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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秀区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宜秀发〔2013〕1号

中共安庆市宜秀区委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切实加快我区服务业发展,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宜秀实际,就相关优惠政策提出以下意见: 

  一、文化服务业

  1.对新办从事创意设计、数字动漫及影视传媒、广告创意、艺术品生产、出版发行、演艺演出、体育经营等企业,从营业年度起,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区所得部分的额度,三年内给予100%奖励。
  2.对新办大型文化娱乐休闲项目,从营业年度起,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区所得部分的额度,三年内给予50%奖励。

  二、旅游业

  3.对新建固定资产(不含土地费用)一次性投入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用地依法实行招拍挂,给予土地本区净收益部分30%扶持;对一次性投入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旅游项目,给予土地本区净收益部分50%扶持。                             
  4.对新办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旅游企业(含旅游商品生产企业),按其当年缴纳经营所得税额本区所得部分额度的100%(第一年)、80%(第二年)、50%(第三年)给予奖励;营业税本区所得部分50%(前三年)的额度给予奖励。
  5.对新评为国家4A、5A级旅游风景区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进入全省十强或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

  三、金融服务业

  6.对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收入,经地税部门批准,三年内免征营业税。

  7.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机构,自营业年度起,按其缴纳营业税本区所得部分的额度,三年内给予50%奖励。

  8.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本区内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政策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15年底。
四、商贸服务业

  9.对投资新建的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符合商业网点规划的大型商业设施,自开业经营之日起,按其自营和物业租赁所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区所得部分的额度,三年内给予50%奖励。

  10.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连锁经营企业,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本区所得部分的额度,三年内给予50%奖励。
 
  五、科教服务业

  11.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12.对知名高校、省级示范高中、著名初中和小学来我区办学的,符合教育布局规划,优先安排用地,建设的有关收费标准按市规定的最低限执行。根据办学的品牌影响力,可采取“交钥匙工程”的方式。

  六、宾馆及餐饮业 

  13.对新建成的四星级以上宾馆、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寓式酒店或品牌连锁酒店,以及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餐饮企业,自开业经营之日起,按其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区所得部分的额度,三年内给予50%奖励。
  14.对新晋级为四星、五星级的宾馆,一次性分别奖励20万元、50万元。 

  七、健康服务业和家庭服务业

  15.对投资建设符合卫生准入条件和卫生发展规划的二级甲等综合性医疗卫生保健机构,从营业年度起,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区所得部分的额度,三年内给予100%奖励。
  16.民间投资新办社会养老机构(含居家养老服务日托机构),总投资在亿元以上、床位数400张以上的,且配套完善、品味较高,并正常经营,按其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本区所得部分的额度,前三年给予100%奖励。

  八、总部经济

  17.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地区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按其缴纳税收本区所得部分的额度,三年内给予100%奖励。
九、服务外包产业
  18.对新设立的服务外包企业以及服务外包人才中介、专业技术培训机构,按其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本区所得部分的额度,三年内给予100%奖励。

  十、物流业

  19.对新建投资额3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费用)、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主营业务年收入500万元以上的物流园区、物流基地和物流配送中心,按其缴纳税收本区所得部分的额度,三年内给予100%奖励。

十一、交通运输业

  20. 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万元以上的交通运输企业,其所缴纳的税收本区留成超基数增量部分,三年内按其等额标准的50%给予奖励。

十二、价格政策

  21.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现代服务业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价格,在与工业执行基本同价的原则下,按照价格管理权限,逐步调整到位。

十三、财政金融政策

  22.区财政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设立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23.设立服务业发展基金和融资风险补助金,积极支持服务业企业直接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服务性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企业(公司)债等方式筹措发展资金。

十四、附则

  24.本意见中所列鼓励、扶持和奖励对象必须是自主经营所得、对区级财力产生贡献。
  25.对美好乡村建设的项目,以及本意见未列入奖励扶持的服务业项目,按现行的各级出台的优惠政策,最大限度、最高限额予以兑现。
  26.对总投资超过1亿元以上的重大服务业建设项目,实行“一企一议”、“一事一议”。
  27.符合本意见的对象按从优、从高、同类别不重复计算的原则实施奖扶。
  28.本意见中条款如因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按照“从优、从高”的原则执行。
  29.凡申请兑现本意见中优惠政策的企业或法人,应在每年十二月底前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报,由本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审核,报经区政府批准后拨付;涉及税收本区所得部分,区与各“平台”按现行财政体制承担,由同级财政负责落实。
  30.本意见中的优惠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行三年。凡符合本意见有关规定的项目、企业,所享受的政策期限执行到项目竣工或政策规定的期限为止。
  31.本意见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招商局    2015-11-25)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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