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商务局,市各开发区、园区、新区经发局,中石化宿迁石油分公司、中石油宿迁销售分公司,江苏国邦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乙醇汽油和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通告》(苏政发〔2015〕134号)精神,做好我市第五阶段车用乙醇汽油和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推广使用工作,确保《通告》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通过报纸、电视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和发动,让成品油经营企业和市民充分了解“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乙醇汽油和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目的、意义以及相关规定,增强全民的环保意识,进一步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做好油品置换工作。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督促成品油经营企业加快油品置换工作,于2015年11月30日止,成品油经营企业要完成油品置换,同时更新立式招牌、发油台、加油机、容器、购销发票和提货单的汽、柴油标识名称。在2015年12月1日零时起,宿迁市行政区域内的加油站(点)销售第五阶段车用乙醇汽油和第五阶段车用柴油。
三、执行明码标价。第五阶段车用乙醇汽油和第五阶段车用柴油零售价格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做好油品销售价格的明码标价工作。
四、加大监管力度。各地商务主管部门要配合当地环保、质监、工商、物价等部门加强对成品油经营企业柴油批发、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各种违法经营行为,加大联合执法力度,确保我市第五阶段车用乙醇汽油和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推广使用工作如期完成、长效保持。
附件:《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使用第五阶段车用乙醇汽油和第五阶段车用柴油的通告》(苏政发〔2015〕134号).doc
宿迁市商务局
2015年11月16日
( 2016-01-19)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