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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的意见

  为进一步发挥开发区经济发展主平台作用,加快推动我省各类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国家促进开发区转型升级、创新发展的要求,深化改革创新,整合开发区空间布局,提升开发区发展水平,优化开发区管理体制,加快构筑功能定位清晰、优势互补、辐射带动作用强的开发区发展新格局。
  (二)主要范围。经批准划定一定范围、设立指定管理机构、进行土地集中连片开发和招商引资的各类开发区域,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关特殊监管区、省级经济开发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省级工业(产业)园区及省级产业集聚区,不包含旅游度假区。
  二、整合开发区空间布局
  (三)科学有序规划建设开发区。坚持规划引领,依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等规划(区划),按照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定位,科学划定开发区功能边界,做到耕地红线、建设用地红线和生态功能红线“多线分明”,严禁任意扩大开发范围,严禁在自然保护区、水源涵养地、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内等禁止开发区域设立开发区,鼓励各地优先利用低丘缓坡和荒滩未利用地建设开发区。鼓励工业强区与生态敏感脆弱地区之间,按照“市场导向、政府推动、优势互补、利益共享”原则,采用“飞地”等形式跨行政区域合作共建开发区。
  (四)分类整合开发区。按照我省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部署,根据都市区、区域中心城市、县城和中心镇不同特征加快整合开发区。加大设区市市本级各类开发区整合力度,同一行政区域内、区块相邻的开发区,原则上以国家级开发区和产业集聚区为主体,进行整合优化提升。适合大规模高强度开发的工业大县(市),以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为主体,整合各类工业(产业)园区,对省级以下各类“低、小、散”园区,加快整合或予以退出;对不适合大规模高强度开发的生态敏感脆弱县(市),引导工业企业向省域中心城市集聚或跨行政区域转移,原则上不再布局开发区。对四至范围交叉、一个功能区块上存在多个主体的开发区,按照“一个主体、一套班子、多块牌子”的原则进行空间整合和体制融合。
  三、提升开发区发展水平
  (五)提升开发区产业核心竞争力。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深化推进“两化”深度融合,优化调整开发区产业结构和布局,以提质增效升级为核心,协调发展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实施大产业、大项目带动战略,发展壮大石化、汽车、船舶、装备、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改造提升轻工、纺织、建材等传统产业,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因地制宜确定重点领域,避免同质竞争,推动产业集聚、错位发展,打造一批技术含量高、市场前景好、支撑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提升开发区主导产业竞争能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
  (六)提升开发区创新发展水平。贯彻实施省委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园区。推进高端人才的培养、引进和集聚,支持开发区依托现有基础和优势产业,设立研发中心、创业中心、孵化器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和平台。引导开发区加快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步伐,扎实推进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工业(产业)园区创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其他各类开发区融合发展,不断拓展高新产业发展空间。
  (七)提升开发区国际化水平。加快开发区产业结构调整和引资质量优化,推进开发区招商、平台、产业、企业、人才国际化,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引导开发区在面向世界、接轨国际、承接国际高端产业转移等方面继续走在前列,成为带动区域发展的开放高地。
  (八)提升开发区集约化发展水平。引导和支持大产业大项目向以国家级各类开发区、省级产业集聚区为主体的核心主平台集聚,土地指标、排污总量指标、能源供应、财政专项资金等要素资源向核心主平台倾斜。重大工业项目一般安排在各类开发区内,原则上不再对开发区外的工业项目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对开发区引进的投资50亿元以上重大产业项目、世界500强企业投资项目、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现代服务业项目,重点保障建设用地;对开发区内列入省重大产业项目库的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盘活存量土地,完善低效用地退出机制,将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情况纳入考评体系。加快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完善开发区配套功能,积极发展物流、服务外包、金融等服务业,提升开发区要素资源吸附力、产业支撑力和辐射带动力。
  (九)提升开发区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水平。坚持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原则,严格项目准入,严禁高能耗、高污染项目进入开发区;加大“腾笼换鸟”力度,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和高耗能、重污染行业企业。加强环境整治,构建绿色产业链和资源循环利用链。全面推进开发区(园区)循环化、生态化改造。依法开展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大力发展低碳经济,鼓励创建低碳园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四、优化开发区管理体制
  (十)优化管理体制机制。各市、县(市、区)要全面优化各类开发区管理体制机制,建立一个发展平台、一个管理主体、一套班子队伍的管理体制和统一规划、统一招商、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配足管委会编制,加强开发区力量,赋予开发区管委会相对完整的管理权限,强化管委会统一对外招商引资职能以及对所辖开发区土地指标、排污总量指标、建设资金等资源要素统筹配置权,支持其履行产业准入管理和重大项目布局职能。加大对开发区简政放权力度,建立开发区“一站式”服务体系和“一网式”办公系统,在优化办事流程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十一)完善考核评价机制。改革开发区统计信息管理制度,按照统计口径、范围、内容一致的原则,由省统计局牵头整合各类统计需求,形成一套能客观反映开发区发展状况、满足各部门管理需要的统计监测体系;依托浙江政务服务网,建设全省统一的开发区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一套统计报表、一次录入数据、多方共享使用”。优化开发区考核评价体系,提高反映开发区发展质量和效益的指标权重,把创新能力、品牌建设、规划实施、资源利用、投资环境、行政效能等作为考评的主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对各类开发区实施分类考评。根据考评情况,对开发区实行动态管理,大力支持经济综合实力强、产业特色明显、发展质量高的省级开发区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对土地等资源利用效率低、创新能力不强、发展潜力不大的开发区加强整改、整合,或适时退出。
  (十二)强化组织保障机制。省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指导和规范各类开发区管理,制订具体的指导、监管措施和配套政策;加快推进我省开发区地方立法进程,推动开发区依法规范发展;按照国家新一轮开发区清理整改要求,适时启动新一轮开发区发展规划的研究编制以及各类开发区设立、扩区、调区准备工作。各设区市要切实担负起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的主体责任,尽快制订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方案,按程序上报审核后实施;各市、县(市、区)要细化配套政策,明确具体措施,建立工作机制,抓紧抓好落实,确保开发区整合优化提升工作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慈溪市招商局    2015-11-25)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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