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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岩市商务局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商务主管部门: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15239号),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行政审批职能下放各设区市。为进一步做好省级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按照《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建设〔201523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行政审批范围

承接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后,我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行政审批事项有: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报废汽车定点拆解场及收购站的设立和变更。

二、设立审批依据

(一)《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国务院令第307号);

(二)原福建省经贸委《关于印发报废汽车收购站和定点拆解场设立条件和审批程序的通知》(闽经贸贸管〔2002695号);

(三)福建省商务厅、公安厅、工商局《关于促进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闽商务建设〔201419号);

(四)《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省级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闽政文〔2015239号);

(五)《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做好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下放衔接工作的通知》(闽商务建设〔201523号)。

三、设立审批内容

(一)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

1、办理条件:⑴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依照税法规定为一般纳税人;⑵拆解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⑶具备必要的拆解设备和消防设施;⑷年回收拆解能力不低于500辆;⑸正式从业人员不少于20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⑹没有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⑺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标准。

2、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⑴企业申请报告;⑵填写完整的《龙岩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1);⑶设立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可行性报告;⑷企业章程;⑸《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⑹不少于5000平方米可用作报废汽车拆解场的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有效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⑺若属租赁者,还应加上租赁合同及出租方使用权证明等)复印件;⑻拆解设备清单(至少包括:称重设备、叉车、起重设备、拖运车辆、剪切机、打包机或压扁设备、翻转机等);⑼拥有拆解设备的有效证明(如拆解设备发票、照片等,租赁的还应加上租赁合同和出租方物权证明)复印件;⑽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建设项目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证明; 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准予建设的意见;⑿从业人员名单,至少有20名有签订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⒀ 5人以上技术人员(如叉车司机、焊接与热切割工、拆解工、起重机械作业工等)的职业技术资格有效证明(如职业资格证书、特殊作业操作证等)复印件;⒁当地工商部门出具的申请人没有非法出售报废汽车、报废“五大总成”、拼装车等违法经营行为记录的证明确。

(二)报废汽车定点拆解场设立

1、设立条件:⑴必要的拆解设备和营运资金;⑵有5名以上专业从业人员(包括拆解特殊工种从业人员);⑶拆解场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⑷符合环保、消防要求。

2、报废汽车定点拆解场设立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⑴企业申请设立拆解场的请示;⑵填写完整的《龙岩市报废汽车定点拆解场设立申请表》(附件2);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⑷不少于3000平方米可用作报废汽车拆解场的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有效证明(如土地使用权证),场地系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权属证明复印件;⑸拆解场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拆解场负责人未受过刑法处罚的证明;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县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同意拆解场开办或建设的批准文件;⑺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或建设项目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证明;⑻拆解特殊工种(如叉车司机、焊接与热切割工、拆解工、起重机械作业工等)的职工名单,与此名单一致的职业资格有效证明(如职业资格证书、特殊作业操作证等)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⑼拆解场从业人员名单和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三)报废汽车收购站设立

1、设立条件:⑴有2名以上专业从业人员;⑵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从事报废汽车收购业务必需的设备和资金;⑶有不少于200平方米的停车场。

2、报废汽车收购站设立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⑴企业申请设立收购站的请示;⑵填写完整的《龙岩市报废汽车收购站设立申请表》(附件3);⑶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⑷收购站停车场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场地系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复印件;⑸收购站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有收购站负责人未受过刑罚处罚的证明;⑹收购站从业人员名单,劳动合同、身份证复印件。

(四)回收企业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企业关于变更项目的申请报告;

2、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变更事项的决定或决议;

3、工商部门登记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其它应提交的相关材料:

拆解场地址变更:⑴拟迁场地的法定产权证明,场地系租赁的还应提交租赁合同及出租方的权属证明;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县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准予建设的意见;⑶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拟迁场地建设项目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证明。

法定代表人变更:⑴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决定;⑵新任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新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证明;⑶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拆解场、收购站负责人变更:⑴新任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新负责人无犯罪记录证明;⑵新任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设立审批程序

(一)企业持相关申报材料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申报,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出具初审合格意见文件后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转报市商务局;
(二)市商务局审核后,符合认证条件及审批程序的,批准设立,出具批准文件,发给资格认定书。不予批准的,出具书面说明,退回企业报审材料。

(三)特别说明

1、申请人应网上在线提交电子文档,同时提交完整的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2、要求提交复印件的,网上申报时提交原件扫描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时复印件与原件应同时携带,原件经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办人员核实确认后退回。

3、复印件、扫描件均须清晰完整。

4、所有复印件均须有申请人签名盖章,县级商务主管部门经办人员保证原件、复印件、电子文档的真实性和一致性。

5、纸质材料中,1份材料有多页的,除第一页盖章外,还应每5页内加盖1个申请人的骑缝章。

6、同时申请核准2项(含2项)以上变更事项的,统一提交1份请示,一并说明各变更事项的有关情况。

五、为保证承接工作有效衔接,请各县(市、区)、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龙岩高新区)、厦龙山海协作经济区商务主管部门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责任人员,学习法规政策,严格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规范服务行为,优化办事程序,公开办事流程,既不能将符合条件的企业拒之门外,以鼓励充分竞争,也不得擅自降低准入门槛,以保证企业质量。

具体业务操作问题可与我局政策法规与行政审批科和市场体系建设与流通业发展科联系。联系人:黄水华,电话3383113,邮箱ly2529128@163.com;李振银,联系电话3383062,邮箱sjy46326@163.com


附件一:龙岩市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申请表.doc

附件二:龙岩市报废汽车拆解场设立申请表

附件三:龙岩市报废汽车收购站设立申请表



龙岩市商务局

2015年821

(龙岩市商务局    2016-01-21)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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