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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于2013124日第55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1212

 

关于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支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大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推动经济增长,扩大就业,培植地方税源,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落实小微企业税收政策

(一)按小微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对营业税纳税人中月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的企业,暂免征收营业税;小微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211日至2015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微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二)对小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其中企业从事蔬菜、谷物、油料、豆类等农产品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草药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非营利性小微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的营业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自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自2011111日起至201410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微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小微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按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免征营业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财政扶持和融资支持力度

(三)从2014年开始,市级财政在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2000万元,设立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原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专项资金增加至1000万元,用于为小微企业服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进行保费补贴。(市财政局负责)

(四)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小微企业新上项目、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等固定资产投资贷款以及生产经营性流动资金贷款(包括各类商业银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的贴息。第一产业重点扶持农畜产品加工、流通及服务“三农”企业;第二产业重点扶持围绕大型企业配套服务和产业延伸的小微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小微企业;第三产业重点扶持生产性服务业和与民生相关的生活性服务业的小微企业。(市工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农委、市商务局配合)

(五)小微企业贷款贴息专项资金根据符合贴息条件的贷款总额、当年贴息率计算确定。当年贴息率按同期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5个百分点的贴息。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资金,对为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费率在3%以下、100万元以内小额贷款担保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给予05%2%的保费补贴。(市工信委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六)继续贯彻落实《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对实际货币投资达到15万元的初创微型企业,由市、县两级财政补助5万元、累计税收奖励20万元,协调银行贷款20万元。每年扶持创办微型企业1000户,新增就业人员5000人以上,鼓励全民创业。(市工信委负责)

(七)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对非融资性担保机构进行清理规范。鼓励县区政府出资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支持市和县区政府出资设立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做强做大担保业务总量,以上缴同级财政保费全额返还的方式实现融资性担保机构风险补偿,确保其健康发展。(市工信委牵头,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各县区政府配合)

(八)按照《兰州市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实施细则》,对小微企业引进硕士以上毕业人才、职业经理人等高层次人才给予奖励。对吸纳大学生就业成绩突出的企业,在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工信委配合)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微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实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适当提高对小微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重点支持兰州银行发行50亿元小微企业金融债券。支持小微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仓单质押、商铺经营权质押、商业信用保险保单质押、典当等多种方式融资。(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牵头,各商业银行配合)

三、解决小微企业用地难题

(十)对省政府确定的我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以及以农、林、牧、渔业产品初加工为主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照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70%执行。(各县区政府、市国土局负责)

(十一)鼓励小微企业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指导下,开发未利用地建设工业项目,并优先给予安排计划指标。使用土地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外的国有未利用土地,且土地开发由土地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以按照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15%确认出让底价。对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未利用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等别相对应《标准》的50%确定出让底价。(各县区政府、市国土局负责)

(十二)各县区在制定和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时,要统筹考虑小微企业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和重点项目用地保障。要鼓励小微企业通过盘活存量土地、改造利用闲置场地等方式,解决投资项目用地需求。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可采取行政划拨的方式提供用地。(各县区政府、市国土局负责)

四、促进小微企业主体发展

(十三)对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退役军人、残疾人员、返乡农民工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投资新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公司类小微企业实行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外),允许在2年内缴足注册资本。支持具备条件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转型升级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申请保留原名称的应予以保留,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许可证期限未到期的允许沿用;在收费等方面提供便利和优惠;不得对民间投资单独设置附加条件。(市工商局负责)

(十四)建立市级规模企业培育库,每年选取300家成长性好的小微企业入库,完善跟踪服务机制并实行分类扶持,每年确保全市净增规模入统工业企业不少于50家,净增服务业入统规模企业100家以上。对于当年新进规上企业,享受市上企业上规入库有关扶持政策。(市工信委、市商务局牵头,市统计局配合)

(十五)引导鼓励小微企业通过联合、兼并、重组等形式整合优势资源,组建企业集团。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到市外开展并购等投资业务、收购技术和产品品牌。(市工信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房产局、市地税局配合)

五、推进小微企业转型升级

(十六)围绕大企业、大市场和“3341”项目,发展产业延伸型、产品配套协作型小微企业,促进小微企业与龙头企业、大企业集群发展。选定有突出优势的大型企业,督促其制定上下游产业链延伸发展规划,提出扶持与其配套小微企业发展的具体意见,给予工业专项资金扶持,鼓励小微企业通过配套生产、制造承包制、贴牌生产、交叉销售等方式,围绕大企业建立稳定的产、供、销和技术开发等协作关系,使小微企业集聚在大企业身边,资源互补、共同发展,逐步进入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持小微企业加快技术改造,发展科技研发、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吸纳就业能力强、市场需求大的餐饮、娱乐、家政服务等民生性服务业。(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农委、各县区政府配合)

(十七)对小微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的小微企业及其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给予减免税支持。对小微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市科技局配合)

六、帮助小微企业开拓市场

(十八)积极组织小微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产品销售、会展活动,小微企业参加省级以上政府举办的国家级大型会展或国外知名会展的,给予参展的小微企业每个标准展位2000元补贴,单个企业最多补贴两个展位。(市商务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

(十九)支持小微企业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政府采购安排一定比例专门面向市内小微企业。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在满足采购需求的条件下,优先采购小微企业的产品,对小微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以综合评价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小微企业产品评分比重,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对小微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市财政局牵头,市工信委配合)

(二十)编制兰州市特色优势产品推荐目录,引导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和本地企业采购选用。每年组织一次规模以上企业与小微企业产品协作配套活动。对围绕大型企业配套服务上下游产业链进行地产品替代采购配套的小微企业,配套率达到50%以上的,给予采购企业配套采购额3%的补助支持,最高补助50万元。(各县区政府、市商务局负责,市财政局、市工信委配合)

七、优化小微企业发展环境

(二十一)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凡公布取消和停止的收费与基金项目一律取消,提前征收的按规定清退,保留的收费项目按下限收取。(市物价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二)扩大小微企业代表人士有序参与政治事务的渠道,对信用好、素质高、贡献大的小微企业经营者优先推荐为各级劳动模范、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负责,市工信委配合)

(二十三)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三年合同内),并经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五险一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部分,市、县区财政给予补贴。对小微企业给予35人的引进和留住人才的户籍指标,对合同期3年以上的职工纳入公租房范围,并在子女入学上享受城镇户籍人员同等待遇。(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房管局、市教育局负责)

(二十四)按照政府支持中介,中介支持企业的模式,依托兰州市中小(非公)企业服务平台,吸纳创业孵化、公共技术、管理咨询、法律维权、信息服务、人才培训等社会公共服务机构,搭建资源共享、服务协同、功能完善,覆盖全市的小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支持、引导小微企业加入相应的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搭建政企沟通、会员交流桥梁。组织企业间产品协作、融资联保、管理咨询、信息交流等活动,支持小微企业抱团发展。(市工信委负责)

八、强化小微企业发展保障

(二十五)兰州市扶持微型(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全市小微企业发展,贯彻落实上级关于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决策部署,提出扶持发展小微企业的政策建议,协调解决小微企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指导、检查、督促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兰州市扶持微型(小微)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有关会议的组织、联络和协调,督促、检查成员单位履行工作职责和落实领导小组决定事项,汇总、通报有关工作开展情况。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位。各县区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工作机制。(市工信委牵头,各县区政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配合)

(二十六)建立小微企业运行动态监测分析制度,由发改、工信、国土、房管、环保等相关部门及时公布发展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动态等信息,逐步建立小微企业市场监测、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统计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微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小微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市发改委、市统计局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七)建立小微企业诚信体系,由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工商、税务、质监、公安等部门参与,从小微企业注册、纳税、产品质量、经营记录、季年报等关键节点提取征信数据和佐证文件,建立信用档案,提交地方信用监督管理机构存储备份,规划建设企业金融、工商、税务等信用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在经济活动中使用信用评级,培育市场需求,促进征信市场发展,逐步形成包括资信评级、商业征信、个人征信、信用管理等在内的信用体系。(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牵头,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

(二十八)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发展的考核督导力度,领导小组按年度对县区新增小微企业数量、吸纳就业人数以及扶持小微企业工作开展等情况进行综合考评,考评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指标,纳入县区、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范围。(市工信委牵头,市直有关部门配合)

(二十九)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兰州市政府    2016-01-22)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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