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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西自治州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 监管工作意见

为规范商事登记前置改后置行政审批,加强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明确部门职责,形成宽进严管合力,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79号)和《湖南省商事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批转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推行“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商改〔201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深化改革的各项决策部署,坚持宽进严管、放管并重原则,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创新监管方式,提升监管效能,构建权责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强化信用监管,加强平台建设,建立健全社会诚信体系,形成“信用监管、协同监管、社会共治”三位一体的监管模式,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州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推进市场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权责统一的监管标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进一步明确市场监管职责分工,强化和落实审批机关的监管责任,强化属地监管责任,推进部门协同监管;坚持公开透明的监管方式,利用信息平台对市场主体监管情况信息进行公示,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坚持社会共治的监管模式,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推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三)总体目标。建立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宽进严管”新型监管模式,确保我州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着力打造政府负责、部门协作、行业规范、公众参与的市场监管新格局,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准入机制和后续市场监管体系,为我州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支撑和保障。

 二、信息交换

(一)实行登记、审批信息交换。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监管原则,依托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按照“工商登记部门上传公示市场主体登记信息—行政审批监管部门对公示信息进行认领—行政审批监管部门进行监管信息反馈”的工作流程,各市场监管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按时限要求及时上传公示和认领市场主体信息。

1、工商登记信息的数据交换。工商部门应于工商登记(包括名称预核、设立、变更、撤销、注销登记等)后次日上午将信息上传至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上传的信息内容包括注册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名称、住所(营业场所)、法定代表人 /财务负责人/联络员姓名、经营范围、行业分类、登记日期等内容。

2、行政审批部门对数据的认领。行政审批部门要主动跟进,在工商信息上传后当天下午,主动认领属于本部门行政审批范畴的相关主体信息,并按照向社会承诺的办事期限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实施有效监管。应由上级行政审批部门做出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信息,由对应行政审批监管部门负责认领后2个工作日内告知上级机关。

3、对行政审批信息的反馈。对行政审批信息实行半月反馈制度(每月15日、30日),行政审批部门应于行政审批后,按时将市场主体行政审批信息以网络报送反馈方式将信息反馈给工商部门。行政审批部门反馈的市场主体行政审批信息应当包括名称、住所(营业场所)、许可文件编号、许可文件名称、许可内容、有效期、许可机关、备注等内容。由上级行政审批部门做出行政许可的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由对应行政审批监管部门负责上传。工商部门在行政审批部门反馈行政许可登记信息后2个工作日内,汇总市场主体行政许可信息。工商部门、行政审批监管部门上传的信息存在遗漏、错误的,应当及时勘误。

(二)实行监管信息、信用信息交换共享。要执行好部门间监管执法信息共享联席制度,防止产生信息孤岛。依托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进行监管信息、信用信息数据共享,即各许可监管部门要在专项整治、日常监管中确认需要公开的市场主体信息,在依法决定后20日内上传到交换平台。按照国务院《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对市场主体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要在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上传、接收、反馈和公示。

三、监管职责

(一)市场准入监管。鼓励市场主体依法、依规投资经营,努力构建便民高效的市场主体登记监管体系。

1、健全市场准入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制定措施,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市场。对公用事业和重要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实行特许经营的行业,要引入竞争机制,废除妨碍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

2、规范行政审批事项。对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工商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时要严格把关,实行先证后照。对前置许可已经取消的经营项目,任何部门不得设置门槛,禁止变相审批行为。对前置许可已经改为后置许可的经营项目,实行先照后证。

3、加强登记事项监管。工商部门要依法开展市场主体年度报告和公示信息抽查,其他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市场主体许可事项经营行为检查。

4、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和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要依法予以取缔。要简化和完善企业注销流程,依法依规推行简易注销程序。

(二)市场行为监管。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及时查处各类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构建更加规范有序的市场监管体系。

(三)信用信息监管。注重运用信息公示、信息共享、信用约束等手段,加强对市场主体的事中、事后监管,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守合同、重信用,推进诚信体系建设。要充分发挥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信息共享交换功能,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将各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予以公示,实行信用监管。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金融贷款、购买保险服务等业务活动中,将企业违法信息作为重要参考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以及被吊销营业执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综合运用大数据信息排查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推进行政处罚与司法工作衔接,实现市场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四)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各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确定的职责分工,承担“一管到底”的监管职责。许可审批部门负责对市场主体的许可经营项目和未依法取得许可擅自从事许可经营项目的行为进行监管;许可经营项目涉及多个部门的,各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管职责。

有下列情形的,由工商部门会同相关行政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一是未领取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是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登记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失效,继续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三是伪造、涂改、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四是超出工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无需经过审批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五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其他违法违规活动应由工商部门查处的。

有下列情形的,由行政审批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一是应当获得审批,但未获得审批就擅自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的;二是行政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被依法吊销、撤销、注销以及经营期限届满失效后,未按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三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由相关职能部门查处的。

工商部门、行政审批监管部门在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查处。发现市场主体有多个违法行为、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指定一个行政审批部门牵头组织联合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湘西自治州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州商事制度改革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研究解决后续市场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指导、监督各级各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各县市区要建立后续市场监管工作协调机制。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抓紧制定本部门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和后续市场监管实施具体措施,报同级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各县市区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后续市场监管实施方案报州商事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要加强和完善政府主导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综合治理工作联席会议机制。

(二)明确主体责任。要明确相关部门主体责任。财政部门要根据商事制度改革工作实际需要,统筹安排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经费。机构编制部门要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要求,适时调整相关部门职责和机构编制事项,解决多头执法、多层重复执法问题。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相关部门市场监管以及监管保障工作的监督。政府法制部门要牵头组织政府各部门完善和清理有关政策、规范性文件,加强协调后续市场监管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的争议和问题。工商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公示联络员备案、属地监管、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抽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管理、查处取缔无照经营等制度,规范完善企业信用报告,探索建立部门间协同监管的运行机制。各相关市场监管部门要依法公开市场监管执法信息,强化执法考核和行政问责,规范市场执法行为。

(三)强化协同配合。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协作联动和案件移送、通报制度。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在市场监管和查处违法经营行为时,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进行管理和查处。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不得对移送的案件、线索进行推诿;确有正当理由的应与移送部门沟通协调,并商定后续监管事宜;无法商定的由案件、线索发现部门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五)责任追究。州人民政府将后续市场监管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对各县市区和州直市场监管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各县市区也要调整完善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将后续市场监管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对不按规定上传、认领市场主体登记、审批信息的,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在监管工作中出现违纪违法行为的,扣除责任单位年度绩效考核相应分值。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部门应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直至行政处分:一是未按规定实施监督检查,不能准确提供监督管理信息的;二是日常监管中发现问题不记录、不报告或隐瞒真实情况的;三是应录入信息不及时录入,应归档资料不及时归档,造成监管档案资料缺失的;四是乱检查、乱罚款、乱扣照和索拿卡要的;五是协同监管配合不力的。 登记机关、许可审批部门、监管部门有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本级问责决定机关对直接负责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问责。需要给予处分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处理。

(湘西自治州政府    2016-01-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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