
2015年3月底已出台具体措施 |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
市检察院,军分区,群团各部门。
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9月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