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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白城市人民政府文件

白政发﹝2015﹞7号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

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新区办,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发〔2015〕12号),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加快提升全市生态环境质量,深入实施“环境立市”战略,快速推进吉林西部生态经济区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立足白城生态环境实际,以提升全市生态环境质量为主线,紧紧围绕吉林西部生态经济区建设,统筹实施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切实解决影响白城转型发展的生态环境问题,大力发展生态经济,不断提升全市生态文明水平,为建设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白城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把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作为基本方针;坚持把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作为基本途径;坚持把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并举作为基本手段;坚持把深化改革和创新驱动作为基本动力;坚持把培育生态文化作为重要支撑;坚持把重点突破和整体推进作为工作方式。

(三)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空气环境质量持续保持国家二级标准,全年空气环境优良天数达到300天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白城市区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95%以上,县(市)城区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5%以上;城镇医疗废物和企业危险废物集中处置率均达到100%;环境监管、监测能力达到全省先进水平。在此基础上,再经过5—10年的努力,使全市生态环境基本恢复到70年代水平,使白城天更蓝、地更绿、水更清,城乡环境更美好。

二、突出强化污染防治重点

(四)突出强化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空气质量。强化工业企业烟粉尘治理,所有工业企业烟粉尘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到2017年,除特殊必须保留的锅炉,市区建成区内淘汰所有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白城市建成区外及各县(市)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整合供热资源,推进热电联产,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强化扬尘污染控制,减少扬尘二次污染。强化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2017年基本淘汰老旧机动车,机动车环检率达到100%。到2017年,在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内,完成90%以上大型餐饮服务经营场所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安装。严格落实秸秆禁烧责任制,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搞好秸秆综合利用。

(五)突出强化水污染治理,确保水环境安全。围绕白城生态保护与建设示范区、水生态文明城市试点和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确保嫩江、洮儿河等支流涉水企业、污水处理厂稳定达标排放;嫩江出境断面水体标准不高于入境断面水体标准,洮儿河断面水质达到国家地表水三类水体标准;加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中水回用等重点项目建设,同步推进污水管网覆盖范围,提高污水集中收集率和处理率。到2020年,市区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提高全市中水回用率;全力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实现从水源地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确保居民饮用水安全;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严控农业面源污染;推行清洁养殖、生态养殖,重点抓好规模化养殖园区、养殖场畜禽粪便污染治理。

(六)突出强化土壤污染治理,开展土壤修复。实行严格的土壤环境保护制度,推广科学施肥及合理用药技术,增施有机肥、农家肥,减少化肥、农药、不可降解农膜使用量,确保基本农田数量不减、质量不降,整体保护水平跃升全省乃至全国前列。加快建成一批规模大、标准高、市场广、效益好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在优先保护区域,禁止新建排放重金属、持久性和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的项目,依法关闭、淘汰不能稳定达标的涉重金属污染企业。加强对排放重金属、有机污染物企业及污水、垃圾、危险废物等集中处理设施的全程监管,防止造成二次污染。科学有序开发砂石资源,严格准入条件和退出标准,恢复砂场生态环境。逐步推广城乡垃圾分类化、减量化、资源化利用,建立垃圾收集处置体系及长效管理机制。加大争取国家和省支持力度,加快盐碱地治理与修复试点示范步伐。

(七)突出强化噪声污染治理,营造宁静环境。控制建筑施工噪声,严格限定作业时间, 禁止夜间在市区噪声敏感区域作业。控制机动车噪声,划定并严格实行禁鸣路段和时间。控制文化娱乐场所、商业经营活动等社会生活噪声,特别是加强歌厅噪声监管执法。开展重点噪声源治理,严控高噪声项目审批,明确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三、强力统筹城乡生态建设

(八)扎实稳妥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的总体部署和《吉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组织有关方面全面深入搞好系统调研。依据生态主体功能区定位和重要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及脆弱区分布,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为统筹城乡生态建设,确保区域生态安全实行最严格的红线保护制度。

(九)加快推进绿色经济发展。发展低碳工业。抓好绿色产业、循环经济发展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产业以及节能环保产业等项目,淘汰落后产能项目。严禁建设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实施企业退城入园工程,引导企业进入工业园区发展。加快工业园区环保设施建设;发展生态农业。重点围绕水稻、绿豆、辣椒、燕麦、奶(肉)牛、鱼等绿色农业产业,抓好500万亩优质绿色农产品基地建设,重点抓好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积极创建国家级现代农业示范区,打响“有机米、健康豆、精品肉、生态鱼”特色品牌;发展生态旅游业。围绕“一线八点”精品旅游线路,立足“湿地风光、鹤乡白城”,加快打造“湿地生态游、民俗风情游、军事体验游”三大品牌,精心培育湿地生态、军事体验、民俗风情、草原风光、乡村休闲、历史文化六大系列旅游产品,加快发展生态旅游业。

(十)重点建设河湖连通工程。加快推进河湖连通工程建设,强化工程建设质量与效益,发挥水库泡塘的调蓄功能,推动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开展。到2020年,全面完成规划内水库泡塘连通任务,共连接泡塘160个,增加蓄水量6亿立方米,增加农田灌溉面积130万亩,改善恢复湿地超百万亩,达到恢复保护生态、促进经济发展、惠及百姓民生的预期效能。

(十一)继续开展全市大造林活动。围绕“一屏、两轴、三带、四区、五环”造林绿化的总体规划,2015年年底全面完成“三年再造百万林,建设西部大屏障”任务,完成造林120万亩,森林覆盖率提高2个百分点。在此基础上,继续开展大造林活动,逐步实现城区园林化、村屯林围化、道路林荫化、农田林网化、庭院花园化,为吉林西部生态经济区建设提供强大的生态屏障。到2020年,全市继续完成造林150 万亩,森林覆盖率达到 14 %,市区人均占有绿地达到10平方米。

(十二)加快实施草原综合治理工程。认真落实草原奖补政策,继续实行禁牧休牧政策,强化草原管护,依法打击各种破坏草原违法犯罪行为。增强草原防灾减灾能力,抓好草原防火、鼠虫等灾害防治。切实推进退耕还草,加大人工种植饲草和秸秆饲料开发力度。到2020年,草场改良100万亩,新增人工种草20 万亩,使草原生态环境明显好转。

(十三)全力实施湿地恢复保护工程。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湿地保护条例》,建立湿地生态补水机制,通过实施“河湖连通”、“引霍入向”、“引洮入向”、“引嫩入莫”等重点湿地补水工程,使湿地生态补水形成长效机制。积极争取全国退耕还湿试点,加快扩大和恢复芦苇面积,加快推进向海、莫莫格核心区生态移民工程。严厉打击坚决制止各种违法开发建设活动,逐步恢复湿地原貌。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到2020年,改善和恢复湿地面积1040平方公里。

四、建立健全市场化推进机制

(十四)建立生态补偿和环境资源有偿使用机制。积极进行上下游生态补偿合作,产业共建,争取国家财政转移支付补助等生态补偿试点,分类确定基本农田、重要水源地、重要湿地等生态补偿标准。积极争取国家政策资金,对湿地、公益林、有机食品生产基地等实行生态补偿。开展重要生态资源产权登记,积极探索区域间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制度。

(十五)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以污染物总量控制为前提,明确各排污单位的排污权并以排污许可证形式确认。按照省政府确定的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两项试点指标,公开排污权交易信息,借助正在搭建的省排污权交易管理平台,有序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鼓励减排企业转让富余排污权指标,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污染减排和排污权交易,政府亦可以适度回购排污单位的富余排污权,提高企业减排积极性。发挥我市清洁能源产业初具规模、潜力巨大优势,支持风电、光伏发电等清洁能源产业进入排污权交易市场。到2020年,基本形成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市场体系。

(十六)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逐步放开生态环境污染治理市场,建立排污者付费、第三方治理的治污新机制,推进环境公用设施、工业园区等重点部位和重点企业开展第三方治理。通过引入PPP等模式,吸引社会资本进入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领域。做好项目统筹规划,列出企业清单向社会公布,督促限期整改。明确企业第三方治理市场规则,制定企业第三方治理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到2020年,生态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趋于成熟。

(十七)扩大政府购买环境服务。财政部门统筹安排预算资金,积极推进政府购买环境监测、环境技术咨询、项目环境评审、自然资源审计、环境保护规划等环境公共服务。全面开放环境服务性监测市场,有序开放环境公益性、监督性监测领域。

五、扩大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十八)全面推进生态环境信息公开。公开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任务完成情况;公开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分配及完成情况;公开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绩效考核结果;公开生态环境保护黑名单、淘汰落后产能等各类清单,园区企业环保负面清单;公开环境质量状况、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情况;公开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信息公开内容通过主流媒体、官方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渠道公开。

(十九)切实提高全民生态文明意识。把生态文明教育纳入中小学教育和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培训体系。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电视开辟专题、报纸开辟专栏,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宣传。乡镇、机关、学校、社区、企事业单位和群众团体要采取各种方式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广泛动员全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加快推动生活方式绿色化,实现消费模式向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方向转变。支持环保公益组织发展,鼓励社会组织发起成立环境基金会,鼓励支持环境公益诉讼。组织好世界环境日、地球日和全国节能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提高公众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人人关注环境保护、个个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良好局面。

六、加快构建坚实的保障体系

(二十)强化政府决策协调机制。构建“政府全面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相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广泛参与”的生态环境保护新格局。成立白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简称“市环委会”),统筹、组织、调度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由市长任主任,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分管领导任副主任,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和市直相关部门“一把手”为成员,市环委会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市环保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建立市环委会综合决策机制,每年召开1—2次全体会议,研究部署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建立生态环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相关问题。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也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建立健全相应决策联动机制,提升生态环境保护决策水平和执行能力。

(二十一)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监督协商作用。每年邀请各级人大、政协对本级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开展一次视察活动,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提出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常务会议每年至少两次听取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专题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市及县(市、区)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报告生态环境状况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并扎实办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建议和提案。

(二十二)进一步加大生态环境监管执法力度。认真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全面摸清并跟踪掌握辖区排污单位底数,经常排查环境风险隐患,常年动态监控工业企业重点污染源、饮用水源地和自然保护区,及时有力查处群众信访举报投诉重点案件,切实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督促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到位。全面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实施“分块管理、网格划分、责任到人”的环境监管模式,实施网格化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自查、申报、复查的工作机制。加大环境稽查力度。市环保局每年对两个县(市、区)进行环境稽查,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始终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二十三)提升生态环境保护能力水平。适度增加市县两级环保部门、环境执法和环境监测机构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满足日益繁重的生态环境保护需要。将生态环保、环境执法、环境监测等重点专项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切实保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全面提升环境执法能力,建立“市、县(市、区)、乡镇(街道)、工业园区(集中区)”一体化环保监管体系,明确2—3个乡镇(街道)和工业园区(集中区)设立一支环保监察中队,负责本辖区生态环境保护监管,实现生态环境监管全覆盖。全面提升环境监测能力,争取国家专项资金支持,配齐配强监测仪器设备,实现监测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提升环境监测服务水平。

(二十四)加强环境司法保障体系建设。建立由政法委牵头,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环保等部门组成的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联席会议制度,不定期例会研究生态环境保护有关司法衔接问题。市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大对涉及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追究违法者的刑事责任。市公安局建立联动执法和挂牌督办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市检察院加强法律监督,依法开展保护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确保涉及环境类案件依法、高效、公正地处理。

七、建立严格的监督考评体系

(二十五)实行严格的生态环境考核制度。调整政绩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市政府每年与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签订绩效考核责任书,大幅增加生态环境考核权重,与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一起,强化指标约束,实行“一票否决”。组织部门要加大对县(市、区)党政领导班子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力度,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评价使用的重要依据。审计部门要制定领导干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审计规定,定期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和环境责任离任审计。

(二十六)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完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对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法定职责、未完成生态环境保护绩效目标、因决策不当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擅自截留挤占生态环保专项资金、干扰环境执法等行为,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责问责和责任倒查机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负有责任的领导干部,不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责。

(    2016-01-22)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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