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商务局(委):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75号)要求,我们对2014年12月31日以前省商务厅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46件,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21件,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今后,未列入继续有效文件目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2014年12月31日前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 2014年12月31日前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推进我省老字号品牌保护和发展,推动浙江老字号品牌振兴,根据商务部《关于实施“振兴老字号工程”的通知》(商改发〔2006〕171号)、商务部等14部委《关于保护和促进老字号发展的若干意见》(商改发〔2008〕104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华老字号保护和促进工作的通知》(商商贸发〔2011〕2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动商贸流通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51号),拟定《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浙江老字号认定办法
( 2016-01-19)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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