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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改进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意见》(中发〔2013〕9号)、《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3年第3号)、《甘肃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4〕3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政府部门第十七批中央在甘单位第十一批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甘政发〔2015〕73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的项目、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的项目,以及省级、市级政府负责偿还或提供还款担保的国外贷款建设项目。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是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市直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相应的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

  第四条 政府投资重点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需要政府支持的经济和社会领域。主要包括:

  (一)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投资项目;

  (二)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投资项目;

  (三)促进发展缓慢和短缺产业的投资项目;

  (四)重大自主创新、转型升级和重要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

  (五)符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政府投资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和特点,采取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贴息等方式:

  (一)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方式直接投资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

  (二)政府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有收益的经营性项目,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国有股份由政府授权的出资人代表机构行使相应权利;

  (三)政府可采取无偿拨款等定额补助方式投资促进发展缓慢和短缺产业的投资项目;

  (四)政府可采取补助或贴息方式投资企业产业结构调整、推进科技进步、高新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以及节约能源、循环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项目。

  政府投资项目符合上述(一)、(二)、(三)款规定的,应当执行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章 项目前期管理

  第六条 对执行审批制度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要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工作流程,加快办理前期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除重大项目或国家另有规定外,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三道”审批程序简化为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两道”程序。

  第七条 审批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已批准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审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置手续,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办理规划许可、正式用地等手续。

  第八条 项目单位应当依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进行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额百分之十的,要按程序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应当作为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根据建设性质、资金来源和投资规模,分别由国家、省、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

  根据规定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报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全部或部分使用中央预算内投资、中央专项资金、省级财政性建设资金、省级政府统一安排的政府性债券和政府性基金1亿元及以上隶属于我市的项目,报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并组织竣工验收。

  对限额以下隶属于我市的项目,除国家、省上另有规定外,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市发改委或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省级主管部门的规定审批管理。

  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审批权限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定执行,新建和维修改造办公用房项目无论资金来源一律实行审批制。

  第十条 项目审批实行限时办结制。对于符合条件、审批所需材料齐备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均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上述时间不含申请人补充资料延时和咨询评估机构评审时间。对需要报请省直有关部门审批的,由市级对口部门负责跟踪协调衔接,积极争取尽早获批。

  第三章 资金申报及安排

  第十一条 需要申请中央、省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程序完备后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由市发展改革委按照权限审批报省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并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

  (三)申请政府投资的主要理由和政策依据;

  (四)投资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投资主管部门受理资金申请报告后,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审查:

  (一)符合政府投资的使用方向;

  (二)符合政府投资的安排原则;

  (三)提交的相关文件齐备、有效;

  (四)项目的主要建设条件基本落实。

  第十四条 严格执行市级预算内基建资金项目计划管理,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可用财力及财政支出预算等,制定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经市人代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无特殊情况不得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应当按照“先收尾、后续建、再新开”的时序安排。市发展改革委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合理使用各类政府资金,杜绝多头申报、重复安排。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和年度投资计划,及时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未经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七条 政府有关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加强政府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转移、挪用、挤占、截留。市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对审批及申报的项目负总责,特别对申报中央、省级资金的项目,加强监管。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应当组建项目法人或确定项目建设管理单位。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非经营性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政府有关规定推行代建制。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购置等事项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投标,并实行合同管理。

  第二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投资规模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或调整。确因客观条件进行重大变更的,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建设过程中确需调整投资概算的,由项目单位提出调整方案,报原审批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于6个月内完成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报项目审批部门组织综合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及时向有关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移交及产权登记手续。未经竣工验收的项目,不得计入固定资产。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有结余的,项目单位应当在产权登记后及时将结余资金情况报市投资主管部门,资金上交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稽察制度,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全过程独立稽察。稽察报告和处理意见对项目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应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具有约束力。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并依据审计部门竣工决算审计结果批复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的计划下达、资金拨付、财务支出和工程实施等方面进行审计监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者总概算执行情况和年底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进行审计。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监督。行政监察机关对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各部门进行行政监察

  第二十七条 不涉及保密要求的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省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嘉峪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嘉峪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嘉政发〔2011〕60号)同时废止。

(嘉峪关市政府    2016-01-22)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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