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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江 苏 省 商 务 厅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苏商运〔2010〕169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工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省桑蚕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程序,根据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7第4号令和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省商务厅会同省工商局对苏经贸茧丝﹝2007﹞777号《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


主题词:商务 茧丝 资格认定 通知

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茧丝绸行业的稳定协调发展,规范实施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根据《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2007年第4号令),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鲜茧收购是指购买未经杀蛹烘干的桑蚕茧的行为,包括鲜茧收购、鲜茧烘干等经营活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工作。
第四条 从事鲜茧收购经营活动须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领取《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办理工商登记。
江苏省商务厅负责鲜茧收购资格的核准,并对符合条件的鲜茧收购企业发放《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
县级以上茧丝绸主管部门负责对鲜茧收购企业申报资格进行审核和监督管理。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负责鲜茧收购市场秩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应坚持适度规模、相对集中并有利于促进贸工农一体化的原则,提高蚕农生产经营组织化程度。鼓励缫丝生产企业、丝绸企业与蚕农和蚕农合作组织建立稳定的经济关系,鼓励在蚕桑基地建设和新农村建设中作出贡献的缫丝、丝绸生产企业从事鲜茧收购活动。
二、鲜茧收购资格认定条件
第六条 取得鲜茧收购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当地县级以上蚕桑生产发展及鲜茧收购单位(茧站)布点规划,有稳定的鲜茧茧源,新增茧站或调整茧站布局规划应不低于“一站两付烘茧灶”收购覆盖1000亩桑园的技术标准;
(二)具有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资金;
(三)具备完善、科学的质量保证体系和相关管理制度,包括从业人员管理制度、工作规范和岗位责任制度等;
(四)具有与其鲜茧收购量和茧处理量相配套的房屋设施,收购门市、储存场地和烘茧场地分别不低于每50公斤鲜茧占地0.2平方米、0.2平方米和0.4平方米;
(五)需有与其鲜茧收购量相适应的烘茧设备,每个鲜茧收购单位(茧站)至少具备2付车子灶或1台烘茧机的规模,烘茧设备性能须达到或优于83-1型车子风扇灶;
(六)须配备与其鲜茧收购量匹配的检验、计量设备。主要包括:评茧仪、茧层水分测定仪、天平、磅秤等,检验、计量设备应经法定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
(七)鲜茧检验、收烘技术人员,须经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培训考核,每个鲜茧收购单位(茧站)不少于2人;
(八)鲜茧收购和干茧贮存的设施和环境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劳动安全、消防和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鼓励鲜茧收购经营者使用节能降耗、安全环保的烘茧设备。
三、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程序
第七条 从事鲜茧收购设置蚕茧收购单位(茧站),须向所在地县级茧丝绸主管部门提出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请,领取申请书格式文本,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第八条 县级茧丝绸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所在地企业鲜茧收购资格的申请,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以及取得鲜茧收购资格应具备的相关条件进行实地审察,并将申请材料、实地审察报告和审核意见逐级报送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受理鲜茧收购资格申请材料后,45天内完成鲜茧收购资格核准工作。对核准鲜茧收购资格的,颁发《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对审查后不予核准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申请鲜茧收购资格认定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申请书》;
(二)当地蚕桑生产发展及布点规划,鲜茧收购区域和与当地蚕农或蚕农专业经济合作组织签订三年以上的鲜茧收购合同复印件;
(三)茧站基本的设施、设备情况及各项制度;
(四)与收购能力相适应的资金证明;
(五)技术人员专业技术培训合格证明;
(六)《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 鲜茧收购经营者因蚕茧收购站设施设备改造、住所(经营场所)变更、企业更名等发生与其资格认定核准内容变化的,须向所在地县级茧丝绸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逐级审核,获取有效《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从事鲜茧收购经营。
第十一条 《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由省商务厅统一印制,《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应注明包括证书编号、鲜茧收购单位(茧站)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收购区域、发证时间及有效期等内容。
第十二条 从事鲜茧收购的经营者持《江苏省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四、鲜茧收购资格的管理
第十三条 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行“一站一证”,鲜茧收购经营者不得通过挂靠、联营等手段为没有通过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的蚕茧收烘站、点从事鲜茧收购活动提供便利、从中牟利。
第十四条 鲜茧收购经营者应及时向当地茧丝绸行政主管部门上报各期蚕茧收购情况。
第十五条 鲜茧收购经营者有以下行为的,由认定机关取消其鲜茧收购资格,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 在资格认定申请中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 超越《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核准区域从事收购活动的;
(三)租借、转让《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或者使用过期、伪造、变造《鲜茧收购资格证书》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扰乱鲜茧收购秩序的行为。
第十六条 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每两年审核一次。收购经营者应在《鲜茧收购资格证书》有效期满前60天,向所在地县级茧丝绸主管部门提出审核申请,县级茧丝绸主管部门审核后,逐级报省商务厅核准,于工商部门年检前换发新证。
对不符合鲜茧收购资格条件的取消其收购资格,注销其《鲜茧收购资格证书》,并通知原登记注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限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江苏省商务厅定期向社会公布具有鲜茧收购资格的单位及鲜茧收购站名单,接受监督,并报国家商务部备案。
五、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江苏省商务厅、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    2016-01-18)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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