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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扶残助残工作的意见》(闽政〔2014〕48号)精神,进一步改善残疾人生产生活状况,加快残疾人社会保障和服务体系建设,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

  (一)完善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补助和医疗救助制度。将听力、语言和多重重度残疾人纳入生活困难救助补助范围,统一城乡重度残疾人生活困难救助金标准,对全市重度残疾人中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年收入为当地城乡低保标准100%-130%)和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无固定收入者,在省级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城乡统一标准每人每月50元),给予市级补助每人每月100元。补助金由民政部门按社会化方式定期发放。将包括听力、言语和多重重度残疾人在内的重度残疾人统一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并按现行筹资标准和本市医疗救助办法进行救助。重度残疾人生活和医疗救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残联

  (二)建立一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对全市一级重度残疾人给予每人每月50元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省、市、县财政共同负担。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残联、市财政局

  (三)建立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生活困难补助制度。从2016年1月1日起,对全市一户多残残疾人家庭给予每户每月300元生活困难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并列入同级财政一般预算。具体发放办法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残联、市财政局)

  二、强化残疾人康复救助服务

  (一)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推动政府部门、残联组织、社会机构整合本地综合性医院、康复机构、特殊教育、辅具适配等康复资源,建立市、县康复技术服务平台,加强对残疾人康复技术服务指导和康复服务能力建设,逐步构建残疾预防、筛查、诊断和康复评估、康复训练服务有机衔接的康复服务体系。重点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建立康复室,配备必要医疗康复设备和专业人员,大力推广适宜社区康复技术,落实残疾人9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乡医疗保险范围,并将残疾人社区康复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社区建立示范性社区康复站,开展社区康复训练服务。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年度预算。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卫计委、市残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二)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救助制度。各级政府应继续对符合条件的0-6岁听力、智障、肢体(脑瘫)和孤独症等残疾儿童给予抢救性康复救助,实现救助全覆盖。所需资金除省级财政补助外,市、县财政给予配套,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安排。市、县对持有福州市户籍、在定点康复机构康复训练的7-12周岁残疾儿童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康复救助补贴。继续深入实施“光明行动”,对贫困白内障患者复明救治给予补贴;加大对贫困精神病患者的防治康复救助,依托我市精神病专科医疗机构,开展精神病患者综合性、社会化康复服务试点工作,并给予康复训练及照料服务救助补贴每人每月1200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卫计委、市残联、市财政局

  (三)加大市、县两级对残疾人辅具适配服务的投入。实施基本型辅具适配补贴,并由市残联会同市卫计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基本型辅具产品补贴目录及具体实施方案,逐步建立健全辅具适配补贴制度。支持县(市)区建设辅具适配站,提高辅具本地化服务、个性化适配服务水平。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残联、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三、扶持残疾人就业创业

  (一)实施超比例安排就业奖励。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福利企业等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给予用人单位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5倍的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二)支持集中安置就业。对安置残疾人在50人以上,且已经就业1年以上的残疾人集中就业机构(包括福利企业、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等)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残疾人就业环境改造、设施设备购置补贴。对超过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25%且安排10名以上残疾人就业的集中就业机构,每超额安排1名残疾人,每年按照当地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金额的50%给予奖励。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三)扶持自主就业创业。对通过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残疾人及其安置的残疾员工,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50%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四)鼓励接纳高校残疾人毕业生就业。对已按《劳动合同法》规定与新安置的高校残疾人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的用人单位(不含财政拨款的单位和公益性岗位),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给予补贴,主要用于安置高校残疾人毕业生所需岗位培训、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和无障碍设施建设等支出,补贴年限为3年。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残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五)鼓励残疾人参加技能培训。鼓励残疾人自行参加经过人社部门或教育部门认定的有资质的社会培训机构举办的各类技能培训。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按照《关于印发<福州市残疾人职业培训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榕残联〔2012〕187号)标准实行补助。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残联

  (六)多形式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各级政府、各部门要积极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在安排机关事业单位工勤岗位、交通协管员、市容管理员、物业管理员、园林维护员、公厕管理员等一些公益性岗位时,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残疾人就业;在公办农贸市场、邮政报刊亭,应当设置一定比例的爱心摊点,以优惠或免费场租等扶持方式供残疾人经营。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城管委、市房管局、市园林局、市残联

  (七)扶持盲人按摩行业发展。逐步将符合条件的盲人保健按摩纳入居民个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刷卡结算,鼓励盲人开办医疗按摩诊所。对于新开办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本市户籍视力残疾人自主创业并正常经营一年以上的,给予10000元一次性创业补贴。进一步促进盲人就业,对安排盲人按摩人员就业的盲按机构,每安排1名盲人,每年按照当地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金额的60%给予补助;并对每安排1名本市户籍盲人就业的盲按场所每年给予2000元补助;被评上省级“福乐”盲按店的盲按场所,市级给予配套扶持经费3万元。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残联

  (八)开展残疾联络员岗位培训。加强乡镇(街道)、村(社区)残疾人联络员岗位培训,提升残疾人联络员的就业能力和服务素质。培训工作由市、县级残联分级组织实施,省、市给予联络员岗位培训补助。各县(市)区残联应将残疾人联络员岗位培训及参加中国残联组织的网络在线学习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同级财政部门年度预算安排相应的配套保障经费。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残联

  四、提高残疾学生资助水平

  (一)实施免费特殊教育。对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前至高中阶段)、经教育部门审批的由儿童福利机构或残疾儿童康复机构举办的附属幼儿园(学前教育部)的学生,实施“三免两补”(免学杂费、教科书费、住宿费,补助生活费、交通费)政策。到2016年,市级财政将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生生活补助费每人每年提高到4500元,寄午的学生按寄宿生补助标准的一半给予补助。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对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学生交通费进行补助,并纳入校车服务范围统筹解决,保证残疾儿童不因交通问题辍学。有条件的地方要对残疾学生的校服、床上用品等生活必需品予以补助。普通高校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

  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

  (二)加大扶残助学力度。对残疾人及残疾人子女考入高中和中专、大专、本科、硕士、博士的(全日制),每年分别给予不低于2000元、3000元、3500元、4000元、4500元的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共同分担,具体发放办法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残联、市财政局

  五、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和无障碍环境建设

  (一)推动开播手语节目和视频加配字幕工作。继续在福州电视台开办一档手语新闻节目,时长为20分钟。扶持有条件的县(市)区电视台开播手语节目;推进影视剧、文艺节目、网络视频和音像制品加配字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文广新局、市残联、福州广播电视台

  (二)推动盲人阅览室和无障碍网站建设。市、县两级公共图书馆应设立盲人阅览室,并配备盲文图书、有声读物以及加装电脑读屏软件等。残疾人组织的网站应当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县级以上政府网站、政府公益活动网站要逐步达到无障碍网站设计标准,为视障人群提供学习服务。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数字办、市文广新局、市残联

  (三)推动完善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设备配置。各县(市)区应通过给予企业购车补贴、发放运营补贴等方式,引导当地出租车企业逐步投放一定数量适合残疾人乘坐的出租车,满足残疾人出行需求。

  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市交通委

  (四)推动听力、言语残疾人享受发送短信优惠。鼓励通讯运营商通过优惠套餐、短信包、流量赠送等方式,每个月为听力、语言残疾人优惠或免费提供一定数量的短信发送服务。

  责任单位:市通信办、中国电信福州分公司、中国移动福州分公司、中国联通福州分公司

  六、强化政府主导和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一)加强统筹协调。各级政府残工委要强化职责,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民政、卫计、教育、人社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将残疾人纳入社会保障、公共卫生、基础教育、就业服务等相关领域政策保障范围,要有针对残疾人的特殊优惠政策,财政部门要为残疾人事业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红十字会、慈善总会、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等慈善团体要积极为残疾人事业开展爱心捐助活动。

  责任单位:各县(区)市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残联

  (二)培育发展扶残助残社会组织。加大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公共服务的力度。鼓励、支持、引导社会资本成立扶残助残社会组织,特别是服务残疾人志愿者组织和康复托养服务机构,发挥助残社会组织在助残志愿服务中的应有作用。对符合设立条件的扶残助残社团,民政部门可依法实行直接登记,不再需要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非营利性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机构的捐赠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规定扣除。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

  (三)加强办证服务,提高服务水平。县级残联要组织残疾评定医院及相关医务人员为重度行动不便的残疾人提供上门残疾等级评定服务,并且将此项经费支出纳入当年财政预算。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残联

  (四)提升残疾人享受公共服务的满意度。探索和完善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服务内容、购买方式、标准规范、监管机制、绩效评价和保障措施。要扶持一批政府购买残疾人服务的试点单位,在残疾人康复服务、残疾人基本生活照料服务、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服务、残疾人就业服务、残疾人法律服务等服务项目上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也可适当扩大服务项目范围,并逐步总结经验加以推广。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残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 12月2日 

(福州市政府    2016-01-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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