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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底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防止决策失误,提高决策质量和行政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执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根据本规则自行制定。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对下列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所作出的决定: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决策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二)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年度计划; 
  (三)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的各类总体规划、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四)市本级财政预算、决算、预算调整方案; 
  (五)与公共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六)土地使用权等国有资源处置办法,征地、城乡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事业单位体制改革办法,预算管理体制改革办法,社会保险费费率和保险待遇调整等; 
  (七)关系国计民生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以及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和服务的收费标准或者价格; 
  (八)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行政区划变更及调整; 
  (九)市人民政府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 
  (十)突发事件整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制定与调整; 
  (十一)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行政决策专家库,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智力支持系统。 
  
  第二章 决策主体与程序 
  
  第六条 市长代表市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 
  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副厅级干部、市长助理、秘书长协助市长决策。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的提出和决策事项的确定,遵循下列规定: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二)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确定; 
  (三)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四)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方式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办理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形成合理建议,经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报市长确定。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确定后,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市长指定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的调研、方案起草与论证等前期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对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协调,结合实际拟订决策方案草案并进行合法性论证。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争议较大的决策事项,应当拟定两个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方案草案。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相关的专业性工作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 
  第九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对需要征求公众意见的决策事项,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20日。公布的内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重大行政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公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众参与的范围、代表的选择应当保障受影响公众的意见能够获得公平的表达。同时,应征求市人大、政协、各民主党派意见。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专家(3名以上)或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并收集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根据决策事项的内容和复杂程度,从相关领域选择专家,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第十一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将专家、公众对决策方案草案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专家、公众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经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市长决定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讨论。 
  市政府常务会议或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决策承办单位作决策方案草案说明; 
  (二)市政府法制部门作合法性审查或者论证说明; 
  (三)会议其他组成人员发表意见; 
  (四)分管决策事项的副市长发表意见; 
  (五)市长发表意见。 
  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或市政府全体会议纪要,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市长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市长的依法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需要报市委、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意见后,按程序报市委、省人民政府批准或者依法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应当自作出决策之日起20日内,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 
  
  第三章 决策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全面、及时、正确地贯彻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市人民政府通过跟踪调查、考核等措施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市人民政府督查室等监督机关(构)应当加强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市人民政府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市长临机决定,并及时在市政府常务会议上通报;或者由分管副市长按职权临机决定,并向市长报告。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16-01-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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