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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市长质量奖政策解读

一、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贵港市市长质量奖受理评选

(二)性质:行政奖励

二、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国家主席令第71号公布,2000年国家主席令第33号修正)第六条第二款 对产品质量管理先进和产品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务院规范性文件】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国发〔20129号):“五、创新质量发展机制(四)创新质量发展激励机制。建立国家和地方质量奖励制度,对质量管理先进、成绩显著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树立先进典型,激励广大企业和全社会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

【地方规范性文件】贵港市人民政府印发《贵港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贵政办〔201336):“第十七条  每届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开始前,由市质量兴市办在市级主要媒体上公布评审起止日期、申报要求、评价标准等有关事项。”。

三、实施权限

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并设立市市长质量奖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实施质量兴市战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

实施主体:贵港市人民政府

承办主体:贵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实施对象和范围

申报市长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贵港市行政区域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从事合法生产经营3年以上;

  (二)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生产许可、环境保护、生产安全、节能减排、清洁生产、产品消费、劳动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等要求;

  (三)积极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建立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认真贯彻《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质量效益突出;

  (四)近3年来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贵港市同行业前茅,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全市同行业先进水平;从事非盈利性业务的企业或组织,其社会贡献位居全市同行业前列;

  (五)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建立质量诚信体系并具有良好的质量诚信记录。对获得有关品牌奖项的企业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

  (六)近3年内无重大的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和劳资纠纷,无因组织责任导致的服务对象、用户(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七)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五、申请材料

凡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在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市长质量奖评审标准(《卓越绩效评价准则》(GB/T 19580)和《卓越绩效评价准则实施指南》(GB/Z19579))进行自我评价,提交:

(一)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自我评审报告;

(二)贵港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

(三)相关的证明性材料;

(四)经所在地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签署推荐意见。

六、奖励数量和金额

两年评选一次,每次不超过4个名额。

对获奖的企业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对获奖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颁发市长质量奖奖牌和证书。

七、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无收费。



(    2016-01-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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