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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委农工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委农工办、市人民银行、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银监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此页无正文)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

  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

  市委农工办 市人民银行 市财政局 市金融办 市银监局

   

  为提升农村金融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农村金融改革创新,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7号)和省金融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苏金融办发〔2015〕2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把握试点总体要求,明确试点目标任务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经营者以依法流转或以其它合法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含水面经营权,下同)为抵押,以农业生产经营收入为主要还款来源,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融资活动。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是创新农村抵质押担保方式、盘活农村资产资源、拓宽农业融资渠道、促进现代农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把推进试点工作纳入农村金融改革创新的重要内容,按照“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市场运作、风险可控”的原则,认真制定试点计划,周密部署实施,积极稳妥推进。计划到2016年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实现市(区)全覆盖。

  二、明确抵押贷款条件,规范抵押贷款流程

  (一)申请对象和资金用途

  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对象,为本区域范围内通过依法流转或以其它合法方式取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单位或个人,主要包括农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等。贷款资金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经营、农资农机具购置、农产品加工流通、农田整理、农田基础设施维修建设及其它满足于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资金需求。

  (二)申请抵押贷款条件

  1. 土地权属关系清晰。土地流出方依法取得市(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贷款申请人(流入方)应取得市(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印制颁发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以下简称《流转证书》)或其它经营权的合同鉴证书;办理贷款时,应取得县级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统一印制颁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他项权利证》(以下简称《他项权利证书》)。

  2. 流转交易协议符合国家法规政策。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期限不得超过二轮承包截止时间,有效剩余期限一般不低于三年;流转土地具备持续生产能力,流转后未改变农业用途。

  3. 贷款对象须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签订贷款合同时,贷款对象应与保险及银行机构签订三方协议,明确贷款发生逾期时,保险受益人变更为贷款银行。

  (三)申请抵押贷款主要流程

  申请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的一般流程为:进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交易——出具交易鉴证——提出贷款申请——流转土地价值评估——签订抵押贷款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发放贷款。

  三、明确部门工作职责,落实重点推进举措

  (一)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方案》(泰办发〔2015〕51号)要求,各市(区)要加大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推进力度,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问题,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责任部门:农工办及相关部门)

  (二)完善农村产权交易市场服务功能。认真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泰政办发〔2015〕77号)要求,在市(区)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全覆盖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规章制度,完善交易规则,规范交易行为,逐步形成市、市(区)、乡(镇)、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体系。(责任部门:农工办)

  (三)推动试点经办银行制度创新。鼓励各涉农金融机构积极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业务。试点银行应在标的价值评估和贷款额度、利率、期限、风险控制等方面制定规范管理的办法。贷款额度一般不高于标的评估价值的70%。原则上贷款利率应低于同档次涉农贷款利率水平。经办银行应为办理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开辟绿色通道,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理效率,不得在利息以外收取未经金融监管部门许可的任何费用。(责任部门:人行、银监局)

  (四)健全抵押评估和资产处置机制。鼓励社会资本组建专业评估机构,开展评估中介服务。各地也可依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组建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评估机构。评估价值一般应综合考虑土地等级、地理位置、年预期收入等因素,原则上为剔除应付流转租金后的年预期纯收入乘以流转剩余时间。年预期纯收入一般按同类农产品当地市场近两年的平均价格和产量确定。坚持按市场原则处置试点银行因开展试点产生的不良资产。鼓励各地组建国有性质的农村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参与处置相关不良债务。贷款人不履行债务、所抵押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短期内难以处置的,支持农村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与试点银行协商后,通过农村产权交易市场进行处置。(责任部门:农工办、人行)

  (五)建立风险共担和风险化解机制。鼓励地方政府或与社会资本共同出资设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担保或风险补偿基金。当涉农金融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不良率超过全省平均水平时,可启动暂停程序。引导保险机构针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与试点银行共同建立试点业务风险共担和化解机制。贴息、风险补偿等相关扶持政策参照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等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经营主体融资改革试点实施意见》(泰政办发〔2015〕75号)执行。(责任部门:财政局、人行、金融办、银监局)

  四、强化宣传引导,落实组织保障

  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是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重要内容。为加大试点工作推进力度,市建立由农工办、人行、财政局、金融办、银监局等部门组成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行。各地也应建立相应机制,并精心制定试点工作方案和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管理办法,切实规范抵押登记行为。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引导力度,提升农业经营主体知晓率和参与度,确保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印发

(    2016-01-18)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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