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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亚市摩托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三亚市摩托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三府〔2015〕281号

各区人民政府,育才生态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三亚市摩托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亚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三亚市摩托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摩托艇驾驶员的管理,提高摩托艇驾驶员的技术水平,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及《三亚市水上旅游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三亚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三亚辖区摩托艇驾驶员的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三条 三亚海事局具体负责实施摩托艇驾驶员培训、考试和发证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摩托艇驾驶员在三亚辖区水域内驾驶摩托艇,应持有三亚海事局签发的《摩托艇驾驶证》;摩托艇驾驶员应在《摩托艇驾驶证》签注的适用范围内驾驶摩托艇。

  第二章 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五条 《摩托艇驾驶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持证人信息: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国籍,证书编号、照片。

  (二)发证机关签注内容:签发日期、截止日期、适用水域、签发机关及其印章。

  《摩托艇驾驶证》有效期最长不超过5年。

  第六条 申请《摩托艇驾驶证》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身体条件

  1.两眼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

  2.无色盲、色弱;

  3.两耳分别距音叉50厘米能辨别声源方向;

  4.口头表达无障碍;

  5.四肢无运动功能性障碍。

  (二)年龄

  持证人年龄不小于18周岁,最大不超过65周岁。

  (三)完成规定的培训并通过三亚海事局举行的考试。

  第七条 摩托艇驾驶员的培训

  从事摩托艇驾驶员培训的机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规定,取得相应的培训资质,方可开展培训。

  摩托艇驾驶员的培训应按《摩托艇驾驶员理论培训与考试大纲》(见附件4)和《摩托艇驾驶员实际操作培训与评估大纲》的要求进行(见附件5)。

  《摩托艇驾驶员理论培训与考试大纲》和《摩托艇驾驶员实际操作培训与评估大纲》由三亚海事局制定并公布。

  第八条 摩托艇驾驶员的考试

  摩托艇驾驶员的考试分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两部分,理论考试总分为100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实际操作评估分合格和不合格。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均合格后视为考试合格。理论考试和(或)实际操作评估不合格者,三亚海事局允许其在3年内补考5次,仍然不合格者,必须重新参加培训和考试。考试成绩在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均合格后3年内有效。

  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评估应按照《摩托艇驾驶员理论培训与考试大纲》和《摩托艇驾驶员实际操作培训与评估大纲》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 申请《摩托艇驾驶证》者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摩托艇驾驶证申请表》;(见附件2)

  (二)身份证明文件;

  (三)身体条件证明;(见附件3)

  (四)近期直边正面一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2张;

  (五)培训证明;

  (六) 有效的海船或内河船舶船长或驾驶员、游艇操作人员或引航员适任证书(如适用);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者,三亚海事局签发相应的《摩托艇驾驶证》。

  第十一条 持有有效海船或内河船舶船长或驾驶员、游艇操作人员或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完成《摩托艇驾驶员实际操作培训与评估大纲》规定的实际操作培训并通过评估后,可申请《摩托艇驾驶证》。

  第三章 证书再有效

  第十二条 《摩托艇驾驶证》有效期届满之日前6个月内,持证人可向三亚海事局申请办理《摩托艇驾驶证》的再有效。

  第十三条 申请《摩托艇驾驶证》的再有效,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 本办法第九条(一)至(四)项规定的材料。

  (二) 有效的《摩托艇驾驶证》及其影印件。

  第十四条《摩托艇驾驶证》失效,需通过《摩托艇驾驶员实际操作培训与评估大纲》规定的实际操作评估,方可申请《摩托艇驾驶证》再有效。

  第十五条《摩托艇驾驶证》的污损或遗失补办

  《摩托艇驾驶证》如有污损或遗失的,持证人可向三亚海事局递交《摩托艇驾驶证申请表》和身份证明,申请污损或遗失补办。

  补发的摩托艇驾驶证有效期截止日期与原证书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相同。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海事主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规定,对摩托艇驾驶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摩托艇驾驶员驾驶摩托艇,应携带有效的《摩托艇驾驶证》,并接受各职能单位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摩托艇驾驶员培训机构、摩托艇驾驶员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 因违反本办法或者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被吊销摩托艇驾驶证的,自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申请培训考试。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指身份证明文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护照、台湾同胞往来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件。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摩托艇是指艇长小于5米,采用配备水喷射泵的内燃机作为主要推进装置,被设计成驾驶员能够坐立、站立或者跪立而不必限制在艇体内来驾艇的艇筏。

  第二十二条 摩托艇驾驶员只准在发证机关核定的水域内驾驶摩托艇。

  第二十三条 《摩托艇驾驶证》使用印章由三亚海事局统一印制。

  《摩托艇驾驶证》由三亚海事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三亚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摩托艇驾驶证申请表

    2.摩托艇驾驶员身体条件证明

    3.三亚市摩托艇驾驶证样本

    4.摩托艇驾驶员理论培训与考试大纲

    5.摩托艇驾驶员实际操作培训与评估大纲

    6.摩托艇驾驶证专用章模板

  附件列表:281号.doc

 

(    2016-02-16)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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