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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亚市一日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一日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和《海南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三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一日游,是指依法设立的旅行社以提供交通、导游及其他两项以上服务的方式,组织旅游者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内及周边地区按约定的旅游线路进行观光游览,并于当日返回出发地的活动。

  第三条 在三亚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从业人员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三亚市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

  市公安、工商、交通、文体、海洋、海事、卫生、税务、安监、质监、综合执法、物价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对一日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日游经营规范

  第五条 除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一日游。

  第六条 旅行社设立一日游服务网点的,应当向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手续,并向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服务网点一日游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

  第七条 服务网点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规范名称、标牌,统一为“旅行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服务网点”;

  (二)接受旅行社的统一管理,统一财务、招徕、咨询服务规范;

  (三)一日游广告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编号、联系方式、旅游线路及价格等内容;

  (四)招徕旅游者、提供咨询服务不得在服务网点区域外进行。

  第八条 旅行社经营一日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与旅游者签定一日游合同,合同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补充合同;

  (二)讲解人员必须已取得导游证或旅游景区内导证,旅游景区内导人员仅限于在景区内和景区专线车上讲解;

  (三)应当采购合格供应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

  第九条 一日游合同应当采用国家旅游局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的《国内旅游“一日游”合同(示范文本)》。包括以下内容:

  (一)旅行社、旅游者的基本信息;

  (二)旅游行程,包括游览时间、地点、车辆型号、餐饮地点及餐标等;

  (三)旅游费用及其交纳方式;

  (四)安全提示;

  (五)服务质量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方法;

  (八)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旅行社应当将一日游合同以及招徕、接待旅游者的其他资料制成业务档案,以备市旅游主管部门核查。

  一日游业务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 为一日游提供交通、游览、购物、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有关经营许可的,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旅游从业人员应当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遵守职业道德,按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或上岗证书,持证上岗。

  第十二条 一日游的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一日游使用的旅游营运车辆,应当在车厢内显著位置放置一日游车辆标志牌,明示经营者信息、驾驶员信息、运管投诉电话、旅游投诉电话。

  一日游的旅游汽车驾驶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驾驶资质和道路客运从业资格。

  一日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

  第十三条 一日游经营活动中涉及低空飞行、潜水、冲浪、漂流、摩托艇、水上拖曳伞、赛艇及其他高风险旅游项目的,必须符合开展项目安全条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经营许可。

  旅游经营者应当对参与高风险旅游项目的旅游者进行安全培训。

  第十四条 一日游经营活动涉及到的旅行社、旅游交通以及国家规定的高风险旅游项目等经营者应当依照国家规定投保责任保险,应当提示旅游者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五条 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对其在旅游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旅游者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通过网络经营一日游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和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营业执照、业务经营许可证信息,公布12301市旅游投诉电话。

  通过网络发布旅游经营信息或者代理订购交通、游览、餐饮、购物等服务的,应当选择具有合格资质的供应商,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

  第十七条 从事一日游的旅行社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其他经营单位或个人代理招徕旅游者业务,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

  (二)利用街边涉旅小广告或者其他途径进行虚假宣传;

  (三)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组织旅游活动;

  (四)未经游客同意改变游览路线、减少游览景点;

  (五)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擅自提价、增加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

  (六)收授回扣、索要小费(包括券证、实物等);

  (七)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旅游产品和服务;

  (八)雇佣不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人员;

  (九)其他扰乱一日游经营秩序的行为。

  第十八条 为一日游提供交通、游览、购物、餐饮、娱乐等服务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冒用正规旅行社的名义经营一日游活动;

  (二)冒用未取得的质量标准等级进行虚假宣传;

  (三)与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经营单位开展一日游活动;

  (四)提供不能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产品和服务;

  (五)为获取利益而进行商业贿赂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其他非法经营行为。

  第十九条 印刷旅游广告的经营单位不得给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非法印制一日游小广告。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三亚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属地管理、常态监管的旅游综合执法体制。市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完善一日游旅游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发挥12301市旅游调度指挥中心的作用,与工商、质监、交通、卫生、食品药品、价格等投诉网络形成联动机制。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监督检查一日游经营活动,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合法证件。

  监督检查人员少于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证件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

  第二十二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依法查处一日游经营活动中旅行社和导游违反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禁止非法倒卖景区门票、收受经营者回扣及其他违法行为,严格旅游电子行程单监管和检查。

  第二十三条 市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打击一日游经营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嫌违法犯罪行为人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对旅游经营者和印刷广告经营者核发营业执照,配合有关部门取缔无证经营;依法从严查处旅游经营者和印刷广告经营者的无照经营、商业贿赂、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

  第二十五条 市文体部门负责对全市印刷企业资质全面审查,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违规印刷经营单位进行查处;对全市潜水经营场所资质进行严格审查,规范潜水经营活动的管理;配合市海洋渔业局和属地区政府整治非法潜水、非法摩托艇等涉海旅游项目。

  第二十六条 市海洋部门联合有关部门,重点整治非法潜水点、“三无”船舶和海上摩托艇非法招徕组织游客进行垂钓、海上观光等海上旅游活动,依法从严查处经营单位或个人违法使用海域从事经营性水上旅游项目以及破坏海洋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三亚海事部门负责旅游船舶和摩托艇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其从事违法“一日游”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市交通部门负责查处未经许可、超越许可事项,擅自从事旅游客运经营及旅游客运经营者为未取得旅游经营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旅游客运服务的行为,查处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诱导、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参加黄赌毒、向旅游者索要小费或财物的行为,加强对营运游艇、游船和公共游船码头的监管。

  第二十九条 市卫生部门负责联合旅游部门加强对医疗旅游市场的监督管理,依法从严查处酒店、社区内非法行医、违法执业、未经许可擅自执业等行为,禁止利用非法小广告进行医疗宣传、招揽业务。

  第三十条 市税务部门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一日游旅游经营者开展商业贿赂和是否依法纳税的检查。

  第三十一条 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各区城市管理局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发现和收集违法一日游的线索,联合公安部门依法从严查处街头散发涉旅非法小广告行为。

  第三十二条 市物价部门负责一日游各类旅游项目价格的监督管理,向社会公示景区门票价格、指导各企业做到明码标价以及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海上特殊旅游服务项目的收费价格等,实行明码标价,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

  第三十三条 市安监部门负责对旅游经营单位特别是国家规定的高风险类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旅游设施设备等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经营单位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三十四条 市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旅游违法查处信息依法予以公开和发布,对于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及时记入信用档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市旅游行业协会完善一日游经营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推行诚信等级评定、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六条 一日游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举报电话为:12301,社会公众有权依法向市旅游举报平台进行投诉或举报,由市旅游举报平台按照《三亚市旅游市场违法违规经营行为举报奖励办法》交由有关部门受理并查处。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证的,由市税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处罚。

  未按照规定取得相应经营资质擅自非法经营一日游、医疗旅游、旅游交通以及低空飞行、水上、潜水、摩托艇等高风险项目的,由旅游、卫生、交通、海洋、文体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给他人非法从事一日游经营活动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者,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省电子行程办公室办理退出电子行程单。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旅行社以低于成本的不合理低价组织一日游或者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条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者,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通知省电子行程办公室办理退出电子行程单。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一日游经营活动中,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导游人员私自承揽导游业务以及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者,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依法吊销其导游证,并通知省电子行程办公室办理退出电子行程单。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一日游旅游经营者使用未具备合格资质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由市旅游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营运资质的机动车非法从事一日游旅游客运、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向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旅游客运服务的,由市交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和《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八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一日游旅游经营者进行无照经营、虚假宣传、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其他损害旅游者权益行为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承接印刷一日游非法小广告的广告印刷经营者,由市文体部门联合市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处罚;涉及无照经营的,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一日游旅游经营者不明码标价、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以及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由市物价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一日游旅游经营者、为其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供应商及从业人员为获取利益而进行商业贿赂、暗中收授回扣或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由市旅游主管部门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七条 涉及一日游经营活动的旅游经营单位,特别是国家规定的高风险类项目,其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或者有其他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行为,由市安监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第四十八条 各职能部门工作人员监督管理一日游经营活动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旅游发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2016-02-16) *文章为作者独立观点,不代表区域经济网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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