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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通化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 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
                                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进一步规范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防范决策风险,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通化市委常委会关于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具体规定(试行)》(通发〔2015〕11号)、《通化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通市政发〔2013〕1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试行)。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市政府要在市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中央、省和市委的决策部署,围绕市委提出的发展思路、发展战略、发展目标、发展举措等重大决策,切实抓好落实。
  (二)坚持集体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由市政府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
  (三)坚持群众参与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决策的权利,使决策结果充分反映民情、凝聚民意。
  (四)坚持依法决策原则。“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必须依法建立健全决策程序,依法确定决策事项,依法行使决策权力,使决策结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规章制度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和重大事项与市政协协商制度。
  (五)坚持责任追究原则。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使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确保权力正确行使,防范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防止腐败发生。
  二、“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法律法规,上级党委、政府和市委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意见和措施;
  2.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产业发展规划、资源开发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规划的编制和调整;
  3.全市年度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财政预算(草案)的编制和调整;
  4.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年度安排方案、其他重大投资计划及调整;
  5.涉及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措施;
  6.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劳动就业、医疗卫生、科技、教育、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物价、人口和计划生育、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公共安全、社会治理以及国防动员、双拥共建、民族宗教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7.市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调整、撤并、职能划分和行政管理体制等重大改革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8.以市政府名义向省政府报告、请示的重大问题、重要工作;
  9.需要向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和需要向市政协通报的重要事项;
  10.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各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向市政府请示的涉及全市的重要事项;
  11.市政府工作报告及涉及全市的重大工作部署、重大政策措施、重要制度规范的制定和修订;
  12.市政府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重大问题;
  13.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事项。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有关政策法规,研究向市人大常委会依法提请干部任免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事项。
  1.国家和省投资的城建、交通、水利、能源、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和重大产业发展项目的申报、资金争取、土地征收、拆迁安置及事涉全局及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2.以财政资金或债务、债券、股权、项目、资产(资源)等融资方式投资的基础设施、农林水利、教育、卫生、民生等领域重点项目建设,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报市政府备案;总投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3.国有资产参与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总投资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报市政府备案;总投资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总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4.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法招投标,并严格按招投标结果执行。招投标结果报市政府备案。
  5.其他需要市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
  1.市直年度财政预算及调整,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2.财政预算追加支出的,由市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提出意见,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提交市政府财政资金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3.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投融资公司必须依法在其职责范围内开展经营活动。投资、融资额度在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下的,由公司董事会集体研究决定,经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审批同意后实施;投资、融资额度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投资、融资额度在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按程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实施;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按程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根据市政府授权,市财政局依法对政府及所属部门投融资公司重大事项进行监管。
  4.市属国有股权转让、国有土地收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国有(集体)资产资源处置以及大宗国有资产、物资的采购,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下的,由主管部门集体研究决定,报市政府备案;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由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委财经工作领导小组审定;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后,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5.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障资金、住房公积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及规定执行。
  6.其他需要市政府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由领导班子以会议形式集体研究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决策。研究“三重一大”事项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确定议题。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或经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的部门、单位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市长确认后,进入决策程序。市长提出的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除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准备材料。提交会议研究的文件、材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前准备。会前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了解掌握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设计和拟定决策方案。对专业性、技术性或风险性较强的事项,必须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风险评估和综合论证,并出具相应的专家意见书、咨询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书面意见;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需征询人大、政协意见的事项,应附上人大、政协的意见。“三重一大”事项应在决策前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
  (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有关材料会前送达,并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送达材料应包括待决策事项、专家意见书、咨询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书面意见,征求意见结果、听取意见结果书面报告等。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通过适当形式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四)集体讨论。市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有关会议。会议由市长或由市长委托常务副市长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相关单位负责人汇报,与会人员就议题要逐一明确表达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市监察局局长、市政府法律顾问固定列席市政府领导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安排有关部门、单位,县(市、区)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人员可就议题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市长或主持会议的常务副市长在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汇总发表意见。对讨论议题应到班子成员半数以上同意的,方可形成决定;对讨论议题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五)形成纪要。指定专人负责市政府“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相关会议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单位和有关人员。会议文件及有关讨论情况如实记录,存档备查。必须公开的事项按规定公开,需要保密的事项严格执行保密规定。
  (六)执行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经集体决策后,由分管副市长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市长明确一名副市长牵头。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按组织程序向市委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执行集体决策的意见。因不可预知因素造成执行条件发生变化,确需修改或变更决策的,应由市政府常务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市政府常务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七)监督检查。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市政府常务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列入市政府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市政府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市政府督查室要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发现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调查,做出评估,并将调查评估结果向市政府报告。市监察局依据职责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健全完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三重一大”决策的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按干部管理权限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规定内容、范围、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的;
  (二)擅自改变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或不按市政府常务会议作出的决定办理的;
  (三)会议讨论“三重一大”事项时,未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发现问题未报告也未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其他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和职权,制定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政府备案。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2016-01-22)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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