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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为加强拍卖企业及分支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拍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对拍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施审批、监管的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企业是否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

2、拍卖师是否具有执业资格,并在拍卖企业注册执业;拍卖师是否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是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3 拍卖企业是否拍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

4、拍卖企业是否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是否存在许可证转让、买卖、出租、出借等情况。

5、拍卖企业是否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

6、拍卖企业是否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

7、拍卖企业是否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

8、拍卖企业是否在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

9、拍卖企业是否向竞买人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

10、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设立决定;是否违反《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设立条件作出准予设立决定;是否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设立决定;

11、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是否履行了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的保密义务。

三、监督检查方式与措施

1、要求拍卖企业报告半年度、年度企业拍卖管理经营情况。主要内容包括:拍卖企业举办拍卖会场次,每场拍卖会概况总结,拍卖师注册情况等。

2、对拍卖企业进行季度实地检查。主要包括是否存在拍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是否存在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行为,是否存在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行为,是否存在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是否存在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等。

3、拍卖会现场进行督查。主要包括是否存在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行为,是否存在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行为,是否在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是否向竞买人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的瑕疵等情况。

4、要求各企业按时向全国拍卖行业监管系统上报经营数据和相关信息。

5、建立商务与工商互动机制,互相通报日常检查监督信息,依各自职权对违反规定的拍卖企业进行规范和处理。

6、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本级监察部门定期监督检查审批监管工作人员履行管理监督职责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7、设立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和投诉,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四、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促落实整改;

7.资料归档。

五、监督检查处理

1、企业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进行相应行政处罚。

2、拍卖师不具有执业资格,或者拍卖师以其拍卖师个人身份在其他拍卖企业兼职,或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使用。 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将拍卖师违规情况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将其违规事实及处理建议通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依照有关规定对违规拍卖师进行处理。

3 拍卖企业拍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企业未向竞买人说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拍卖标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监督其给予买受人相应赔偿。

4、拍卖企业出租、擅自转让拍卖经营权。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相应罚款。

5、拍卖企业雇佣未依法注册的拍卖师或其他人员充任拍卖师主持拍卖活动。由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并处相应罚款。

6、拍卖企业对拍卖标的进行虚假宣传,给买受人造成经济损失;拍卖企业采用恶意降低佣金比例或低于拍卖活动成本收取佣金,甚至不收取佣金(义拍除外)或给予委托人回扣等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进行处罚。

7、拍卖企业在拍卖前违规进行公告或展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延期拍卖或处相应罚款。 

8、商务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商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违反有关拍卖企业、委托人、竞买人、买受人要求的保密义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    2016-01-19)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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