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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市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意见》(甘政发〔2008〕31号)、《中共天水市委天水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市属企业发展实施方案》,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关系,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支持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通过对国有资本收益的合理分配及使用,完善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促进国有资本的合理配置,推动国有企业的改革和发展,不断增强国有经济活力。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兼顾,适度集中。统筹兼顾企业自身积累、自身发展和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及国民经济宏观调控的需要,适度集中国有资本收益,合理确定预算收支规模。 2.相对独立,相互衔接。既保持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完整性和相对独立性,又保持与政府公共预算(指一般预算)的相互衔接。 3.量入为出,收支平衡。国有资本收益实行统一上缴财政,以收入总量确定支出规模,不列赤字。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入,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一级企业)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上缴的利润; 2.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 3.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净收入; 4.国有独资企业清算净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公司清算净收入;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包括向新设企业注入国有资本金,向现有骨干企业增加资本金、认购股权、股份等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 3.其他支出:包括同级政府决定的重大工程支出,补充社会保障经费支出等。 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必要时,可部分用于社会保障等项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负有国有资产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 (三)各级财政部门商国有资产监管职能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收取,国有资产监管职能部门等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监督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企业应按规定将国有资本收益及时足额直接上缴同级财政部门。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预算范围内向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改变财务隶属关系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结时,财政部门应当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政府批准。 五、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 (一)企业国有资本收益上缴方式和上缴比例。国有独资企业直接向财政部门按规定比例上缴利润;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按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分红总额及国有股所占比例向财政部门上缴国有资本收益;企业转让国有产权、股权净收入由受让方全额上缴财政;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东分享的清算净收入由清算方全额上缴财政。 国有独资企业上缴年度净利润的比例区别不同类别与行业,按以下三类执行: 第一类:资源型行业企业,上缴比例为20%; 第二类:一般竞争性行业企业,上缴比例为15%; 第三类:其他行业企业,上缴比例为10%; 剩余利润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分配、使用。 (二)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的申报和核定。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按不同的组织形式和收益类别向财政部门申报国有资本收益,如实填报申报表,附送相关资料。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上缴收益金额。 (三)财务监督。财政(国资)、审计等部门对企业、有关国有股东或其授权机构不按规定申报应交国有资本收益的,可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有关直接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必须经过注册会计师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各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审计报告及企业财务会计信息进行核查。对中介机构和企业提供虚假会计信息,隐瞒或者滞留、截留、挪用、坐支应缴国有资本收益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国资)部门主要职责:负责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调整使用预算收支科目;审核、汇总、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收取国有资本收益。 (二)各预算单位主要职责: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负责组织、监督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各预算单位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主要职责:根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本企业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书;根据批准的预算按规定使用预算资金并定期向预算单位报送预算执行情况;编报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和年度决算草案;及时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按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6年开始实施,2016年收取企业2015年实现的国有资本收益。各县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市上同步实施,实施步骤及收缴比例由县区政府决定。 (二)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一项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推进这项工作。市财政局要会同有关部门抓紧制定有关具体配套制度和实施办法,各预算单位和有关企业要严格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办法。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工作的顺利进行。
天水市人民政府 2015年10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