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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推进全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国土资源部、中央编办《关于地方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指导意见》(国土资发〔201550号),省国土资源厅、省编办《关于整合市县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实施意见》(湘国土资发〔201532号)、《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湘办发〔201543号)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明确总体目标

按照登记机构、登记依据、登记簿册和信息平台“四统一”的要求,坚持改革创新,加快构建权属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便民高效、法治保障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提高行政效能,保障不动产交易安全,有效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财产权,为我州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基础支撑。

2015年底,完成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整合工作;到2016年底,初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基本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到2017年底,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到2020年,形成政事、政企、事企分开,管理规范、部门协调、运行有序、便民高效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从大局的原则。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重要内容,是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和水平的重大举措。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统一思想,广泛凝聚共识,坚持服从大局,形成工作合力。

(二)坚持便民利民的原则。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四统一”要求,整合不动产统一登记职责,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更好地服务企业和群众。

(三)坚持平稳推进的原则。坚持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改革方向,注重新老制度的衔接协调,加强协调配合,优化工作流程,以制度和技术创新带动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平稳推进。

三、把握工作步骤

(一)启动实施阶段(2015年)。完成全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职责整合和机构组建任务。

(二)全面推进阶段(2016年)。完成全州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内设机构设置、人员培训、窗口建设等准备工作,初步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基本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发证。

(三)规范完善阶段(2017-2020年)。2017年底前,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投入运行,将不动产登记窗口延伸到建制镇。2020年底前,形成比较完善、覆盖城乡的全州不动产登记制度和工作机制。

四、突出工作重点

(一)整合登记职责,组建登记机构

1、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将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职责整合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间(五年),由农业部门会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工作。过渡期后,改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工作。

2、理顺登记与其他行政职责的关系。在职责整合中确保不动产登记职责的完整性,将不动产登记的申请、受理、审核、登簿、发证等不动产登记职责完整地统一到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严禁随意拆分。厘清登记与审批、监管等行政职责的边界,对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行政审批或许可的,仍由各职能部门承担审批、许可职责,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凭相关部门出具的审批或许可文件,依法审核登记;对不涉及审批、许可职责,又与登记紧密相关、无法分割的事项,应按照政事分开、便民高效的要求,将其整合至不动产统一登记服务平台,实行“一站式”服务。

3、确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州、县市国土资源局为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不动产登记工作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在州国土资源局增设不动产登记科,承担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行政管理工作。同时,整合设立州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州国土资源局直属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承担不动产登记相关事务性、技术性工作,涉及有关机构编制事项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按照“人随事走、编随人走”的原则,从相关部门划转相应的不动产登记人员、编制、设备和相关经费。妥善做好机构改革过程中人员安置和思想教育工作,确保人员平稳过渡,业务有效衔接。各县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执行。

4、加强统一登记窗口建设。尽快落实办事场所,加强软硬件建设,优化办事流程,科学设置登记办理及与其相关的权籍调查、交易服务、税费征缴等办事窗口,加强人员业务技能的岗前培训,形成统一发证的有效能力,实现“一个窗口进、一个窗口出”,推行规范化的“一站式”服务。整合乡镇土地、房屋、林地登记等相关事务性工作,将登记窗口逐步延伸到乡镇。到2017年实现所有建制镇设置办事窗口,2020年覆盖所有乡镇。

(二)优化业务流程,统一登记发证

1、确定统一登记范围。不动产统一登记范围应包括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覆盖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以及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类型。

2、设计业务流程。按照上级不动产登记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优化不动产申请、受理、审核、登簿、缮证、归档等各环节的职责要求、岗位设置、业务流程等,形成符合我州实际的统一登记模式、工作流程和技术规范。尽快形成统一发证能力,提高登记发证的准确性和效率。

3、做好工作衔接过渡。在不动产登记机构组建到统一登记发证的过渡期内,要制定好现有登记系统和登记资料的移交方案,将土地、房屋、林地等登记信息系统及相关资料整体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林业、农业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在各自清理的基础上,编制详细移交清单,有序做好移交工作。承担审批、交易监管职能的部门要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要求,适应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需要,合理调整与登记有关的审批、许可事项自动对接,通过数据交换接口或数据抄送等方式与相关部门实现土地、房屋、林地等审批、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共享。过渡期间,不动产登记机构仍然依托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按照原有登记类型、审核要求、证书式样等开展不动产登记业务,确保不断档,不延误,不因改革影响群众办事。

4、稳妥实施统一登记发证。根据登记发证的准备情况,合理确定时点,按照新的登记类型、内容、程序、簿册和证书样式实施统一登记发证,停止本行政区域内原有各类不动产登记证书的发放,做到发新证停旧证。对原已发放的各类不动产权证书按照“不变不换”原则,在依法办理变更、转移等登记时,按依申请原则更换新的证书,不得强制要求统一更换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不得增加当事人的负担。

(三)搭建信息平台,推进互联共享

1、加强不动产基础数据采集。加快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基础数据建设工程,收集省国土资源厅有关我州辖区的大比例尺正射影图、数字线划图等基础数据,加快我州城镇地籍调查和集体建设用地、农村宅基地地籍调查,加强基础测绘建设,提高不动产登记的基础数据支撑能力。统一我州不动产登记地理坐标系,从2016年开始,全面实施2000大地坐标系,并做好坐标系的转换和新旧数据的衔接。

2、加快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将现有分散存放、格式不一、介质不同的不动产登记历史资料进行整合,建设完整、一致、规范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是不动产统一登记的重要基础,也是登记信息共享交换的基本前提。按照国家统一的数据库标准和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对现有土地、房屋、林地等登记数据进行规范化整理,以宗地为基础建立关联关系,建设涵盖不动产空间信息、登记簿证信息、登记业务信息在内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2018年前完成现有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登记信息系统中已有电子档案和数据的整合建库,2020年前完成所有纸质档案的数字化扫描和登记信息的录入,形成完备的不动产统一登记信息数据库,为不动产登记业务和信息共享查询服务提供支撑。对历史形成的不动产登记数据缺失,须在办理转移、变更登记等业务时,补充完善权籍图、登记簿册、登记档案等资料,并及时入库。

3、建立统一登记应用平台。按照国家、省、州、县市四级互联互通的要求,根据国家统一标准和规范,部署建设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管理系统、登记信息系统、统一接入系统、信息共享、查询与分析系统、平台管理系统和安全系统。政府加大对包括计算机、存储、网络在内的软硬件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优化平台运行环境。由省级投资为主建设省、州两级数据中心,以州、县市两级投入为主、省级补助为辅,建设不动产登记平台应用终端。各县市区在平台建设中要预留数据接口,逐步实现与全国统一信息平台对接。

4、推进信息共享与应用。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林业、农业等部门协商信息互联共享方案,确定互联共享的各自职责、共享方式和流程,实现不动产审批、交易、登记信息实时互联共享。国土资源部门加强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机关事务等部门的协同,推动信息共享交换与应用。建立登记信息依法查询机制,明确查询主体、查询范围、内容、方式和程序,面向社会公众,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提供便捷的登记信息依法查询服务。建立不动产登记信息监测、统计和分析机制,为党委、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基础数据。

(四)完善管理制度,提升服务水平

1、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登记规范和标准。按照上级不动产登记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全面梳理我州现有各类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符合州情的“立、改、废”意见和建议,及时出台相关办法、规定等规范性文件;制定不动产统一登记流程、格式文本、办事指南、工作规则等规则规定,完善登记岗位职责和责任追究机制,建立监督检查制度,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

2、建立不动产权属纠纷调处机制。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产生的权属纠纷,由原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协调处理;对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因登记产生的新的权属纠纷,由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调处。因不动产审批产生的权属纠纷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由相应的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其他相关部门配合进行调处。对有权属纠纷的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州、县市两级成立以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落实工作责任。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州编办负责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职责整合和机构设置;州政府法制办将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文件“立、改、废”列入州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计划,及时审查清理涉及不动产登记的规范性文件;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要将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纳入重大改革事项,加强统筹谋划和督促指导,推动改革任务落实;州财政部门要出台相关财政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州住房和城乡建设、房产、林业、农委等部门要协同参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做好职责整合、工作交接、资料整理移交、信息互联共享等工作;州国土资源局要加强对全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牵头研究制定有关工作方案和指导意见,建立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推动信息应用平台建设。

过渡期间,要建立由政府办、国土资源、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委、财政、住房和城乡建设、编办、林业、地税、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处理不动产登记资料清理、移交和不动产登记职责整合的相关事宜。

(三)强化队伍建设。州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要把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登记人员队伍作为重要任务,加强不动产登记人员的选拔、调配、教育、培训和管理,有针对性地开展统一登记相关政策法规、业务技能、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安全保密等方面的教育,提升登记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提高为民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四)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州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会同宣传部门及时发布改革工作的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政策解读和咨询服务活动,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以及微信、微博、APP等新媒体平台,全方位介绍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引导社会各界关注支持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为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湘西自治州政府    2016-01-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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