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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西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关于印发定西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
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工信局、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定西经济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市直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建设和评价工作,充分发挥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在全市技术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企业实际,我们研究修订了《定西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定西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4年8月7日


定西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建设,加快我市企业技术中心发展,充分发挥技术中心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主导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对技术中心建设的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和企业集团(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技术中心,旨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推动企业建立以技术中心为重要内容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发与创新的主体,建立科技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形式和途径。
  第三条 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和水平的研究开发机构和技术管理部门,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实际需要可以设立分中心,分中心在企业技术中心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技术中心的首要任务是为本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工作目标是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强调市场意识、整体意识、效益意识和创新意识。
  第五条 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技术中心经费应由本企业提供。技术中心在服务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省、市、县和其它企业的研究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六条 鼓励专业对口的独立科研院所、高校和社会的科技力量以多种形式进入企业,与企业共建技术中心或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
  第七条 市工信委牵头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开展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及年度考核评价工作。日常工作由市工信委负责。
第二章 市级技术中心的职能
  第八条 技术中心的职能:
  (一)技术开发职能。充分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应用开发,不断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有竞争力的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积极做好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形成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主导产品和核心技术。
  (二)信息资源整合职能。不断提高技术和市场信息的获取、分析和判断的能力,从技术机会和市场机会相结合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决策提供咨询,参与企业发展战略研究,承担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年度开发计划等的制定和实施。
  (三)实施产学研合作的职能。积极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多种形式的合作协同关系,有效地组织和运用社会资源为企业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的交流与合作,联合开展战略性研究开发,推动产业技术的升级换代。
  (四)培育技术创新队伍的职能。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完善先进的研究开发条件,增强科技人员的凝聚力,吸引国内外的科技人才到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提高企业技术人员的整体素质。
  (五)对企业内部其他层次的技术开发机构进行系统的指导、咨询、评价服务职能。使中长期研究开发工作与近期产品开发和商品化紧密结合,在企业技术开发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三章 市级技术中心申请条件
  第九条 市级技术中心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良好的经营机制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优势。年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二)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技术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技术中心具有健全高效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技术中心在重大技术问题决策、研究开发课题选择和项目过程管理等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
  (四)技术中心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和试制条件,有较强的研究开发能力和与之相适应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能够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增加技术中心的装备,使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条件逐步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应达到企业产品销售收入的2%以上;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150万元;企业的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五)技术中心拥有一支知识结构合理的科研队伍,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技术中心具有大学本科学历以上或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从事研究与开发的科技人员不得低于30%。
  (六)技术中心有明确的技术创新方向、发展规划和中长期研究开发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
  (七)技术中心每年有2项以上成功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并能按期完成所承担的国家和省、市、县区技术创新项目。
  (八)企业两年内无走私或涉税违法等情况。
第四章 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运行
  第十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研究开发工作的具体情况和需要合理设置,力求职责清晰,工作高效。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逐步建立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统计台账,将技术中心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要逐步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多渠道、全方位的资金投入保障体系。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应实行董事长(总经理)领导下的中心主任负责制,中心主任要有相应的人、财、物支配权。
  第十三条 企业应设立由企业主要领导以及研发(技术中心)、生产、销售、财务等部门组成的组织机构,负责企业研究开发方向、技术创新规划、年度开发计划、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市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工作,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咨询和评估。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在项目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长中短期技术开发项目合理布局,并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项目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
  第十七条 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有条件的企业也可在国内外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建立技术中心的分支机构,以帮助企业跟踪国内外高科技的前沿。
  第十八条 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等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五章 市级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定西市行政区划内企业(不分所有制)所建立并已正常运行的技术中心。
  第二十条 申请认定市级技术中心企业,须提供以下资料和文件:
  (一)《定西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见附件一);
  (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附表(见附件二);
  (三)《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报表》B107-1、B107-2表;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见附件三)。
  第二十一条 市级技术中心认定程序: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企业在技术中心组建完毕并正常运行以后,将认定资料备齐,县区工信局及市经济开发区经贸局所属企业经所在地工信局(经贸局)初审合格后,向市工信委申请认定。中央在定企业、市属企业、可直接向市工信委申请认定。
  第二十二条 市工信委组织行业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意见后,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召开专家评审会最后审定。
  第二十三条 对通过审定的技术中心,由市工信委会同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联合下达确认文件,并统一挂牌。
第六章 优惠政策
  第二十四条 省工信委每年组织实施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专项。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实施的技术创新项目,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我市鼓励支持范围的,优先推荐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予以资金扶持。
  第二十五条 对在评价中取得优秀成绩的市级技术中心优先推荐申报省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二十六条 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开发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照税法的规定对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第七章 市级技术中心的评价
  第二十七条 按《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四)对市级技术中心的建设与发展进行评价,每两年一次,当年通过市级认定的技术中心,参加下一年度市级技术中心评价。非考核年度企业仍需报送技术中心评价表作为统计依据。
  第二十八条 市级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包括:
  (一)《定西市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附件五);
  (二)《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及附表(见附件二);
  (三)《大中型工业企业科技活动统计报表》B107-1、B107-2表;
  (四)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的复印件;
  (五)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见附件三);
  (六)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年度评价时由企业一并提出变更申请,办理更名等手续。
  第二十九条 县区工信局及市经济开发区经贸局对所属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年度评价材料进行全面核查后,于当年6月30日前报市工信委。中央在定企业、市属企业技术中心的材料于当年6月30日前直接报送市工信委。
  第三十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2)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比例(含行业系数调整)、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
  企业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30人;
  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
  (二)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三)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企业;
  (四)市级技术中心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由22项指标组成。技术中心评价指标及权重系数,体现了定西市对技术中心建设和发展的政策性导向和要求。当国家和省上评定要求调整时,我市评定要求将及时进行相应调整。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的认定及评价,按国家、省级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委负责解释。

  附件:1.《定西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提交有关的证明材料
     4.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5.《定西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提纲



 抄送:市发改委、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定西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7日印发



(定西市党政网    2016-02-16)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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