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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调结构转方式促升级步伐,推进全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电子信息产业政策规定及《池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制定本政策。

    一、推动电子信息产业集聚发展

    (一)按照《池州市电子信息产业“十三五”发展规划》发展重点、目标、总体要求,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制电子信息产业集聚基地发展实施方案,推进江南产业集中区、池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池州高新技术开发区跨园区合作,最终形成分工有序、相互配套、相互协作、各具特色、错位发展的产业集群发展格局。

    (二)成功创建省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园区,市级按照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建设专项引导资金支持额度予以1︰1配套;成功创建市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基地的园区,市产业发展基金予以重点支持,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级资金支持额度予以1︰1配套。

    (三)新落户的电子信息企业,在厂房免租、人才安置、金融信贷等方面享受市域内最优惠支持政策。现有电子信息企业可比照办理。

    二、鼓励电子信息企业做大做强

    (四)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电子信息产业项目争取国家重点产业振兴与技术改造、重大科技专项、发行战略性新兴产业债券等方面的政策。

    (五)对新投产电子信息项目,对其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银行贷款给予贷款贴息;对营业收入首次超过亿元的电子信息企业,自其营业收入超过亿元年度起,对其两年内用于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给予贷款贴息。鼓励市域内电子信息企业采购本地企业生产制造的零部件、购买服务等。对政府推进的电子政务、卫生、教育、养老、城市安全等各类信息应用系统建设和系统的日常维护与升级等方面,市属各级各部门在采购软件及信息服务产品时,应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本地企业产品。

    (六)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有关集成电路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等优惠政策。

    (七)电子信息企业符合《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科技创新建设创新型池州的实施意见》(池发〔2013〕7号)、《中共池州市委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市工业经济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池发〔2015〕4号)、《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电子商务的若干意见》(池政〔2015〕24号)等市级政策支持范畴的,按现行最惠政策执行。

    三、推动电子信息企业自主创新

   (八)支持各县区和产业园区通过提供场地、公共设施和孵化服务等方式建立电子信息企业孵化器,降低创业企业的风险和成本,提高创业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对经过认定的省级企业孵化器,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经费补贴。

   (九)鼓励电子信息重点园区建设软件开发平台、测试平台、仿真模拟环境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提升为企业提供共性技术服务、关键技术研究开发支持和软硬件测试验证环境的能力。对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公共技术平台,给予单个项目设备投资额2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本市提供平台服务的企业,比照执行。

    (十)电子信息企业获得国家创新型试点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工程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等国家级及省级资质和荣誉的,除严格落实市级奖励政策外,所获得国家及省支持资金市本级按照1:1配套奖励。

    四、加强电子信息产业要素配套

    (十一)建立院校实训基地或职业技能培训中心,促进学校和企业之间的良性互动和共同发展,形成稳定的专业技术培训和输送渠道。对场地建设、设备购置、课程引进和师资聘请等投入超100万元的院校实训基地或职业技能培训中心,给予投资额30%的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应聘签约到电子信息企业工作的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电子信息企业对新录用人员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的,给予人均不低于300元的技能培训补贴。

    (十二)企业成功在主板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进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四板)挂牌的,按现行奖励政策执行。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子信息产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国有担保机构为电子信息企业贷款担保,费用减半收取。

    (十三)入驻电子信息产业集聚园区的制造类、配套类和服务类电子信息企业,由园区所在地政府(管委会)提供完善的基础设施配套,优先解决电子信息及相关配套产业的重点项目用地指标,并在公共租赁用房等方面提供优惠。

    五、建立和完善电子信息产业保障措施

    (十四)建立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负责同志为召集人,有关部门、专家、企业家为成员,协调解决电子信息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区域内电子信息企业合作交流,构建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公众之间的桥梁和纽带。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鼓励市电子信息企业家成立电子信息行业协会,并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十五)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目标任务列入市政府主要经济工作调度内容,纳入市政府综合目标管理考核。

    (十六)本政策适用的电子信息企业,由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统计局等部门共同认定,按季度发布。

    (十七)本政策资金来源为产业发展基金及市本级财政预算,参照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办法管理运作。

    六、其他事项

    (十八)本政策规定的同一项目涉及多项补助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十九)本政策执行情况由市电子信息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开展绩效评价,并根据评价情况对本政策进行动态修订完善。

    (二十)本政策适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池州市政府网    2016-01-08)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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