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商品进出口经营者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进出口配额、许可证的进出口经营者;进出口配额、许可证核发部门管理工作人员。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进出口经营者是否擅自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
2、进出口经营者是否存在转让、涂改、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3、进出口经营者是否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
4、进出口经营者是否如期交还当年未使用的进出口配额;
5、进出口配额、许可证核发部门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管理职责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要求监督检查对象报送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使用情况;定期、临时实地监督检查;充分利用海关部门日常核查的信息进行督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进出口经营者定期报送进出口配额、许可证执行情况。企业应当及时将其无法使用的年度配额、许可证交还商务主管部门。
2、要求进出口经营者申请的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执行完毕后及时报告商务主管部门。
3、商务主管部门定期对本地区进出口商品配额执行情况进行核查,对配额使用率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及时收回已分配的配额并重新分配。
4、建立商务与海关互动机制,及时向海关了解掌握进出口经营者是否存在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货物的情况,是否存在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情况,是否存在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情况。
5、上级商务主管部门和本级监察部门定期对进出口配额、许可证核发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管理职责中,是否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五、监督检查程序
1.确定监督检查的对象、内容和工作方案;
2.组织实施监督检查;
3.制作现场检查书面记录;
4.制作监督检查报告;
5.将监督检查结果、处理意见建议通知被检查者;
6.督促落实整改;
7.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1、进出口经营者以伪报商品名称、少报进出口数量等方式超出批准、许可的范围进口或者出口属于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的,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或者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商务部取消其已获得的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2、进出口经营者伪造、变造或者买卖货物进出口配额证明、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上报商务部取消其已获得的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3、进出口经营者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货物进出口配额、批准文件、许可证或者自动进口许可证明的,上报商务部取消其已获得的进出口商品配额、许可证,并可以暂停直至撤销其对外贸易经营许可。
4、进出口配额、许可证核发部门管理工作人员在履行管理职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财物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2016-01-19)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